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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上海道契与明清江南土地契约文书之比较

时间:2009-7-24 13:50:04  来源:不详
内外田地的产权状态,除少量官有、公有土地,大多数为私有土地,即按规定须向国家缴纳赋税,其田地宅基“皆系民间所置买,完纳钱粮,虽大皇帝亦不肯将民产作为官地,径行建造,致令失所。”[3]赋粮牵涉到土地登记造册,而最易引发事端的是江海滩地。江南等地,正供钱粮款内有芦课一项:“凡芦洲俱系沿江沙滩,坍涨靡定,是以定例五年一丈量,令地方官踏勘新旧坍涨沙地,据实报闻,而不肖官吏往往借此纳贿行私”,结果造成已坍之地,不得豁除正赋,而新涨之地,反而脱漏升科,此种积弊“甚为民害”。[4]上海近江临海,也存在着这一问题。近代黄浦江沿岸码头出现了多起地产纠纷案,即由滩地坍涨不定而引起,其间有官民间赋税之争,亦涉及中外商民产权诉讼。

英国殖民者以坚船利炮相胁迫,促使颟顸的清朝政府与之签订了《南京条约》。在该条约中,上海被定为通商五口岸之一。中英《南京条约》虽允许英国
人携带家眷在所列五口贸易通商,但具体没有议及居留地点。直到1843年10月订立的《虎门附加条约》,又名《善后事宜清册附粘和约》,其中第七款提到英人租地事宜,规定须由领事官与中国地方官员具体商议。

随后,英国首任驻上海领事巴富尔(George Balfour)抵沪。当时来沪的外国商人,大多是匆忙的过客,做完生意就离去,留居上海的少数英人只能借住在县城外沿黄浦一带的民房,居住条件十分恶劣。巴富尔本人这时也在上海县城内东、西门之间的西姚家弄,租赁到一处顾姓住宅,作为英国领事馆临时住地,年
―――――
[1]岑德彰:《上海租界略史》,第2页。
[2] 参见《上海道契》第一卷相关契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年版。目前已版的《上海道契》第一卷,收录英册道契第1-300号(中间略有缺省,如缺第8、10、30、105等号),此注。
[3] 载《筹办夷务始末》道光朝,第五册。
[4]雍正十三年十月,载《高宗实录》卷四,转引自南开大学历史系编:《清实录经济资料辑要》,第674、675页。

租金为400元。期间,巴富尔曾与上海道台宫慕久会商开埠事宜。1843年11月17日,巴富尔宣告上海开埠通商。当时划定的通商开埠区域较大,计自吴淞对面,黄浦右岸旧炮台划一直线至宝山角起,直至上海县城为止,包括上海至吴淞口黄浦江之全段。随即巴富尔与宫慕久始就上海居留地问题进行谈判。

英国人选择上海县城北边的这块土地作为开埠区域,有其深意,濒江近海,空间开阔,内可扼上海县城,外能引重洋巨舰。然而,从传统土地经济角度来审视,这片土地与上海西部相比,农业条件相对差些,其滩地也无太大的农耕价值。因此,圈出这样一块土地作为“华洋分居”的居留地,在清朝官员的眼里没有多大障碍。在酌议居留地形式问题时,中英双方的交涉却颇费周折。巴尔福提出卖绝土地,这为中国法律所不许,“普天之下,莫非王土;普天之民,莫非王臣”,这一观念在中国士民中根深蒂固,尽管在我们的传统土地关系中已分解出多种权利,诸如田底权与田面权的分离,等等,但从法理上说,全国土地名义上都是属于皇帝的,如果把这些土地卖给外人,皇帝岂不是丧失了这部分产业?所以,作为“夷人”的英国人一提出要买绝土地,即遭到上海道台的断然拒绝。后巴富尔请英国政府出面,向中国当局要求买下整块土地,也因条约上无此项规定而搁浅。几经商讨,后同意采取折衷的办法 ―― 租地。为什么选用租地形式,其谈判具体细节不甚清楚。一种可能的解释是:中国传统的公私法观念向来模糊,私法上的所有权与公法上的主权常常混而为一,如果把中国的土地卖给外国人,即不能在该地上行使主权,而采用租赁一法,便可作圆通。

从1843年起,围绕租地边界、租地手续以及外侨应遵守事宜等问题,巴富尔与宫慕久屡次磋商,谈判也时断时续。与此同时,英国商人、传教士乃至领事官员一直在与黄浦滩上的业主直接接触,私下达成土地转让协议,并订立了一批租地议单。如宝顺洋行的颠地·兰士禄于1844年4月在上海县二十五保三图必字圩向业主奚尚德等人租地13亩8分9厘4毫。而后,怡和洋行、和记洋行、仁记洋行、义记洋行、融和洋行等也陆续向中国业主租地。当时所立的那些租地议单,实际上就是明清时期江南一带民间的租地契约。

大约二年过去了,谈判也终于有了结果。双方商议,准允在一特定范围内,将土地租于外人。1845年11月29日(道光二十五年十一月初一日),宫慕久以
道台名义发布一项告示,这个告示就是他与巴富尔“依约商妥”的《土地章程》(Land Regulations),习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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