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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前期的民商(2)

时间:2009-7-24 13:51:11  来源:不详
,巡检衙门每月抽取船户渡钱六日,游击衙门每月每船取规礼银二两。……官盐过渡例由该巡检验引戳记,豫省二十四州县商人每年每处向有送巡检游击节礼各三四两不等。”83官员勒索商人的方法也很多,借助家人、子弟之手就是一种。福建漳浦县侍郎蔡世远之子蔡长汉及其家人,先后在盘陀、下铺、浦南、华峰等处,“盖造墟厂”,私抽墟税。84此外,还有差役滋扰商民等事情。85

剥削买卖双方的商人,对官员、营弁手下亦不留情,每当“月选各官,借贷赴任,放债之人,乘隙居奇,创立短票名色,七扣八扣,辗转盘剥。”86有一种贩马商人,“往往暗结将军、总督、巡抚、提督、总兵官子弟,将疲惫不堪之马,发于不肖道府营弁,索取高价,代为压派,甚至无驿站之州县,及管步兵之头目,一概滥派,以致所属官员勉强收受,负累甚多。”87

五 民商发展的客观环境

清代前期,商人的发展有其客观环境。当时国家统一,没有封建割据,有完整的交通运输网络:自然形成的河流水运;使政令快速下传,下情迅速上达,功能完备、通畅的驿路,及其相通的陆路;漫长海岸沿线的海上通道,所有这些水路、陆路、海路形成四通八达的商业运输网,与其相关的各种运输工具、转运设施,以及食宿、商品存贮、交易设施等,无疑为商人运销商品,提供了优越的条件和系统的服务。

当时国土之广,世界上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可以与之相比,对欧洲大陆各国来说,它们之间的贸易是外贸,而在中国则只是南方与北方、西部与东部的内贸,清代前期商人经营比起同时的欧洲商人要自由、便利得多。清代前期的商人正是在这种条件下,迅速发展起来的。
其次是政府推行的是一种宽松的商人政策。人们经常引用雍正说过的一句话:“朕观四民之业,士之外农为最贵,凡士工商贾,皆赖食于农,以故农为天下之本务,而工贾皆其末也。”用来说明,政府把商贾看作四民之末,相对农士工,商贾排在最后,即“重农抑商”,是对商贾的轻视、压抑。其实这句话说的很明白,所谓四民之业,是指职业而言,非指等级,是把农、士、工、商作为四种职业来划分的。农业是根本,工、商是末,因为工、商是以农业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应该说这样划分职业的本末关系是正确的,重本无可争议,关键在于政府是否抑商,这里指是否轻视,或压抑商人。(政府的商业政策另文论述。)雍正在同一谕旨中还说:“至于士人所业,在乎读书明理,以为世用,故居四民之首。”88这里把士排在四民之首,并非把农民排在第一位,也没有把商贾排在未位。康熙曾明确指出:“商民领吴逆资本者甚多,隐匿者亦或有之,若据告追究,恐无赖之徒,借此诈害富民,有累百姓,商人为四民之一,富民亦国家所庇,藏富于民,不在计此铢两,以后有首告者,应不准行。”89康熙把商人看作四民之一,既不是把商人排在末位,也没有轻商之意,而且还要庇护。乾隆也在上谕中称:“朕因米粮价值,民食攸关,凡可以设法调剂者,无不预为筹划。且商人亦系四民之一,皆当激发天良,改其垄断恶习。”尽管从情感上,他认为:“其情甚属可恶”,90但也并没有轻视商人之意。

政府对商人的政策,主要反映在保护商人的利益方面。为商人旅途安全,各地方政府设置导航标志、救生船、巡船、卡房等设施,并派兵执械护送。(另文论述)在沿海运输中,政府针对商人经常遇到海滩等危险,制订一些保商措施。如:向近海邻国发函,请邻国对遇风漂至各该国领海的中国商船和滩民“收养解送”。91琉球、韩国、日本曾多次救起中国滩民,送资遣返回国。雍正九年在法律上规定:“商船在洋遭风落浅,巡哨汛守兵丁不为救护,转抢夺财物,拆毁其船,以致商人毙命,或未致毙命,皆照例分别首从治罪。”92对沿海居民抢劫搁浅商船财物,严行禁止。93福建、浙江、江南、广东、山东五省沿海,按期轮派官兵巡哨,若有行船被劫,限期破案,否则有关人员受参处。94浙江省还订立保护商船的章程,由温州、定海兵船,利用巡缉之便,“带领商船同行”,“以免盗劫”,起到护卫商船的作用。95广东派五路巡洋师船保护商船。96

在内地也有同样的法律,直隶“潘桃口木植所经之地,路僻水险,沿河匪类,或因水发木漂乘机盗窃;或结党截道拦阻木筏;或暮夜上筏砍绳乘机捞抢,”雍正“八年议准,潘桃口木植所经之地,路僻水险,沿河匪类,或因水发木漂乘机盗窃,或结党截道拦阻木筏,或暮夜上筏砍绳乘机捞抢,一经商人呈告,该监督即会同永平府审讯明确,照白昼抢夺律治罪。”97各地方政府也以勒碑示禁的立法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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