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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细亚生产方式与中国古代社会

时间:2009-7-24 13:50:31  来源:不详
基本观点,却不能不说是对中国历史的一种严重歪曲。

    1840年鸦片战争以前的中国社会性质,是封建社会而不是什么“亚细亚社会”,这是二三十年代中国社会史论战早已解决了的老问题。一百多年来中国人民的革命实践,也证实这个结论是完全正确的。亚细亚生产方式的基础是农村公社和公社土地所有制。早在春秋战国时代,以井田制为标志的农村公社和公社土地所有制就已经瓦解。在这种情况下,要说中国直到上一世纪“还多少原封未动地保持着”亚细亚生产方式,这无论如何是讲不通的。中国封建社会的土地所有制形式大致有三种:(一)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二)自耕农民的小土地所有制;(三)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在这三种土地所有制形式当中,地主土地所有制是支配的形态,它和自耕农的小土地所有制都属于私有制的范畴,而与亚细亚生产方式毫不相干。封建土地国有制在某种意义上虽然可以看作是亚细亚所有制的孑遗,但由于农村公社和公社土地所有制早已瓦解,它也很难说还具有公有制的性质。这从秦汉时代掌管国有土地的少府职务上也可以得到证明。《汉书·百官公卿表》:“少府,秦官,掌山海池泽之税,以给共养。”应劭《汉官仪》:“少者小也,小故称少府。王者以租税为公用,山泽陂池之税以供王之私用。”还应指出的是,在历代封建社会中,除了“大乱之后,民人分散,土业无主,皆为公田”[26]这种情况之外,一般说来,土地国有制在全国的经济生活中所起的作用并不大。中国封建社会土地关系发展的规律是:土地越来越集中在地主阶级手里,贵族、官僚、地主不仅竞相兼并农民的土地,而且经常侵吞国有土地。

    中国封建社会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常被一些西方学者用来作为证明中国是一个“亚细亚社会”的论据。梅洛蒂也是这样看的。但是,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作为一种政体,和亚细亚生产方式并没有必然的联系。它既可以建立在奴隶制的生产方式之上,也可以建立在封建制的生产方式之上。恩格斯说:“东方的专制制度是基于公有制。”[27]又说:“古代的公社,在它继续存在的地方,在数千年中曾经是从印度到俄国的最野蛮的国家形式即东方专制制度的基础。”[28]中国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基础,根本不是公有制和农村公社。恰恰相反,从秦朝开始的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国家,是在农村公社已经瓦解、私有制完全取代了公有制的历史条件下建立起来的。中国封建社会的政治史表明,建立在地主制的封建生产方式基础之上的专制主义的国家机器,要比基于亚细亚生产方式之上的专制主义的国家机器强有力得多。

梅洛蒂否认中国历史上存在着奴隶主和奴隶、封建地主和农民之间的阶级对立。他认为在中国这样一个典型的“亚细亚社会”中,真正的剥削阶级是“官僚集体”。由于这个“官僚集体”是某些社会职能(例如水利灌溉工程的管理等等)的担当者,因而它就具有巨大的稳定性和历史的延续性。从这样的历史分析出发,梅洛蒂声称今天中国仍然是建立在亚细亚生产方式基础上的“官僚集体制”的国家。梅洛蒂对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歪曲是不值一驳的。这里要指出的是,他对于中国历史上阶级关系的分析,也是非常错误的。无论是中国的奴隶社会或封建社会,都不存在一个特殊的“官僚阶级”。在商周奴隶社会里,奴隶主贵族世官世禄,他们既是剥削阶级,又是统治阶级。普通的平民和奴隶要上升到统治阶级的行列中去,是非常困难的。战国时代,新兴地主阶级代替奴隶主贵族掌握了政权,废除了世官世禄制度,建立了从中央到地方的一整套官僚系统。从秦汉到明清,随着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国家的不断强化,官僚的队伍也日益膨胀。比起奴隶主国家来,地主阶级国家的统治基础无疑要宽广得多。但历代封建王朝的各级官吏,不论其出身如何,按其社会本质而言,都不过是地主阶级的工具。个别官吏为了维护封建中央集权的统治,虽然有时也对那些不法的地方豪强实行一定的限制和打击,但这并不改变他们作为地主阶级统治工具的本质。从对农民的剥削来看,各级官吏合法和非法的所得,也都是地主阶级所攫取的农民剩余劳动的一部分。梅洛蒂在他的书中说:“在东方专制制度下,特权阶级并不占有土地或人,而是掌握一种公共职能,即作为国家——惟一的土地所有者——的代表而索取地租。”他还引用马克思如下的一段话作为自己的论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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