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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中国经济、社会和国家权力

时间:2009-7-24 13:50:01  来源:不详
    (原文:诸侯子及从军归者,甚多高爵,吾数诏吏先与田宅,及所当于吏者,亟与。爵或人君,上所尊礼,久立吏前,曾不为决,甚亡谓也。异日秦民爵公大夫以上,令丞与亢礼。今吾于爵非轻也,吏独安取此!且法以有功劳行田宅,今小吏未尝从军者多满,而有功者顾不得,背公立私。)

    虽然在诏令的结尾,皇帝威胁要进行一次调查,并严惩不遵守诏令的人,不过关于调查、以及因而产生的惩处,却不见于任何记载。当时,汉高祖正忙于应付那些更迫切地威胁着他的皇位的事宜,而此事也许就不了了之了。

    上引诏令,引出了一些颇堪玩味的历史问题。魏特夫的“东方专制主义”强调了“公权力”和“私人利益”之区别,对于有兴趣于此论点的人来说,这个诏令具有极大的意义,因为它清楚地区分了“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并提到在分配土地的过程中,“私人利益”占了上风。值得思考的问题是:谁构成了“公众利益”的领域,谁又属于“私人利益”集团?在争夺土地时,究竟谁胜谁负?粗浅地阅读上述诏令,会得到一种印象,即“官吏”和“小吏”是代表官僚公共领域的,亦是胜利者;而处于政府官僚之外或边缘的“过去的贵族”、或“武将”则是失败者。实际情况要复杂得多。第一,诏令明确规定应该遵守皇帝的命令,维护法律而奖赏有军功的“官员”和“小吏”,事实上却违反了公共的利益,而去支持私人的利益。第二,虽然诏令提到“贵族的成员”,但是将他们与“从军队退役的人”、具有特别七大夫“爵”位的人相提并论,这些爵位不是旧的封建衔称,而是新创造出来的“武功、军功爵”。诏令的重点,在于那些曾经在汉军打过仗的、“立过武功的”、“被皇帝尊重和表扬的”人,而非一般的过去贵族的成员。②

    实际的情况却是,在反秦起义、以及随之而来的内战中(公元前209—202年),许多过去的封建贵族和地方领袖,离开了他们的根据地而参战。被汉军吸收之后,他们成为兴起中的汉朝上层建筑的一部分,即那些“具有高爵位”、“立过武功”、被皇帝表扬的人。但是在此过程中,他们却失去了在家园的根据地。他们的土地所有权,被那些从未加入汉军、留在家园的过去贵族和当地领袖夺走了。这些地方豪强并没有从新的汉朝政权获得头衔或爵位。因此,在皇帝和史官的眼里中,他们不过是“私人”。但是,这些地方豪强,才是田土争夺的真正胜利者。上述诏令中提到的“小吏”,在帝国正式的官僚系统中,是没有官衔和地位的人,但他们逐渐暂露头角,成为地方势力的一部分:或成为地方豪强,或被地方豪强所荐举和控制。诏令提及的“官吏”,则是朝廷正式任命的人,是帝国上层建筑中极为重要的部分。然而诏令指出,即便是这些官员,他们对新建立的汉朝廷的忠诚,也值得怀疑。他们不是被那些“私人”(地方的真正统治者)所操纵,就是被腐化了。

————————

  ①  德效骞(Dubs),第一卷(1938年)105-106页。亦见于许氏,157-158页。

  ②  德效骞(Dubs),第一卷103-107页。根据《汉书补注》113卷5a页的意见,上述引文的第一句话,应该读成“在那些(曾经参加军队而)现在退役下来的(过去)封建领主的后代之中,”而不应该读成“在(过去)贵族的成员之中,与那些”(粗体由书评作者所加)。更有甚者,其中的“爵”特指“秦民爵”,这一点在孙楷的《秦会要》、徐复的《秦会要订补》(上海,1955年)书中,有详细的讨论(225-228页)。也可参阅鲁惟一(Michael Loewe)  "The Orders of Aristocratic Ranks of Han China,”《汉代中国的爵位》T’oung Pao《通报》1960年48期: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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