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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史学界的明清“绅士论”

时间:2009-7-24 13:49:58  来源:不详
”和“优免限制”与乡绅利益相冲突,但是为了维持与他们自身利益密切关联的不可欠缺的水利,不得不认同了这两个原则。[34]
另外,浜岛敦俊还尝试了关于“明末清初社会构成及其集中体现了它的变化特质”的均田均役法的分析。他的研究表明,在明末江南三角洲地区,里甲制的解体、徭役劳动过重问题的出现是由“明末清初江南土地所有结构的变化”而引起的。换言之,“土地所有的展开,特别是享有优免权(身份特权)乡绅的以其身份占有大土地(特权的土地积聚)的展开是根本原因”。他认为,“均田均役法”的实施过程,是享受优免权的“乡绅土地所有”与不享有这种特权的中小地主阶层或者自耕农阶层矛盾的具体表现。在嘉兴府海盐县,嘉靖四十年(1561),已经由不享有特权的中小地主提出了“照田派役”、“优免限制”的原则进行了改革的提议,尽管得到了中央政府和省级政府的批准,但是由于乡绅的阻止,它的实施被迫阻止。万历九年(1581),在知县断然实行改革之际,也只有“阳明党左派”的一个乡绅采取了支持的态度。天启四年(1624),由于民众恣意转嫁负担,反而由于乡绅自己认识到这样做会招致“王朝地主统治”的危机,而自己提出削减优免额的三分之二,当时知县协调进行了改革。[35]
川胜守在“乡绅土地所有”论研究方面也多有建树。他通过考察明末江南土地丈量问题,揭示了乡绅地主的发展状况,阐述了乡绅地主凭借“优免特权”诡寄田亩及在土地丈量过程中乡绅与胥吏相互勾结的舞弊行为,并探讨了乡绅地主与佃户关系。通过研究浙江省嘉兴府的“嵌田”,他考察了乡绅的统治地位,认为乡绅凭借特权,在经济上进行资产增殖,在政治上通过控制胥吏层,把持官府,“蚕食”专制权力,同时还控制着社会舆论。明末,政府先后对嘉兴府的“嵌田”问题进行四次整顿,在整顿过程中,乡绅既是被整顿的对象,也是整顿的协作者。作为地方支配者,乡绅具有两面性,一方面“兼并小民,鱼肉乡里”,另一方面也是“小民之利”,“凡养生送死宾客游亲之费,百工力役,皆仰给焉”。通过考察水利问题,川胜守阐述了明末长江三角洲地区“水利惯行”的变化情况,揭示了乡绅大土地所有制的发展与“水利惯行”的变化关系。通过考察赋役制度,川胜守比较深入地阐析了明代的寄庄户、里甲制的发展变化情况,探讨了明末清初均田均役法、官收官兑等赋役改革情况。他认为,清初实行“乡绅抑制政策”,通过江南奏销案,沉重打击了绅士的“抗粮”积习,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钱粮拖欠问题;通过推行“均田均役法”,实行“绅民一体均差”,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花分诡寄”等积习,并取得“无田不役,使无可躲避”的效果,清朝统治由此而得以进一步确立。[36]
西村元照以地方志和政书为基本材料,对明末清初的土地丈量和钱粮“包揽”问题作了深入系统的考察。他认为,在国家进行土地丈量过程中,由于绅士地主是主要的“隐田”者,因此在土地法丈量过程中绅士地主与胥吏相互勾结,对土地丈量予以阻挠,这反映了绅士与国家对立的一面。清初,在税粮征收上出现了保歇型、经催型、坐差型、盘踞仓场型、供丁子户型等五种包揽形式,形成了以乡绅系、胥吏系、商人系、地主系、棍徒和中小地主、自耕农、佃户为主体的“私征集团圈”。在包揽中,以生监为主体的下层绅士恃其“衣顶”揽纳钱粮,成为最活跃的包揽者,建立了以“供丁子户型”为主要形式的“乡绅支配”包揽系统。[37] 
以上就是“乡绅土地所有”论基本内容,尽管立论者的研究视角和具体认识不尽相同,但有一个共同认识,即认为明末清初国家权力的运行与因“乡绅土地所有”的发展而造成的里甲制的解体过程相对应,也就是说,由于“乡绅土地所有”的发展,里甲制逐渐走向解体,造成赋役分配严重不均,因此国家对赋役制度进行改革,在这一过程中国家最终承认了“乡绅土地所有”,并成为反映乡绅利益的权力机构。[38]
“乡绅土地所有”论虽为许多学者认同,并成为日本明清绅士研究中最具影响的流派,但也受到一些学者的质疑和批评。岩见宏指出,在唐宋变革时期,社会发展和政治体制是同时发生变化的,而日本学界在大举讨论明末清初的变革时,认为明末清初基本生产者的性质发生了从奴隶到农奴的变化,在租税徭役制度的变化中它被反映在地丁银的成立中,与此对应在统治体制上的变化就是乡绅统治的出现。“此说只是把清朝的建立视为通常意义上的王朝交替,而没有认为是反映新社会形成的上层结构,取而代之可以认为作为反映社会变化的上层结构,才形成乡绅统治体制。然而如果那样的话,乡绅统治体制之上附有叫做集权官僚体制或者说君主独裁制这样的东西。那么,集权官僚制在中国历史上是超时代的存在吗?这是自然出来的疑问……。如果集权官僚制也是时代的产物,就连这个也不改变的社会变革还能成为划时代的社会根本变革吗?”[39]
柳田节子指出:“尽管把清朝专制统治规定为中央集权制的封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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