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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中国社会发展的模式*

时间:2009-7-24 13:50:33  来源:不详
    以土均平政,辨其野之土,上地、中地、下地,以颁田里。上地夫一廛,田百亩,莱五十亩;余夫亦如之。中地夫一廛,田百亩,莱百亩;余夫亦如之。下地夫一廛,  田百亩,莱二百亩;余夫亦如之。

据《小司徒》职文:“乃经土地而井牧其田野”,可见六乡居民是在井田疆理的基础上实行授田的。由于《遂人》的沟洫制度是“十夫有沟”而不是“九夫为井”,因此有的前代学者曾认为井田制只实行于都鄙采地。其实,如果不拘泥于沟洫道路是否成为井字形,则应当承认,不论是“九夫为井”或“十夫有沟”,对于授田时统计土地面积和分配都是十分方便的。

    井田既是计算授田面积的单位,也是国家征收赋税和征发力役的单位。《国语·鲁语》说:“先王制土,籍田以力,而砥其远迩;赋里以人,而量其有无;任力以夫,而议其老幼……其岁收,田一井出稷禾,秉刍、缶米。” 《周礼·小司徒》和《大司马》则记载了上地、中地和下地授田农户应提供力役的人数。正因为授田农民有提供赋税力役的义务,所以当国家把井田赏赐给各级贵族和官吏时,它也就具有禄田的性质。

    在说楚井田制和授田制的关系之后,我们需要进一步阐明的是:中国古代的授田制与共同体土地所有制又有什么关系?1975年在湖北云梦睡虎地秦墓发现的竹简《田律》,表明在秦始皇统一六国前后,国家还在向农民授田。论者很容易把战国的授田制和西周的授田制混为一谈。其实,它们之间已经有了重大的变化。

    《公羊传》宣公十五年何休注:“是故圣人制井田之法而口分之,一夫一妇受田百亩,以养父母妻子……司空谨别田之高下善恶,分为三品:上田一岁一垦,中田二岁一垦,下田三岁一垦,肥饶不得独乐,硗确不得独苦,故三年一换土易居,财均力平。”按照何休的说法,在实行井田制的条件下,授田农民每隔三年要重新分配一次份地,以保证“肥饶不得独乐,硗确不得独苦”。

这种授田制表明,尽管农民的份地具有私有制的因素,但公有制的因素仍然是主要的。由于何休是汉魏时人,他的说法有无根据曾引起一些学者的怀疑。但1972年山东临沂银雀山汉墓发现的竹简《田法》,却证实了战国以前的确存在过定期重新分配份地的授田制度。据《田法》记载:

    州、乡以地次授田于野……三岁而壹更赋田,十岁而民毕,令皆受地美恶口均之数也。⑩

“三岁而壹更赋田”,即是三岁更换份地的制度。农村基层组织的耕地分上、中、下三等,分别授给各家农民耕种。第一个三年耕上田的农民,在第二个三年换耕中田,在第三个三年换耕下田,这样依次轮换,每隔十年左右轮一遍,每个农户都要分别耕种上田、中田、下田,所以说“十岁而民毕易田”。这种定期重新分配份地的制度,正是古代农村公社土地所有制的重要特征。《田法》所载,有可能是记述前代制度,也有可能是战国时代这种制度还在部分地区实行。

    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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