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里,按照假定,直接生产者还占有自己的生产资料,即他实现自己的劳动和生产自己的生活资料所必需的物质的劳动条件;他独立地经营他的农业和与农业结合在一起的农村家庭工业。这种独立性,不会因为这些小农(例如在印度)组成一种或多或少带有自发性质的生产公社而消失,因为这里所说的独立性,只是对名义上的地主而言的⑿。
这里显然是把农村公社制度和封建制的地租剥削联系起来的。我们再看看列宁对这个问题的看法。列宁是承认俄国保存着亚细亚生产方式的一些基本特征的,但他并没有认为俄国是亚细亚社会,而是始终肯定沙皇俄国是一个农奴制的封建社会。他在《社会民主党在俄国第一次革命中的土地纲领》中说:“不‘清洗’中世纪的(部分是封建式的,部分是亚洲式的)土地关系和土地制度,农业中的资产阶级变革便不可能发生.”⒀更是明显地把亚细亚的土地所有制纳入“中世纪”的范畴。
二、亚细亚生产方式与中国古代社会
马克思所提出的亚细亚生产方式的基本特征是什么?自从1928年马札亚尔出版《中国农村经济研究》以来,不少学者对此发表过各种各样的意见。梅洛蒂在《马克思与第三世界》中说:“马克思关于亚细亚社会的概念,有三个基本特点。第一,没有土地私有制;即使退一万步,至少,土地也是属于国家所有。第二,亚细亚社会的基础是村社制,每一个村社通过农业和家庭手工业的紧密结合而达到自给自足.第三,中央集权起着支配作用。”⒁这是一种有代表性的看法。
上述这些特征,究竟在多大程度上符合东方各国的历史实际’是一个有争论的问题。就中国的情况来看,如果说历史上也存在过亚细亚生产方式的一些特征的话,那就是西周的奴隶制社会。
西周的基本社会单位是邑、里或书社。《礼记·王制》:“凡居民,量地以制邑,度地以居民,地邑民居,必参相得也。”《尔雅·释言》:“里,邑也。”《商君书·赏刑》:“〔武王〕裂土封诸侯,士卒坐陈者,里有书社。”无论是邑、里或书社,都是一种地域性的农村公社组织。《逸周书·大聚解》: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