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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中国社会发展的模式*

时间:2009-7-24 13:50:33  来源:不详
 

 

鬲从田日十又三邑。”春秋时代,大小贵族争夺土地和劳动力,也常常以邑、里为计算单位。如齐国管仲“夺伯氏骈邑三百”⑩、鲁国“竖牛取东鄙三十邑,以与南遗”⑩。

    《商君书·赏刑篇》说,武王伐纣,“裂土封诸侯,士卒坐阵者,里有书社”。周初是否有“书社”之称,还很难确定。但春秋战国时代“社”和“书社”作为一种基层地域组织,无疑也是存在的。《左传》昭公二十五年:“齐侯曰:自莒疆以西,请致千社,以待君命。”同书哀公十五年:“齐为卫故,伐晋冠氏,丧车五百。因与卫地,自济以西,禚、媚、杏以南,书社五百。”《管子·小称》、《荀子·仲尼》、《吕氏春秋·离俗览》也都有社和书社的记载。

    有的学者认为,邑、里、社只是一种基层行政单位,不能说成是农村公社.这里涉及农村共同体和基层行政单位的联系和区别问题。作为一种地域组织,春秋以前的邑、里、社也具有基层行政单位的某些职能,但它们与汉以后的地方基层行政单位乡里在性质上有很大不同。因为前者所具备的一些经济职能,如共同体内各家的份地要定期重新分配等,都是后者所没有的。本文第二节对此将做专门论述。

    无论是家族公社或农村公社,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私有制因素的增长,终归都要趋于解体和消亡的。家族公社的历史比农村公社要古老一些,它的解体比后者也要早一些。《管子·问》篇载:“问乡之贫人何族之别也。”“余子父母存不养而出离者几何人?”说明春秋时代贫富分化已经使得一些贫苦的乡人失去了和本族的联系。有的余子父母虽在,“不养而出离”别居,这也正是家长制大家庭趋于解体的迹象。除了经济原因之外,政治纷争也是促使一些家族和宗族解体乃至灭亡的重要因素。文献记载表明,在当时统治阶级的内部斗争中,“逐其族”、“灭其族”、“分其室”、“兼其室”这类事件是层出不穷的。晋国有名的栾、卻、胥、原、狐、续、庆、伯八个家族,都是由于政治原因而“降在皂隶”。有的家族在财产被瓜分或兼并之后,即使它们的一些成员还幸存下来,由于其赖以生存的物质条件已被剥夺,作为一个家族共同体也就趋于瓦解了。

   农村公社土地所有制在春秋时代也已遭到破坏。到了战国初年,东方各国农村社会生产的基本单位,已是一家一户的个体家庭,亦即李悝和孟子所说的“治田百亩”的“五口之家”或“八口之家”。只有秦国比较落后。商鞅变法时,“令民父子兄弟同室内息者为禁”,“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⑩。说明变法之前,秦国还普遍存在着父子兄弟同室而居的家长制大家庭.直到商鞅变法,才利用国家政权的力量,强制这种大家庭分解为个体小家庭。

 

 二、土地所有制:从公有到私有的两种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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