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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上海道契与明清江南土地契约文书之比较

时间:2009-7-24 13:50:04  来源:不详
真实权利的文据,此便是“权柄单”。权柄单的内容,本由挂号商私人发给,并无一定的格式,由于外人都有租地的权利,所以由私家签发者居多。有的为临时缮写,有的是印刷品,早期大多以外文为主,其后多用中文。一式数份,注明“右单交华人某某收执”。权柄单的持有者一般为华民,他们是土地的实际产权人。但从法律关系上说,一旦办成了挂号道契,土地产权的性质也就发生了变化。因为尽管有权柄单,但那只是洋商与华人之间私下的凭据,而实际的土地已由洋商出面换成了道契,华人没有取得该土地的产权凭证,而是出钱承租了土地。当时,有很多华民把自己的地产转换为道契。洋行、洋商不费资产,仅凭虚头空名,从中渔利。在这种背景下,国人中的一些有识之士,产生了办理“华商道契”的动议。后由上海会丈局参照外国人颁行租地契式的条例,发给文契,因系华人户名,故名“华商道契”。

挂号道契的出现是值得深思的,按当时人的观点,华民之所以把自己的地产挂名洋人,主要是基于这样的考虑:“一以求法律保护之巩固;一以求财产信用之增长。”[1]透过土地文契,暴露出近代我国行政、司法的腐败,致使民间产业,欲保护其信用需乞求于外人;但另一方面,也反映出我国传统土地文契以及由此而构成的土地产权制度上的弊端。

以下,通过对道契与传统江南土地契约的比较,我们着重从两个方面来论述:
一、操作程序:契证信用的建立。开埠前后的上海地区,与江南大部分地区一样,问田置业以田单为凭,这些田单都注明圩号,但田地分割,随意性强,以致割单凌乱破碎,有的单大地小,有的单小地大,还有的一地多人共有。此外,契证混乱,如田单已经破烂者,叫“烂单”,田单已经割裂者称“割单”,有的田单遗失,另立一纸据作为产权凭证,叫“代单”,其它还有印谕、县造、芦科执照等等名目,许多人利用这种混乱局面上下其手,徇私舞弊,以至田地纠纷频起。当年挂号道契之所以出现,其中一个原因就是旧式田单产权不明,纠纷不断,而一经转换为道契,土地即可确定,有的还可趁机划补邻地。

契据混乱的情形直到近代仍在延续,在办理道契时,个别不法业主勾串经中地保,巧作手脚,或染指他人田产,或冒占官地,致使外国租地人上当受骗。且有中外商民相互勾结,在租界以外地区租地,道台衙门未予细察,时常被蒙蔽而误给印契。所以,准确测丈田单四址,了解发契图分范围,成为严格立契、确保契证有效性的重要环节。光绪十五年(1889年),上海道台与有关领事磋商,提议设立会丈局,制定章程,会同上海知县办理土地勘丈。会丈局成立后,订立章程六条,依章执行 ,土地测量中的混乱现象有所遏制,办理契证的有序性加强。 

在土地契据形式与办理手续上,道契与明清江南的田地文契有所不同。传统江南买田租地文契大多属于私家文书档案,当然,因涉及产权性质、过割推收,有关买卖或租佃当事人为了取得合法承认,也去官府登记注册,并缴纳契税。一些文契还直接采用官定的契纸或契本样式。也有一些只有简单地在契约双方原立契上加盖官府印章。所有这些契书办理,往往经过县、州一级衙署钤印发给。日常土地买卖、典押等事务则由基层地保、图董、册书等出面办理。传统地籍管理
――――
[1]《上海县续志》卷六,“田赋上”。

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收取田赋。这与近代道契表现出明显的差别。外人“永租”土地成了涉外事务,道契在手续上规定由外国人将租地议单呈送相关国领事馆,领事馆按规定格式的英文(或法文)一面填就,一式三份,加盖领事馆印记,然后转送上海道署衙门。在中文一面,由上海道台填写,加盖道台印记,一份留存,二份送还领事馆。领事馆留存一份,另一份发给租地人。这三份契纸分别标注上、中、下契,领事馆拿的一份为上契,中契归道台,租地人留下契。道契的特殊性,不仅表现在文契有中外文的对照,外文版上必须有领事官的签文,最后经上海道(不是县、州一级机构)审查,加盖钤印;而关键是道契作为正规文本,涉及到发生契约关系的当事人,因有上海道、领事馆的介入,几者间事实上的相互承诺,或参与监督,使契证具有了一定的权威性,信用度自然提高。

从单件文本上分析,明清时期江南的一些租田置地契约或买卖契约,对双方权利、义务的规范已相当严密,官府的契尾使用也较普遍,这是传统土地契约关系发展成熟的表现。然而,把众多契据放在一起进行综合考察,就会发现各地所立的契据仍显凌乱随意。这是由传统小农经济结构特点所决定的。反映在管理上,则向无精确地籍可查。官府的契尾虽有编号,但仅在办理税契手续时使用。府、县、州衙门内也藏有大量当地的土地图册。明清时期江南地区曾编制鱼鳞图册,早在明洪武二十年(1387年),朱元璋命国子生武淳等分行州县,随粮定区。区设粮长四人,量度田亩方圆,次以字号,悉书主名及田之丈尺,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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