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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珠江三角洲土地制度、宗族与商业化

时间:2009-7-24 13:51:10  来源:不详
并有排灌设施。通常称之为“围田区”。尔后,随着开发的深入,三角洲的前缘不断向海外伸展。西海十八沙、东海十六沙等被开发出来了,称之为“沙田区”。沙田区的村落是被雇佣工筑沙田的蛋民和失业游民,因耕佃的需要而定居下来的,即所谓“因农成村”(35)。士绅巨族都居住在民田区和围田区。他们建立了对地方的控制权,沙局、公约等乡族组织,即他们控制地方社会的工具。沙田区,一片茫茫水域,生活条件恶劣。在此定居,视为畏途。最初的“落沙者”(定居者),主要是习惯水上生活的蛋民,后来一些被生活迫得走头无路的单寒小姓,才不得不移居沙区。据道光《南海县志》记载:“业户固居乡中大厦,即家人、佃户亦不出乡。其于田者,止为受雇蛋户、贫民、佃户,计工给足米薪,驾船而往出入。饮食皆在船中,无须庐舍。”(36)可见始时无人居住,因农成村是条件有所改善之后。在沙区这种沿着堤围搭寮而居的线状型聚落,是没有宗族组织的。在此居住的蛋民等为民田区和围田区的地主所支配、役使。从区域社会看,民田区(北宋之前先民开发区)、围田区(珠玑巷迁民开发、居住区)与沙田区(西海十八沙、东海十六沙等新开发区,由蛋民、流民等居住)之间,形成了控制与被控制、支配与被支配的主从关系。

值得注意的是,这种主从关系的聚落格局成为当地农业系统的一个环节。这就是民田区和围田区因改种经济作物,以及改作桑基鱼塘的生态农业而缺乏的粮食,其中一个补给来源就是靠专种水稻的沙田区。清末和民国年间,珠三角洲的商人通过在广州的银号,和陈村等米粮集散中心的谷埠,把资金投入沙田的垦筑,然后又以货币地租的形式,迫使佃户、耕仔向陈村谷埠等米粮集散中心低价出售粮食。商人把沙田开发和米粮贸易结合起来,使沙田的开发和商业资本的增殖相得益彰。而且陈村等谷埠收购的粮食,又有力地支持了民田区和围田区商业化。可见珠江三角洲内部的聚落格局反映了耕作系统的地域分工,而这种地域分工适应了商业化在需要。

  从上所述,可见明中叶珠江三角洲因商业化的兴起,而引起宗族的普及化和庶民化。宗族组织实施沙田的开发;沙田的开发又同族田的增殖联系一起的。族田加强了宗族的经济实力。专种水稻的沙田区,支持了民田区、围田区因农业商业化所需要的粮食(37)。商业化、族田与宗族制,互相关联,交相起作用。

宗族伦理与商业

在以农立国的中国农村宗法社会中,对众多的农民发生最大影响的,与其说是儒、释、道等,不如说是正统文化本土化了的宗族伦理。宗族伦理不仅支配着农民的思想,而且规范农民的行动。宗族伦理,或记载于族规、家法、家训、家箴;或因世代相传,约定成俗,变成农民的自觉行动。宗族伦理习俗,对宗法农村社会的影响是不容忽视的。

在中国大陆一度流行的学术分析模式中,认为商品经济的发达导致资本主义萌芽;宗族组织是一种落后的阻碍社会进步的保守力量。但是,从近年来笔者接触的资料看,宗法制与商品经济这两者似应互相冲突、矛盾的事物,却表现出相遇而安,互相适应,在一些地方甚至表现出相辅相成,相得益彰。这同宗族伦理的变化有关。关于这一问题,珠江三角洲给我们提供了一个可资证明的实例。

如前所述,珠江三角洲的宗族组织,是因商业化的出现而推行的,并同商业化的加深而日益庶民化、普及化的。宗族制与商业化,有互相依存的关系。宗族制的盛行,既表示边陲地区对正统文化的认同,又是新兴的士绅阶层将正统文化与自己的带有商品意识的价值观相揉合的结果。明中叶,以酿酒生意发迹的南海“太原霍氏”晚节公把“酿酒之法”写入“家箴”,告诫子孙世代遵守。清代年间,这一家族又将有关手工业和商业的注意事项,如关于所谓“工有百艺之当做”、“商有百物之当货”等的具体规定,写进家训,以规范子孙的行为(38)。这里不仅表现其对工商业的关注和支持,也意味着把工商业作为家族的传统行业。不似徽州的商人,经商只视为手段,终极目标还在于科举仕宦,以荣宗耀祖(39)。珠江三角洲宗族伦理的商品意识,还表现在职业观的变化。“士农工商”本是传统社会职业构成的次序。《岭南冼氏宗谱》中却提出“四民皆本”的职业伦理(40)。与徽州地区出现的把商业置于农工之上而与士并列的“新四民论”有互通之处。职业观的变化,显然同国内外的经济形势的变化有关。最引人注目的是作为商品构成部分的日用百货的流通日益广阔,商品经济的发展显示出与以前不同的特点。加之五代之后,“取士不问家世”,而以科举为晋身之阶。清人沈尧对此曾感吧道:“古者士之子恒为士,后世商之子方能为士。此宋元明以来之大较也。”为何“商之子方能为士”?非营商者,“子弟无由读书以致通显”(41)。很显然,缺乏经济作基础,想读书仕宦是不可能的。求富便捷之途莫过于营商。商业的成功既关系着家族的荣耀及其绵延不衰,提高商人地位的新职业观因而出现。珠江三角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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