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会员中心 在线投稿
| 网站首页 | 中国历史 | 世界历史 | 历史名人 | 教案试题 | 历史故事 | 考古发现 | 历史图片 | 收藏 | 社会
相关文章    
您现在的位置: 历史千年 >> 教案试题 >> 历史论文 >> 正文
亚细亚生产方式之研究与
走出“亚细亚”,回归“
走出 亚细亚 ,回归“亚
最新热门    
 
亚细亚生产方式与中国古代社会

时间:2009-7-24 13:50:31  来源:不详
        以国为邑,以邑为乡,以乡为闾,祸灾相恤,资丧比服。五户为伍,以首为长;十夫为什,以年为长;合闾立教,以威为长;合旅同亲,以敬为长。饮食相约,兴弹相庸,耦耕俱耘。男女有婚,坟墓相连,民乃有亲。六畜有群,室屋既完,民乃归之。乡立巫医,具百药以备疾灾,畜五味以备百草。立勤人以找孤,立正长以顺幼,立找丧以恤死,立大葬以正同,立君子以修礼乐,立小人以教用兵,立乡射以习容和,猎耕耘以习迁行。

 

这段文字,可能搀入了一些春秋战国时代的材料,但它却为我们提供了一幅农村公社的田园生活的生动图景。这种农村公社一般都由若干个体家庭组成,“在国中则始于一里二十五家,在野则始于四井三十二家”⒂。公社的土地所有制就是所谓井田制。《周礼·地官·小司徒》:“乃经土地,而井牧其田野。九夫为井,四井为邑。”滕文公使毕战向孟子打听关于井田制的情况,孟子还讲得出一个大概:“死徙无出乡,乡田同井,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则百姓亲睦。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⒃私田即村社农民的份地,公田则是村社的共有地。份地是要定期重新分配的。《公羊传》宣公十五年何休注:“是故圣人制井田之法而口分之,一夫一妇受田百亩……司空谨别田之善恶,分为三品,上田岁一垦,中田二岁一垦,下田三岁一垦,肥饶不得独乐,烧确不得独苦,故三年一换主易居,财均力平。”这种情况,正符合马克思所说的亚细亚所有制形态的特征:“不存在个人所有,只有个人占有;公社是真正的实际所有者;所以,财产只是作为公共的土地财产而存在。”⒄

    马克思说,以土地公有为基础的所有制形态,“本身可能以十分不同的方式实现出来”。“例如,跟这种形式完全不矛盾的是,在大多数亚细亚的基本形式中,凌驾于所有这一切小的共同体之上的总合的统一体表现为更高的所有者或惟一的所有者,实际的公社却只不过表现为世袭的占有者”⒅。西周的井田制也具有农村公社土地所有制和奴隶主土地国有制的双重形态。《诗经·北山》:“溥天之下,莫非王土”,就是奴隶主土地国有制在观念形态上的反映。由于亚细亚财产形态的这个特点,决定了“公社的一部分剩余劳动属于最终作为个人而存在的更高的共同体,而这种剩余劳动既表现在贡赋等等的形式上,也表现在为了颂扬统一体——部分地是为了颂扬现实的专制君主,部分地为了颂扬想像的部落体即神——而共同完成的工程上”⒆。西周农民的一部分剩余劳动,就是通过藉田的形式,被“最终作为个人而存在的更高的共同体”所攫取的。《国语·周语》记“宣王即位,不藉千亩”,虢文公竭力劝阻,其理由是藉田关系到“上帝之粢盛于是乎出”,“事之供给于是乎在”。“上帝之粢盛”,可以说是为了颂扬“想像的部落体即神”;“事之供给”,则是满足以周天子为首的奴隶主阶级的需要。

    如果说“溥天之下,莫非王土”反映了西周不存在土地私有制,周天子是全部土地的最高所有者,那么“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则是表示周天子对于全国臣民的一种人身占有关系。村社成员不但不拥有土地财产,而且他们本身从某种意义上说来,就是专制君主的财产和奴隶。这种和奴隶制没有多大区别的阶级压迫形式,在人殉制度上也明显地表现出来。西周和商代一样,存在着残酷的人殉制度。殉人大多是奴隶,但也有的并不是奴隶。直到春秋时代,在奴隶主贵族中间,还有以妻妾家宰殉葬的。穆公甚至不顾国人反对,用秦国的“三良”为殉。这种情况说明,在古代中国,一家之内,妻妾子女不啻是父家长的奴隶;一国之内,臣民也不啻是国君的奴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Copyright 2006-2009 © www.lsqn.cn All rights reserved
历史千年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