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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中国社会发展的模式*

时间:2009-7-24 13:50:33  来源:不详
大,睽不敢违抗,只能说:“余弗敢婪。”有些卿大夫的采邑,还常常由于各种政治原因而被剥夺。但是,既然采邑主对采邑的占有被社会赋予合法的规定,私有制的因素就必然要发生作用。这就是说,尽管周天子是土地的最高所有者,但在实际生活中,采邑主也可以根据需要处置自己的田邑,包括用于赏赐、赔偿和交换。在文献和青铜器铭文中,可以看到不少这样的例子。

 

 

   赔偿的例子,如《曶鼎》记载匡季因为抢了曶的十秭禾,被曶告到东宫那里,结果用“田七田,人五夫”赔偿,才了结这场官司。

    交换的例子,如《格伯簋》:“格伯授良马乘于佣生,厥贮卅田,则析。”又《卫蚕》:“矩伯庶人取瑾璋于裘卫,才八十朋,厥贮其舍田十田。”

    采邑可以用来赏赐和赔偿,在学者之间大体上没有不同意见。至于用来交换,则有不同看法。上引《卫盉》是1975年陕西岐山董家村出土的裘卫四器之一。铭文发表之后,曾引起了热烈的讨论②。分歧的焦点在于对“贮”字的解释。多数学者倾向于已故学者杨树达对《格伯簋》的考释,把“贮”读为“贾”,可作价格、交易解释。值得注意的是,与《卫盉》同时出土的《九年卫鼎》铭文记载:裘卫给了矩一辆车和一套车马饰,给了矩姜帛二两。作为报答,矩把自己的采邑林百里赠送给裘卫。由于林百里有一片林地属于颜家,裘卫又送给颜家一批礼物,才得以接受这个采邑。这说明当时已经出现采邑和采邑之内的林地分属于不同主人的现象。田邑可以转让,表明土地已经开始私有化,这是中国古代土地私有化的第二个途径.应该指出的是,《格伯簋》和裘卫诸器所反映的土地交换,还带有互相馈赠的性质,并不属于商业性的土地买卖。《卫盉》和《五祀卫鼎》的土地交换是在执政大臣的干预下完成的,邦君厉本来打算“贮五田”,而井伯等人只许他转让裘卫四田,这也说明奴隶主土地国有制的古老传统仍然起着重要的作用。

    春秋时代,大小采邑主争夺田邑的事件屡见不鲜。《左传》中有不少“取其室”、“分其室”、“兼其室”的记载。“室”作为家庭财产的代称,包括田邑、财货、器用、牲畜和臣妾。而田邑一项,除了分封的采邑之外,还包括一部分采邑主利用奴隶劳动垦辟的私田。《管子·问篇》:“执官都者其位事几何年矣?所辟草莱有益于家邑者几何矣?”可见当时有不少贵族官吏开辟私田以益家邑。这部分私田,从一开始就具有私有地产的性质,并且无需承担贡赋的义务。后来“私肥于公”,奴隶主公室终于不得不承认私田的合法性,而于公私田地一律实行履亩而税。鲁宣公十五年“初税亩”,以及春秋战国之际一些诸侯的赋税制度改革,都反映了土地关系的这种变化。

    春秋末期,还出现了不同于采邑的赏田。《左传》哀公二年载赵简子誓师:“克敌者上大夫受县,下大夫受郡,士田十万,庶人工商遂,人臣隶圉免。”这里所赏的“士田十万”,已经不以井田为单位计算,也不具有禄田的性质,它为战国时代的军功赏田开了先河。军功赏田制度不仅使一部分贵族、官僚大大增加了土地财富,而且也为一些平民跻身大土地所有者的行列提供了机会。商鞅变法规定,“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22]国家根据爵秩等级,分别赏给不同数量的田宅。但有些军功贵族所占有的土地,实际上远远超过军功爵制度的规定。《史记·王翦列传》记载,王翦在领兵出征之前,乘机向秦始皇“请美田宅园地甚众”,以“为子孙业”,可见军功贵族的赏田也是可以传之子孙作为世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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