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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上海道契与明清江南土地契约文书之比较

时间:2009-7-24 13:50:04  来源:不详
第一次租地章程》。又过了两年,即1847年12月31日(道光二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第1号英册出租地契正式发出。契约一式三份,分别标明上、中、下,上契存领事馆,中契存道台,下契由租地人收执,契约名称英文一方定为Shanghai Title-Deed, 而中文一方没有定名,中国人因其为道台所给,加盖道台关防,故名之为“道契”。第1号道契的租地人就是英商颠地·兰士禄。该契后另有一行字:“再查此租地,原于二十四年四月间租定者,彼时因租地契样式尚未办成,是以先将各业户原立租地议单暂交该商收执。今既将出租地样式办成,当将原立租地议单缴回本道署内存案,本日换回此
契为凭。”上海道台发契给号,地契号一般按发契日期的顺序排列。英册道契的1号到60号(现存道契档案中缺了几份),契后都注明原租地时间,实际上均可视作“补契”。补契中说明可以用“原立租地议单”换取正式的道契。1847年,道台咸龄开始印发道契。第一批均系1844年以来租地成案,共59件,计地535.844亩。 

从1845年11月《上海土地章程》公布,到1847年12月第1号道契发出,两者是相互关联的。《上海土地章程》以告示形式公布,前有“晓喻”,后列二十三条。首先,确定租地界址,“就上海地势民情”,议定洋泾浜以北,李家厂以南地基租给英商建房居住。这是最初的英租界,面积为840亩。章程的主要内容规定了租地办法,明确外国人租地须办的手续。该章程当时虽没有确立出租地契(道契)的样式,但其中的一些规定直接成为道契的内容,有的则事关契证的办理发放程序。如章程第1条,即规定以一种契纸形式作为出租人与承租人的凭证,这种契证须经送交上海道台审查,加盖钤引: “华民报明本道暨上海厅县衙门,以凭详明大宪,商人(指英商,此注)报明领事官存案。并将认租出租各契,写立合同,呈验用印,分别发给收执,以昭信用而杜侵占。”[1]此条明确规定租地契须交上海道台审查,加盖钤印方为有效。这种地契俗称为“道契”,即缘于此。而其实质乃证明中国仍保留对租地的管辖之权。第7条、第8条是关于商人租赁土地的年租、交付时间与方法,以及规定租地的年租交存官银号,押手归原业主收取。这两条涉及租金与赋税交割,至为关键,内中换算极其复杂,道契中相关内容作过几次修改。第9条规定“商人租地建房之后,只准商人禀报不租,退还押租,不准原主任意退租,更不准再议加添租价”,以及道契中的契文则改为:“惟此外均不许华民另索钱赋,并议嗣后倘若英商愿将退地,由该业主即必收回,一面直将前议押租钱照数还与英商收回,但概不准该业主自讨退地。”意思大致相同。第14条,“别国之人,如有在议定杨(洋)泾浜以北租给英商界内要租地建房,或租赁居住,存贮货物,宜先向英国管事官说明能否议让,以免歧异。”别国人在英租界租地,须事先得到英国领事的许可,领取的租地契就是英册道契。第19条规定:“租地建房及出租房屋,或租房寓住并存贮货物各户,应于每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将本年租地若干亩,建房若干间,租给何等人,具报管事官,照会地方官存案备查。如有分租、转租房屋、转租地基之事,亦应随时报明备案。”这些规定成了此后道契经办中的必要手续。

《土地章程》是上海道台宫慕久与英国领事巴富尔“依约商妥”的结果,英国人通过1845年的这个章程及随后发放的道契,捷足先登,欣喜地获取了居留上海的特权,由此产生了上海租界。以后,其他欧美商民接踵而至,各国领馆次第设立。继英国人获取居留权后,法、美诸国也先后提出租地要求。这些国家通过与中国政府签订一系列条约,取得了与英国差不多相等的特权。这样,美、法可援例在上海租地造房。但是,在具体与上海地方官府进行相关问题的谈判与交涉中,各国代表所采取的方式与手段各不相同,出租地契的签发上也有时间先后。美册道契第1号于1854年9、10月间(咸丰四年八月),乃美国商人广源行向中国业主陶大观租得,租地四址:北半河,南英商大路,东英商墙界,西本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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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参见英国国家档案馆收藏《上海土地章程》之中文本,载《上海房地产志》编纂委员会编:《上海房地产志·附录三》,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9年版,第543-546页。下引文与此同。

积仅5厘,花洋贰拾元,年租每亩定1500文。[1]其格式已照1854年7月11日租界租地人大会通过的第二次土地章程所附之“租地契式”。

关于法册道契。据上海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档案馆所藏,未见第1-4号,所见法册道契第5号,存中契,乃法国公董局向业户徐若瑟租定,面积不详,计价银8900两,发契时间为光绪二十一年(1895年)六月。而第6号法册道契,发出日期已是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三月,租地人教士三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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