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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上海道契与明清江南土地契约文书之比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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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7-24 13:50:04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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堂,面积4.35亩,价银300两,所租之地在二十五保四图。事实上,法册道契与英册道契所发时间相当,其租地时间也早于发契时间。[2]为何现存法册道契“中契”部分,最早是在光绪年间,且前后道契号间隔时间较长,此必有缘故。一种说法是:起初法租界也签发过法册道契,但不久就以签发“领事馆契”(一称公馆契)为主了。法 国人梅朋、傅立德所著《上海法租界史》中援引了爱棠(Edan)主持法国驻沪领事馆时期的样式,现转录如下:[3]
立永远绝租地契赵甲钱乙同到大法国领事府台前,情愿将自己二十五保 六图能字圩号基地共计 亩 分 厘 毫绝租与天主堂永远管业;三面言 定,共作时价规银 两整;彼时银地两交,各无反悔。其地自绝租之后,任 凭新业主自用或出租或绝租,与赵钱等毫无干涉。每年新业主须出纳租钱 千 文,常年至12月中,预付来岁租钱,以抵完粮之用。此系两厢情愿,各无异 言;恐后无凭,立此绝租契,存照。 计开: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绝租 赵甲、钱乙 地保 某
与英册道契相对照,显然,这不是法册道契的式样,可能是根据早期法国商人与中国业主所订立租地契约转换而来。一些法册道契上注 明“套”字,或许就表明它们是由早期租地契证套换过来的。颇足注意的是,明清江南一些地方在土地契约转换时就有“活套”的形式。
道契在册别上不仅有英册、法册、美册之分,还有德册、比册等,后又出现宝山英册、宝山法册等。道契格式,到第二次土地章程修订时已基本统一。 由于1845年《土地章程》在很多地方不能适应各国商民的需要,趁小刀会起义之机,英、法、美三国驻沪领事就在酝酿策划新的土地章程。1854年7月,上
―――― [1] 见美册道契第1号,上海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档案馆藏。 [2]据[法]梅朋、傅立德所著《上海法租界史》(上海译文出版社1983年版)第34页注中介绍:在法国领事馆的地皮申请登记簿上,第一号是1848年10月17日领事馆译员哥士耆署名的申请书。第二号是雷米,日期是1849年1月5日。只是哥士耆申请地皮的活动没有继续下去,后来把自己的权利转让给了雷米。 [3] 爱棠两度任法国驻沪代理领事,1853年6月-1857年6月,1859年6月-1863年2月。此契式据S.J.洪《中国的所有制》,参见《上海法租界史》第538-539页。
海租界当局背着中国政府,正式公布这个经三国公使共同签字的新土地章程。几天后,在外国人自行召集的租地人会议上通过,定名为《上海英法美租界租地章程》(一般也称第二次《土地章程》)。第二次土地章程共14款,条文较原来简洁,规定了租界的界限、租地、定租、立契、留地充公、纳租、转租、起造以及成立工部局(英文章程中称“组成委员会”)等内容。这个修订后的章程,重要之处还附粘了“租地契式”全文,现转录于下:
江南海关道为给出租地契事照得接准 国领事官 照会内开今据 国 人 禀请在上海按和约所定界内,租业户 地一段,永远赁租 亩 分 厘 毫 北 南 东 西 每亩给价 文,其年租每亩一千五百 文,每年预付银号等因前来。本道已饬业户 将该地租给该商收用,务照 后开各条遵行。查核外国人按和约在界内租定地亩,却不由己便,亦不得转 与别国未曾准住中国之人,必须中国官宪与领事官查视其租地赁房无足妨 碍,方准租住。又查向议章程,虽外国人有通融得益之处,但无准租地赁房 与华民,辗转货卖。若华民欲在界内租地赁房,须由领事官与中国官宪酌给 盖印凭据始可准行。上列各条,倘该商并后代管业之人,将来以其地转与, 不禀明本国领事官并道宪批准登籍,将其地整段分段,或己或人,另造房 屋,转租华民居住,若未领两国官宪允准凭据,并每年不将年租钱一千五百 文预付银号,违犯斯章者,则此契作为废纸,地即归官,须至租地契者。 咸丰 年 月 日 给 租地第几分 地契第几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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