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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战时期华北沦陷区工业资本、就业与生产估计

时间:2009-7-24 13:51:08  来源:不详
重新分类。由于这两种原因,我们对于历年工业资本、就业与生产,也就不得不逐厂统计,这是一件极繁重的工作,占用了我们很大一部分时间。现在把我们统计的结果,依业别和地区分别列表如下(见表1、表2)。

    对于表1、表2的数字,我们需要几点说明:

    第一,1939年和1942年除察绥外华北五省都有普查,资料比较完整,所以除了1939

年在交通业中添了一厂及1939、1942年两年在金属品及制纸印刷业中各添一家非直接营利的工厂外,没有什么大的增补。其次,1939年普查中,有调查不详或调查时休业的工厂,我们确知其雇工在30人以上而且在1939年并未全部休业时,都根据其他材料加以补充。不过这两项增补,对于整个数字的影响,都非常小。1940年和1941年之情形,就完全不同。这两年我们只有主要工厂的数字,小型工厂完全要靠我们另外想法子补充。我们增补的原则,大概是这样的:  (一)拿1939年的统计和1940、1941年两年的统计比较,载于1939年而不载于1940、1941两年的统计中的,除非我们确实知道该厂在1939年以后,确已休业,其余我们都增补在1940、1941年两年的统计里面,这一部分共计有482厂。(二)在1942年的统计中,提出1940年和1941年设立的工厂,再和1940、1941年两年的统计比较,如果有不载于后一统计中的,我们就拿1940年设立的工厂增补在1940年的统计里面,拿1940、1941年两年设立的工厂增补在1941年的统计里面。结果1940年增补214厂,1941年增补390厂。此外非直接营利的工厂,我们也照例加进去,同时我们还尽量参照别的材料,对于原统计所遗漏的工厂,也略加增补,如服用品制造业中的东亚棉织工厂,就是一例①。大体说来,增补的工厂都是一些小的工厂,所以工厂的数目虽增加两三倍,而工人人数在1940年只增加52%,在1941年只增加60%,资本增加两年中都不及20%。

第二,察绥工厂原统计的范围包括雇工在5人以上的工厂,同时电厂和修理加工工厂都不包括在内。雇工不及30人的工厂。我们理应加以剔除,可是我们前面已经讲过原统计是次级材料,它只有各业工厂的总数,个别工厂的情形,我们无法知道,所以这一步工作,我们无法做到,只好把原统计所列全部工厂都计算在我们统计之内。电厂我们原来是单独计算的,至于修理和加工工厂的补充,我们只找到一家铁路车辆修理厂,实际的情形,当不止此,然而我们限于材料,也无法再加补充。最后我们还要提出一点,就是原统计所包括的时期,是1938年至1941年,1942年没有统计。我们统计的时期向后移了一年,所以必须设法把1942年的材料补充起来,然而这种补充,毫无可以根据的材料,因此我们只得假定1942年没有新增和休业的工厂,换句话说,就是假定1941年和1942年的工厂数完全相同,这种假定,当然是不得已的办法,并没有一点根据。

第三,水电气制造业,我们是单独计算的,电厂部分,华北五省,我们大体是根据华北电业公司的报告。察绥两省,在1941年以前系根据《北支蒙疆主要工场及事业场一览表》之记载,1942年系采用接收时之数字②。水厂数目,我们只有1940、1941年两年的数字,1939年和1942年我们假定没有变化,这种假定,虽然没有根据,但是我们觉得并不违背事实,因为水厂的增设和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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