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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史学界的明清“绅士论”

时间:2009-7-24 13:49:58  来源:不详
8世纪清政府地丁银制的施行。明朝后期,因“地主制的充分展开”,里甲制趋于解体。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政府进行了一系列赋役改革,而地丁银制就是作为赋役改革的一环,以期问题的“最终解决”而实行的。“中国自古以来税制有两根支柱即赋(土地税)和役(人丁税)”,地丁银制的实施,原则上使中国赋、役合并,役被吸收到赋中。这表明国家在政策上放弃了在“役”中所体现出的对没有土地的佃户阶层的直接统治,而把这种权力公然交给了乡绅地主。同时,这种包含了“役”在内的新“赋”,正如通常所说的“赋由租所出”那样,作为地租的一个组成部分的性质更加突出了。于是,清政权更加“地主政权化”了,清朝也就成为“历代集权国家中最具地主政权实质的朝代”。[49]
对于“乡绅统治论”,一些学者赞同,也有一些学者提出批评和疑问。小山正明指出,“乡绅统治”论关于乡绅统治的权力发源不明确[50]。足立启二指出,“乡绅统治”论所认为的具有官僚身份的人引起土地集中本身并非到了明末清初才出现的,主张通过商业性农业的大范围深入研究去寻找确凿的证据[51]。藤冈次郎则认为“乡绅统治”论有如下问题没有阐释清楚:既是乡绅统治的根源又是其核心的“优免特权”,与其它时期的尤其是唐代的特权“官人”身份有何区别?官人和乡绅到底有何区别?“清朝地主政权化”实际上并非政治权力之变化,确切地说应该看作是统治体制的改组。[52]
    高桥孝助也对“乡绅统治论”所认为的以“乡绅土地所有”为基础的“乡绅地主”,超越了直接的土地所有,可以说是作为“超越地主的地主”,达到了对以自耕农为中心的其它阶层的统治这一观点进行了批判,认为清朝国家并非是惟独依靠地主、只维护地主利益的地主政权,而是以小土地所有为基础,其中央集权的专制统治成为可能;在解释“乡绅统治”所形成的原型结构的地区时,重田德只考察了地主佃户制发达最典型的江南三角洲区域,所以显然缺乏完整性;虽然乡绅统治论不仅包含地主佃户制,而且尽量包含一直延续下来的自耕农,但是不能说重田的研究结果未必把自耕农作为专制统治的独立因素而看待。[53]
吴金成认为,“乡绅统治论”正如重田德所说的那样,“整个论点的确证和总括还需进一步深入研究”,因此该理论尚处于“假说阶段”。在“乡绅统治论”里,自耕农“不断分解和以再生产延续到最后”的事实虽然占重要比重,但自耕农为什么能延续?而且连中小地主也衰退的情况下自耕农为什么能够再生产?对这些问题还需进一步研究。[54]
森正夫也对“乡绅统治”论作了系统评述,指出其存在如下问题:
(1)“乡绅统治”论不是把“乡绅”作为“经济范畴”,而是作为“政治社会范畴”使用的,其基本观点是“乡绅统治”不只是基于土地所有而进行的,还通过“经济以外的关系”对以自耕农为中心的各阶层进行统治。然而按照重田德体制化“乡绅统治”的逻辑,作为“乡绅统治”体制化具体标志的地丁银的施行,恰恰只是说明乡绅地主对佃户统治获得国家的认可,并不能说明乡绅地主对以自耕农为中心的各阶层进行统治的认可。
 (2)“乡绅统治”论的两个基点是,“基于土地所有的地主对佃户的统治”和“不基于土地所有”的对“以自耕农为中心的其他各阶层”的统治,这两种统治之间到底存在何种关系,并不明确。因此,抛开“不基于土地所有的统治”,所谓的作为“政治社会范畴”的“乡绅统治”体制形成的逻辑也就没有实据。
(3)按照“乡绅统治论”,体制化“乡绅统治”是“中国封建统治的完结”,是事实上的封建领主化。如果这样的话,那么在成为其前提的“个别乡绅统治”形成过程中,必须发现某些封建性质的成长因素,这些成长要素就是重田德所说的“乡绅统治”的“私人的”、“分权的”、“封建的”志向,这种志向是以国家赋予乡绅的“固有特权地位”即在官僚体制中给予优免特权和在地方行政上拥有“一定权限”等为契机而实现的。但是,这种“特权地位”本身所显示的免除徭役的特权,并不是被当作“乡绅统治”形成期的16、17世纪出现的,它和中央集权的专制国家的官僚制一同经历了相当长的时期。如是,重田对于国家给予乡绅“固有特权地位”本身的历史性规定并不严密。
(4)按照“乡绅统治论”所谓由个别形成的“乡绅统治”向作为体制的乡绅统治转变的逻辑,体制化“乡绅统治”是在“抑制”、“扬弃”具有“私人的”、“分权的”、“封建的”志向的个别“乡绅统治”的过程中完成的。但在重田的论述中,每个乡绅的“私人”志向是以国家赋予的特权为媒介,经常实质性的贯彻而实现的,很难发现对其所谓抑制与扬弃。“如果硬要找出抑制与扬弃的话,那就是‘私人的’、‘分权的’、‘封建的’志向的个别实现,由于国家干预向其集约实现的转变吧!即使在这种情况下,也看不到对志向本身的抑制和扬弃,只存在着实现志向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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