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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珠江三角洲土地制度、宗族与商业化

时间:2009-7-24 13:51:10  来源:不详
,有可能形成沙田,那怕还是“茫海望影”,也先向官府申报承垦,以杜争端。例如,于番禺潭洲一带,连接巨海,有土名曰半江、东翼者,可望淤积成田。于是罗氏宗族便在万历41年(1613)申报承垦;不期这些沙坦,同县甘溪堡19图区吴进也已提出报承。后来区吴进“赴县告退”,此田才认定系罗氏税田“子母田脚接生”(24),批准由罗氏承垦。显然区吴进发现其竞争对手是罗氏,出于无奈,才不得不采取这一举动。从上可见,占沙的竞争是激烈的。沙田的开发并非纯属资本的投入,而是宗族势力与资本相结合的产物。

  到了清代中叶,由于政府规定:“凡本身田地原有十顷以上者,虽田界相连,不得再占沙”(25),尽管官宦势家仍然可用“减价购买”、“引作”(投献)、“冒承”等手段占有沙田,但毕竟受到了法律的制约。以宗族名义报承,则不受此限。所以,沙田的开发,几乎都用宗族祠堂的名义报承,并由宗族集资,役使蛋民和失业的流民进行工筑。这一政策规定,一方面有利于宗族承垦沙田;另一方面也鼓励单寒小姓组织起宗族,以希冀能够承垦沙田。这是沙田的开发和族田的增殖,以及宗族的普及联系一起的一个重要原因。

清代工筑沙田,较之明代有很大的进步。基围设施趋于完善。基围改用石基,提高了质量。围内还有小基间隔。有围馆、豆、勘等设施。因而投入的资金更加巨大了。如何筹集资金和组织劳动力,是一关键。关于资金的筹集,名宗大族往往采取逐层承包的办法集资。万顷沙的开发即一例。道光18年(1838),顺德龙山官宦势族温氏预顺堂(26)向香山县报准承垦万顷沙约60顷之后,便按当时惯例,分段往下承包的办法集资。这一沙坦分成五段,招人承包。各段也采取往下承包佃耕的办法集资。“历年所费圈筑计银数十万”(27),终于将这一沙坦开发了出来(28)。似万顷沙这样的巨大工程,不是像龙山温氏般具有雄厚的资本,以及在地方上有政治势力作后盾的宗族,是不敢染指的。至于一般的宗族为承垦一块沙坦,而资金又不足时,可采取集股筹措。例如,东莞的海心洲沙田,是由张梯云馆、邓荫兰堂、何醉经堂、何修德堂,于晚清分九股出资合同工筑的。到了光绪21年(1895),需要出资维修,又订出“合同”,申明所得利益,“归九份同分”(29)。用集股筹措资金,在珠江三角洲,乃至东南沿海地区是一通行的办法。合会作为流行于珠江三角洲的庶民金融组织,有时也直、间接地被宗族用来为开发沙田筹集资金。顺德龙氏“请会章程”中说:“查近年尝项多因凑会(指合会)积蓄,渐次广置产业。”(30)这里所谓的产业,主要是指沙田。如前所述,商业化的深入进展,以及19世纪70年代以后侨汇的大幅度增长,则为筹集开发沙田的资金,提供了足够的源泉。

关于工筑沙田劳动力问题,三角洲边缘山区的徭民、浮荡江海的蛋民和因商业化中破产被逐出生业之外的流民,为之提供了足够的来源。尤其是蛋民,其数量甚夥(31),又善于水上劳役,最适于雇用来开发沙田。明代的徭民往往被勒作沙田的佃户,称之为徭佃(32)。有的也用以工筑沙田。随着商业化的加深,阶级分化加剧,一些人变成无业的游民。他们或成为盗匪之源,或以被临时雇佣为活。其中有部份投入工筑沙田的民夫队伍。蛋民则充当了工筑沙田的基本队伍的角色。

即使商人、富户独自工筑的沙田,往往也用某某堂的名义承垦。甚至佛山的八个商店合伙购买沙田,也用“公受堂”的名义(33)。以“堂”为名购置的沙田,身后往往成为其人属下子孙共有的族田。该堂则成为祭祀其人庙堂的名称。从此也可见宗族意识之盛行。笔者根据手藏的和收集在《许舒博士所辑广东宗族契据汇录》一书的近一千张土地契约文书看,民间的土地让渡,多在宗族内部,或宗族之间进行。族田原是不准出卖的。到了清代,除了祭田外,经过族绅商量同意是可以出卖的。既在宗族之间相互让渡,从总体上看族田并不因此而私人化。有的宗族规定:“族内房屋居地,不论典卖,总要典卖与族人,不可典卖与外姓人。”(34)因此,随着沙田不断开发,从明至清,乃至民国,族田除因清初的大动乱曾一度减缩外,一直保持增殖的趋势。

私人地主土地所有制日渐向宗族集团土地所有制转化,似是清中叶以后东南沿海地区出现的一种趋势。这种转化,在珠江三角洲之所以如此突出,与其耕作系统有密切关系。沙田的开发、基围的修筑、沟渠的开凿、水窦的排灌,都需要统一组织与管理。在难以监督的个体耕作情况下,小规模的田埸经营,其优势则远胜于大规模的农埸经营。这种适合于大面积的土地占有和小规模的田埸经营的生态环境,正是宗族集团地主土地所有制盛行的重要原因。

由于沙田的开发先后,形成了主从关系的宗族聚居格局。珠玑巷移民移住沙田区之后,首先开发了西、北江老三角洲(即以三水河口镇为顶点,北以西南水道,南以西江到甘竹滩段正干为界的三角洲范围),在那里最早圈筑基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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