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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中国社会发展的模式*

时间:2009-7-24 13:50:33  来源:不详
的公社和公社成员。但我们知道,不同的公社不仅反映了其原生形态、次生形态和再次生形态的不同发展阶段,而且它们的性质也有很大的差别。

    商代的卜辞常见“王族”、“多子族”、“三族”、“五族”的记载。直到商朝灭亡后,被周人征服的殷民还保留着族的组织。周初分封,鲁公分到了殷民六族,康叔分到了殷民七族③。这些族无疑还是以血缘为纽带的共同体。有的学者据此认为,商代虽然已形成了早期奴隶制国家,但氏族公社并未瓦解,直到周灭商时,商族的氏族共同体基本上还原封不动地保存下来。

    根据文献和考古发掘的材料,商代已有比较完备的国家机器,这一点为多数学者所公认。就家庭形式来说,商代显然也已经越过对偶家庭阶段。王国维在《殷周制度论》中曾认为,“商人无嫡庶之制,故不能有宗法”。但经过半个多世纪以来学者们的研究,已经大致可以肯定商代业已形成了父子相继的制度和嫡庶观念,存在着和周代相类似的宗法组织和宗法制度④。宗法制起源于父家长制。可见商人的家庭形式早已达到家长制家庭公社阶段。家长制家庭的主要标志,“一是把非自由人包括在家庭以内,一是父权”⑤。这两点,在商代都是存在的。《尚书·酒诰》说妹土人“肇牵车牛远服贾,用孝养厥父母”。孝的观念,就是父家长制和父权的产物。成王分封鲁公伯禽殷民六族时,“使帅其宗氏,辑其分族,将其类丑”⑥。“宗氏”和“分族”,有的学者认为即是大宗和小宗,也有的认为是宗族和家族。至于“类丑”,则大都认为是奴隶。商代人殉,既有墓主人的亲属侍妾,也有家内奴隶⑦。上述材料说明,以父权制和家内奴隶制为特征的家族及其所组成的宗族,是商人进行社会生产和政治活动的共同体。尽管它们还以血缘关系为纽带,但毕竟已经不是原生形态的氏族公社。

    周人在灭商以前,也已经形成了父权制的家族公社。《诗·大雅·公刘》中所描写的公刘,就是一位族长。《史记·周本纪》说古公亶父避薰育戎狄,“乃与私属遂去豳,度漆、沮,逾梁山,止于岐下”。所谓“私属”当指包括在家族中的非自由人。《诗·周颂·载芟》:

    载芟载柞,其耕泽泽。千耦其耘,徂隰徂畛。侯主侯伯,侯亚侯旅,侯强侯以。有喷其馈,思媚其妇;有依其士,有略其耜……载获济之,有实其积,万亿及秭。为酒为醴,燕畀祖妣,以洽百礼。

这是一首描写以家族公社为单位集体耕作的诗篇。诗中的“主”、“伯”、“亚”、“旅”,是家族公社的父家长及其子弟,强”和“以”则是包括在家族之内的非自由人⑧。另一首农事诗《周颂·良耜》,也谈到妇女和儿童给正在劳动的父家长及其子弟送饭,说明当时的家族公社虽然实行集体耕作,但是各个家庭的生活消费却是分开的。《小雅·楚茨》描写丰收之后,家族公社的成员“济济跄跄,絮尔牛羊,以往燕尝,或剥或亨,或肆或将”;祭祀结束后,“诸父兄弟,备言燕私”,“既醉既饱,小大稽首”。《楚茨》是西周末年的作品,可见周人的家族公社到这个时候还具有强大的生命力。

    春秋时代,随着私有制的发展,家长制的家族公社已经开始解体,但这个解体过程是很缓慢的。《左传>)昭公五年记载,晋国的韩起和叔向出使楚国,楚灵王想让韩起当司阍、叔向当司宫,以羞辱晋国。蓬启强谏楚王不要以此招怨,其重要理由之一,就是韩起和叔向都拥有强大的家族势力。韩氏的箕襄、邢带、叔禽、叔椒、子羽,“皆大家也”;羊舌氏四族,“皆强家也”。为什么已经进入文明时代的周人能够长期保存家族公社这种血缘共同体而没有较早地解体呢?这与周人所实行的宗法制度有关。按照许多文明民族的一般规律,家长制家族公社是氏族制度解体阶段的产物,作为社会的基本经济单位,它是和氏族组织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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