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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史学界的明清“绅士论”

时间:2009-7-24 13:49:58  来源:不详
家,但是仅仅用‘乡绅土地所有’这一概念是无法说明权力集中化的必然性的。如果不把国家的自耕农统治置于适当地位,‘乡绅土地所有’所具有的封建性质的特殊而具体内涵就不能得到正确的理解。”[40]她强调说,即使在明末清初以后,“专制统治也不只是作为地主佃户关系的上部构造而存在的,一直占有多数的自耕农才是其统治基础”。因此,要把握专制国家的统治,不仅要考虑到地主与佃户关系的下层结构,而且要深入地考虑国家与自耕农的关系。
高桥孝助支持柳田氏所提出的见解,他虽然赞同“乡绅土地所有论”,但又强调说“清朝国家是以小土地所有者(自耕农、中小地主)为基础的”,正是国家与小土地所有者之间“关系”的存在及其维持,支持了清朝的专制统治;只关注乡绅大土地所有,不了解小土地所有者,就无法理解“中央集权化和专制统治”,因此他力求说明国家与小土地所有者的直接关系。[41]
小林一美指出,研究明清社会经济结构不应仅仅限于“乡绅土地所有”,还应当重视与“乡绅土地所有”密切相关的以抗租、抗粮为表现形式的“农民斗争”,重视研究“农民战争的质与量”[42]。这一针对所谓“乡绅土地所有”形成发展时期的明末清初的农民斗争的研究视角,与岩见、柳田、高桥强调国家与小生产者关系的研究思路不谋而合,也是对“乡绅土地所有论”的一种检讨。
安野省三也指出,“我们不以个别事例研究的形式解释地主,明清地主研究就达不到与阶段规定相符合的用语适应水准”。 作为形成“资本主义起点”的历史发展的新状态,不只是“乡绅土地所有”形成这一方向,对于农民战争质与量的展开这一方向也必须进行考察。1974年,他执笔以“地主的实态与地主制研究之间的距离”为题对“乡绅”研究进行展望,对于包括他自身在内的从社会经济史角度进行作为明清史研究的一环的明清地主制研究中的核心倾向,即把“发展阶段论、构造论”作为“工具性的准备”而展开的“抽象地主制”进行了批评:“马克思的社会发展阶段论对于中国是否真正适用暂且不论,我们在个别事例研究中对地主几乎没有解释说明,换言之,不足的有名无实的明清地主制研究恐怕没有达到提出依据阶段规定的用语水平吧。”[43]
西村元照在原则上赞同“乡绅土地所有”论[44],但是他还考虑到“这个乡绅论与五代宋初以后所形成的士大夫阶层(或者包括明朝为止的地主)实质上到底有何差异,另外充其量可以展望到清末时期,可是它能否连现代中国也纳入到视野呢?这是必须重视的全局性问题”。他还强调对绅士阶层抬头的要因、开端和统治体制的实态、历史意义等应予以广泛的研究的必要性。
重田德指出,“乡绅土地所有”论的提出,其目的在于显示明末清初地主制的“结构性变化”,即“地主的城居化”,但有事实表明,当时乡居地主的“直接经营”也在进行,也就是说,城居地主与乡居地主同时存在。从静态上看,城居地主与乡居地主为两种类型,但从动态上看,二者是按照“相同的周期”运动,即社会地位并不稳定,处在“兴替无常”之中。因此,“乡绅土地所有”并不是以固有的形态形成的,也就是说“乡绅”并不是能够规定土地所有形态的范畴。[45]
山本英史指出,乡绅土地所有论过于强调明清时代农村社会两极分化现象。但是至今为止成为国家专制权力的基础依然被认为是自耕农,所以不能过高看此自耕农的存在。[46]
    在以上诸位学者批评的基础上,森正夫对“乡绅土地所有论”作了更为系统的评述。他认为:“乡绅在经济上是地主,但是在运用‘乡绅’这一概念时不仅要与土地所有联系在一起思考,而且应该要与政治文化联系在一起去考察,并且应注意其同市场支配、商业资本之间的关系。”对于“乡绅土地所有”论,他提出了如下疑问:
(1)关于“乡绅土地所有”的形成问题,森正夫对“优免特权”是“乡绅土地所有”形成的特有起因之说提出异议。他说,优免特权不是明清特有的,基于官僚徭役免除的身份特权性土地所有本身,在宋代已经出现;利用优免权“诡寄”他人田亩,造成徭役赋课不均的情况,在宋代也已发生;由于“乡绅土地所有”的发展而造成水利荒废的事例,同样也在宋代可以看到;针对因“乡绅土地所有”的发展而出现的水利荒废情形,国家权力所采取的“业户出本,佃户出力”等的水利兴修方法,在宋代的记录中也不鲜见。因此,他指出,正如浜岛敦俊所讲的那样,探讨乡绅大土地所有形成的契机,“只考虑到徭役免除这种身份性、法律性特权是不对的,其主要契机是由于商品经济发展导致的自营地主和自耕农的分解,而不能认为前近代社会后的土地所有只是依靠经济以外的契机形成的”。
(2)关于“乡绅土地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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