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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史学界的明清“绅士论”

时间:2009-7-24 13:49:58  来源:不详
制,国家就有必要将他们吸入其权力体制中。”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50年代以前,日本学者主要从国家与社会的关系这一角度来研究中国绅士的社会性格,无论把绅士界定为统治阶级还是中间社会阶层,但均认为绅士在国家与社会间扮演“联络者”的角色。



日本明清绅士研究虽起于1940年代,但不论从政治史还是社会经济史等角度作深入系统的探讨还是50年代以后的事。如果把现有研究成果作一粗线条的梳理,大体有如下几条研究脉络:一是从中国历史分期角度考察绅士的社会性格;二是从土地所有制及赋役制度角度分析绅士的社会特质;三是从社会控制角度探讨绅权的社会构造;四是从地域社会角度探究绅士的角色功能。这几条研究脉络系相为联系、呈层层递进关系。也就是说,日本学者首先以历史分期为立足点,来审视中国社会性质;因要审视中国社会性质,所以引发对土地所有制、赋役制度、社会控制等问题的探究。在这些研究中,日本学者多角度地阐释了绅士的历史性格,下面我们就寻着这一思路对这一问题作一阐析。
关于中国历史分期问题,史界聚讼纷纭。就日本史学界而言,大体有二种说法:一种认为中国封建制确立于唐末宋初,一种认为中国封建制确立于明末清初。前者以田中正俊为代表,后者以小山正明、重田德为代表。由于对历史分期问题认识不同,故其对绅士的认识也存在差异。
田中正俊认为,中国“地主土地所有制”形成于10世纪的宋代,10-19世纪前半期为“封建制”时代。中国封建制经过长期发展,在明末清初发生了重要变化,进入所谓“繁盛时期”,具体表现为“乡绅土地所有制”的确立。[23]
小山正明认为,到明中期为止,中国社会的基本生产关系为“奴隶制”和“个人支配”[24]。家长式的奴隶制是明代前半期地主经营的基本方式,地主所有制土地上的家仆、佃户总体上都属于奴隶阶级,以家庭劳动为主的小农经济极不稳定,无论如何小农不得不依赖地主,国家支配农民是采取了各户分别掌握的形式。自明中叶以后,由于家庭手工业的发展、小农经济的安定,佃户逐渐脱离地主而自立,原来的家长式奴隶制经营解体、变质,形成了“封建土地所有制”。与此相适应,按各家各户分别掌握的国家支配农民体制也告解体。[25]
重田德也主张明末清初封建说,但研究视角与小山有所不同。如果说小山是通过对经济基础或基层社会构造的分析来论证封建制的确立,那么可以说重田是从上层建筑、国家权力的角度探讨明末清初的历史性质的。他认为,“通过徭役或人头税而实现的支配个人的原理在统一中国的最初帝国秦汉成立后虽然有盛衰,但是几乎贯通着历代王朝支配人民的理念之中”,从均田制崩溃到地丁银成立是中国古代到中世纪的过渡期。雍正年间地丁银的成立,意味着隋唐均田制律令体制下通过徭役直接控制人身的原则,经过两税法以后的过渡形态而最终消灭,纯粹以土地所有为媒介的掠夺体制得以成立,封建制最终确立。[26]
以上学者对中国历史的分期虽然认识不同,但均认可明末清初为一重要变革时期。那么在这一变革时期,乡绅到底具有什么样的社会意义呢?由于研究视角不同,逐渐形成以研究土地、赋役问题为核心的“乡绅土地所有论”和以研究权力结构问题为核心的“乡绅统治论”。
 “乡绅土地所有论”萌芽于佐伯有一。1957年,他在考察明朝万历年间湖州府民变时,对成为民变打击对象的大土地所有者用“官绅地主”的概念来表述,认为明清时代的大土地所有是作为“官绅土地所有”而实现的[27]。60年代以后,日本学者在此基础上提出“乡绅土地所有论”。
1961年,田中正俊在一次座谈会上指出,明末清初,随着里甲制的解体,形成一个可以称为“乡绅阶层”的“寄生封建支配”的掌权者,这个阶层的产生与明末生产力和商品流通发展相表里[28]。同年,他在《民变、抗租、奴变》一文中进一步阐述了这一观点,认为明初国家对大土地所有制采取抑制政策,而对里甲制下的自耕农采取扶持政策,从经济上看国家是最大的地主,从政治上看国家是“专制地主政权”。但到了明末清初,随着生产力与商品流通的发展,里甲制的解体,产生了商业资本、地主、官僚三位一体的乡绅阶层,他们从农村再生产过程中游离出来,不直接参与生产,只从事建立在名义土地所有制基础上的非经济剥削。如果说明初的国家政权是超越地主利害关系之上的“社会调停者”,那么可以说到了明末国家已转化为代表乡绅地主利益的机构。在这种情况下,国家由过去的专制地主政权变成了真正的地主政权。但田中又指出,即使如此,国家并不因此从制度上容忍乡绅的统治,相反是乡绅成为国家的寄生对象,同时国家政权即使在明末仍然是超越于社会之上的,国家存在的本来意义并没有丧失[29]。1972年,田中正俊又指出,作为“中国土地革命对象”的大土地所有制,其产生可以追溯到明末清初。明末清初中国形成以“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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