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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前期的民商(2)

时间:2009-7-24 13:51:11  来源:不详
对商人进行保护。顺治十七年,松江府为严禁巡船抢掠竹木立碑。98福建省示禁滩河恶棍扰害商旅;对商人“不得多方需索留难”。99雍正十年,广东香山县标营巡查官兵抓获冒领县照,借巡河护客为名,抢劫新会农民灰船的盗匪李立正。100江西地方滨江近湖,商贾船只载货往来,难免风浪之险阻,每遇事故就有宵小侵凌。“借救护为名,乘危抢夺。”见有船搁浅于沿岸,待风停止可以起卸时,其他船蜂拥载货而逸,甚至人多拥挤,将船挤翻。“更有不肖船户,勾通匪船,假作遭风,群相抢夺,名虽招呼救护,实则暗地分肥。客商身在危险,孤掌难呜,惟有奔逃保命。及至事后报官,各犯又已远#,船户、水手、衙役、汛兵朋比为奸,无可究诘,种种横恶与强盗抢劫无异。”“此等恶风在在有之”。因此,省政府要求沿河地方官及武弁塘汛,尽“地方之责,自应不时查察”,“昼夜巡防”,“设法卫护”。“赣河一带塘汛亦已设有巡船”。并且列出具体规定:“如有覆溺之事,更当督率兵役救护。”“救得人命,捞获货物,按人计值,动项给赏。往救不力者,定似枷责。”“遇有遭风客船,星飞救援。立即报明所在地方官,查明救活人数,一面按名即行给赏,一面详请动项拨补。如有棍徒乘危抢货,及船户人等勾通小船作害客商,立即拿获究审。重则按律问报,轻则枷责河岸,不得稍存姑息,有意玩纵。如遇乘危抢夺等事,塘汛兵役不行查拿,并救援不力,以致淹毙人命,被抢货物者,定将塘汛兵役、水手人等行提究处。简明告示分贴沿河江湖处所,及汛地晓谕,务使人人皆知,禁暴戢奸,防护严密,仍令文武员弁,每月终将巡查有无救护缘由,统于巡缉河道折内声明,汇报查考,毋违。”101

在商人与农民发生矛盾的时候,从各地方政府的处理及订立的章程中,也看不出压抑商人。福建北部处于闽江上游地区的各县出产木材,商人砍伐后,沿河运输。乾隆三十五年,建安县游天逵等人以商木冲坏农田为由,“阻运勒索,甚至聚众凶殴”,官府对游等人“分别杖笞折责发落”,并追回勒索钱文,还给木商。为此,省里酌定章程:禁止河流沿岸乡民对商人勒阻;木商放排应小心,冲损田地、桥梁等要酌给工费。102类似的事件在浙江也发生过,那里的政府作出了相同的处理。乾隆五十五年,徽商为购买杭州沿江闸口至秋涛宫一带三千六百九十余亩沙地,建立木商公所,堆贮木材,与当地农民发生争沙地纠纷。地方政府认为:该沙地正当木商运木要路,关系木材堆贮。如果以这些沙地开垦种粮,地亩之税只有百余两,而木商运木的关税,则高达数万两,“核计课额,增减悬殊,自应统归木商全行管理。所有新升课银,即令该商永远承纳。”并“将从前已纳之银,及开垦工本,一并从优偿还。”同时勒石立碑,永远遵行。103与福建省政府不同的是,浙江省政府看到商人缴纳的税额,要比农民纳的粮税多得多,从国家财政考虑,维护了商人的利益。这种认识远远超出传统的重农思想,是值得注意的。地方政府对以上两则事例具有法律效益的判决,应该说还是公正的,从中无论如何看不出重农民轻商人的倾向。

对官员、军队、基层政府和牙行滋扰商贾,中央政府屡下禁令。清初,政府军与吴三桂作战,广东总督卢崇峻,“奏请大兵往来封借商民船只,不许。”同时,永禁借名军需“勒索供应”,对违犯者“指名参奏”。“军需络绎,往往累及小民”,户部题准“饬各该督抚,严查地方官员,凡一应供应粮饷及沿途喂马,俱准动用正赋,不许借端私派百姓,至办买米粮草豆,务照时价支给,勿致累民。”104康熙皇帝驻跸热河时,下令“凡商民货物往来,俱不输税。”著严行稽查,“无论满洲绿旗兵弁,傥有需索商民者,即指名题参治罪。”105在开放海禁的谕旨中称:“文武官弁藉端需索者,皆从重治罪。”106有时地方大小衙门所需用品,或令牙行向铺户索取;或派胥役硬拿赊取,“商贾居民饮泣莫诉”,对此,户部题准“衙门需用货物照价平买”,并“通行直省督抚提镇等处,一体遵照”执行。107“凡诸物牙行人评估物价,或以贵;或以贱令价不平者,计所增减之价坐赃论。入己者准窃盗论。”108嘉庆二年,江西“各镇市有不法行户,把持行市,欺弄生客,以贵为贱,暗出客名,议价交单承买,即行长价。其原卖之客银尚未得,而该行户先获重利,客虽知而哑忍。”按察使发出命令:对此等奸牙“应速拿究”。109

另外,各省也规定地方性法规,诸如:对商人“不得多方需索留难”等。110并以立碑示禁的方式,向社会颁布。这种碑文在各地都有不少。如:顺治七年《松江府为禁修葺官府横取赊买竹木油麻材料告示碑》;十三年《嘉定县为军兴需用物料严禁铺户当官告示碑》;十六年《常熟县禁扰油麻钉铁铺户碑》;康熙三十三年《长吴二县禁木行当官私派津贴碑》等等。111乾隆年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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