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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上海道契与明清江南土地契约文书之比较

时间:2009-7-24 13:50:04  来源:不详
类为册,因状如鱼鳞,号曰“鱼鳞图册”。后承袭这一做法。现所见清代的鱼鳞图册大都在封面标注造册的年月、田亩总数等,每面划四格,登记二个号数,上面画出田形,下面书写文字,较明代的为简单。

然而,这种地籍图册有一个问题,即造册并非定期限时,有时几年甚至几十年才一次。期间事关图册中的土地转让,包括各块土地的过户分割、赠予、继承情况很少进行及时、准确的登记,缺少有效管理。那时,土地转移已极为频繁,有所谓“百年田地转三家”之说,几年、数十年一过,业主田亩早已面目全非,原有图册徒具虚名。鉴于此,明代中叶松江就有人主张采用经纬二册[1],具体做法:经册,凡征粮编役用之,每年推收过割,各图逐一开注,送县会计其数,查弄明白,攒造一册,据此征收。纬册,田册也,各区各圩之田皆有定额,如有买卖易主,即照经册各人户内扣改佃户姓名,各图查实明白,送县攒造,发与管粮官。但这种办法主要还是针对征收赋粮用的。传统地籍整理未能清理的原因,另外还与官吏、地方豪族势力的干预,以及历代清丈单位的混乱大有关系。
近代道契制度的实施,在管理上对于每一块土地都有严格编号,有道契号,一般是按时间顺序发契给号,此外还有租地分,这是指土地的坐落。有号有分,对租地位置、时间皆有明确记录。同时,在机构设置方面,专门成立一个职能机构――会丈局,负责清丈土地。所以,道契都附有相当明晰的地块图。1927年上海成立特别市后,设有土地局,核发土地执业证、土地所有权状,在每证后都附上详细地形图。这些做法克服了旧有契证没有地形图,致使田单与实际土地面积多有出入的弊端。由于改革了管理办法,使土地丈量细致严密,所以每块土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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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明)何良俊:《四友斋丛说》卷十四。

标识一清二楚。试取一份道契为例:英册道契186号,租地第193分,面积1亩4分,租地时间在咸丰六年(1856年)三月初八,其四至一目了然:北113分英商地,南19分英商地,东指望行地,西156分英商地。

对于土地权益的转让,包括买卖、分割、赠予,也都限时在契上做好过户批注,必要时作重新换号处理,或合并到其他契分中,以免给管理带来混乱。有关任何一项转让,道契的契文后都有备注。举英册道契242号为例:咸丰九年(1859年)六月初二,外国租地人西西立巴士,租业户韩全宝地5亩2分,道契登记租地第249分。咸丰十一年二月,该地全数转与英商汉布利。同治十四年四月,批本号契并入877号(884分)道契,本契注销。法册道契等也是如此。

不同国别的道契可以相互转立。如法册道契73号,原为商人“西松”于光绪二十七年七月向中国业户租定,共3.9亩,二年后此租地已由该商全数转与工部局,并入英册道契3031号。

因为土地转让频繁,一些道契后的批注十分复杂,有时令人咋舌,它们时而转出,时而转回,或又分割赠予,忽而合并换契,但只要符合规定,契证办理机构总是不厌其烦,一一注明。在外文版面,领事机构对此也逐一记录在册,并加盖领事馆印章。这样就纠正了旧时只换粮串户名,不换地契户名,或将原契割裂分执等的简单做法。严格的操作程序,有序与规范是契证具有信用的重要保证。

自土地永租制形成以来,无论是法规的制定,还是管理的政策,其变化很小。少变稳定,也有利于契证信用的维护与建立。

二、支撑契约秩序的体制差异。

在考察明清时期田地买卖租赁文契时,我们注意到很多时候不能拘泥于契文本身,而应结合它们在实际社会生活中的运作情况。传统田地转让文契,已有活卖、绝卖之分。如契后写明“日后听原价取赎”者,这不难理解,表明该地保留退还再赎的权利。一般田地房产买卖文契,契末大多添注“恐后无凭,立此永远绝卖房屋拔根杜绝房屋基地”,或干脆注明“欲后有凭,立此基地绝卖文契为照”,等等。这种绝卖契有些地方称断骨契,表面上天衣无逢,置业者大可高枕无忧。但是,在日常生活的应用中,一些契文随时可因外在因素而变得毫无信用。明代中后期,松江一带就曾因所谓的“卖价不敷”,在某些势力的干涉下而准许田产回赎,或加价,致使整个地区刁讼成风,一些购置田产者“夜卧不得贴席”。当时,干扰田地正常交易的外在因素,最突出表现在政治特权与乡族势力的压迫。这些超经济因素在传统社会各个时期表露得或强或弱,忽隐忽显,但始终阴魂不散,徘徊其中。所以,在这种背景下的土地自由实际上要大打折扣,土地转让极不完全。

道契的特殊性在于租让对象发生了变化,租地人成了西方商人、传教士乃至他们的官员。这些近代中国的殖民势力,熟悉与操作的是一套近代欧美房地买卖与经营制度。道契作为近代的土地文契,它的形成,与江南传统土地文契确有某种关联,道契出台的基础 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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