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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中国社会发展的模式*

时间:2009-7-24 13:50:33  来源:不详

 

    世界上许多文明民族的历史表明,土地从公有到私有,通常要经过或长或短的中间阶段。这个中间阶段,就是公有制和私有制两种因素并存的共同体土地所有制.

    中国古代是否存在共同体土地所有制,在学者中间认识是不一致的。比较多的学者认为孟子所说的井田制,实际上就是一种农村公社土地所有制。但有的学者认为井田制只是一种奴隶主贵族的土地国有制或便于征收赋税的田制,不是农村公社土地所有制。还有的学者则根本否定中国古代存在过井田制。

    有关井田制的记载,最早见于《孟子》。除《孟子》之外,《周礼》、《谷梁传》、《韩诗外传》、《汉书·食货志》、《公羊解诂》等书都有关于井田制的资料。有的学者认为所有这些记载都是附会《孟子》、辗转以讹传讹。我们觉得这种说法很难令人信服。因为《周礼》这部书包含着许多战国以前的史料,已为大多数学者们所公认。据杨向奎教授考证,此书乃是战国初期齐国人的作品⑩。何况还有一些先秦文献,也都提到了井田。如《国语·齐语》载管仲说:“陆阜陵瑾井田畴均,则民不憾”;《左传》襄公三十年载子产治郑,使“田有封洫,庐井有伍”。可见中国古代存在过井田制,这并不是孟子的空想。只是由于孟子生活的时代井田制已经破坏,所以他语焉不详;又由于他添加了一些理想的成分,这就使得后人聚讼纷纭而不得其解。

    从现有史料看来,井田制应是中国古代一种土地疆理制度,它本身并不是共同体土地所有制,但与共同体的授田制度确实有密切关系。井田之得名,正如前代学者所指出,与沟洫制度有关。《论语·学而》皇侃疏:“名为井者,因夫间有遂,水纵横相通成井字也。”程瑶田《沟洫疆理小记》说:“屋三为井,井之名命于疆别九夫,二纵二横如井字也。”在大片的土地上用沟洫道路划分成规整的田区,正像井字形,因而名为井田。大小田区之间,有一定的编制。《司马法》云:“六尺为步,步百为亩,亩百为夫,夫三为屋,屋三为井,井十为通。”这种九夫为井的制度,还见于《周礼·地官·小司徒》和《考工记·匠人》。但《周礼·地官·遂人》却有另一种以十夫为单位的沟洫制度:“凡治野:夫间有遂,遂上有径。十夫有沟,沟上有畛。百夫有洫,洫上有途。千夫有浍,浍上有道。万夫有川,川上有路。以达于畿。”不论是以九夫为井或是十夫有沟,都只适用于平原地区,所以《汉书·食货志》在追述井田制时说:“此谓平土可以为法者也。”

    划分井田不仅是古代农业生产排水和灌溉的需要,还与授田制度和赋税制度有关。井田的基本单位是“亩百为夫”,夫本指有家室的劳动力,由于一夫授田的基本数额是百亩,所以百亩之地也称一“夫”,有时则称一“田”。在实际授田时,因为土地肥饶硗确不同,有的需要休耕,有的无需休耕,所以又有百亩、二百亩、三百亩之别。在《周礼》的《大司徒》和《遂人》职文中,分别记载了乡遂的两种授田标准。《大司徒》云:

    凡造都鄙,制其地域而封沟之,以其室数制之。不易之地家百亩,一易之地家二百亩,再易之地家三百亩.

而《遂人》则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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