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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仲淹与江南士人交游研
范仲淹与范氏义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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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仲淹與范成大

时间:2009-7-24 13:51:13  来源:不详

由於洪適的舉薦,紹興三十二年(1162)春,成大來到南宋行都臨安府(治今浙江杭州)任京官,與適之兄弟——洪遵、洪邁也結下不渝的情誼。前一年在姑蘇守闕待選時,為知府洪遵撰寫了《思賢堂記》、《瞻儀堂記》;是年,洪邁使金,有詩送行、迎歸,但洪邁卻辱命而歸,有失成大之期許。隆興元年(1163),禮部貢試,翰林學士承旨洪遵知貢舉,成大為點檢試卷[51],(俗稱小試官,北宋梅堯臣亦嘗任此官。)樓鑰、王阮是科進士及第,其後均對范成大推崇備至。

對“靖康之耻”和“平江屠城”有切膚之痛的范成大,對主戰的愛國士人有愛屋及烏的親近感。他在此前後曾上書取得“采石大捷”的虞允文,向他表示敬意;又上賀啟致元老重臣張浚,慶賀他的復出。主戰名相陳康伯罷相出判信州,成大賦《晝錦行》壯行,譽他為北宋名相韓琦,期許他再入朝執政。二年後,對他的去世表示了誠摯的哀悼,有挽詩二首。與請斬秦檜而享重名的胡銓有詩唱酬,對他表示由衷的敬佩。但成大因其岳父魏信臣的關係,與主和派魏良臣(信臣弟)關係頗親密;湯思退則秦檜餘黨,但由於乃石湖第進士時的同知貢舉,因師生關係亦颇密切。也許正是處在兩大陣營夾縫中的尷尬,使成大在隆興和戰的政爭中幾乎沒有發表什麼意見。但成大絕非依違于和戰兩黨間的騎牆派,他有自己的操守和主見。他在這二年中,先後任編類高宗聖政所檢討官,兼敕令所,上條陳論時弊十事。除樞密院編修官,召試除秘書省正字,初為館職。在臨安,成大詩作幾無政治題材,多賞花、遊園、宴會及朋友間唱酬之作。唯一的亮點是:在抗議和反對孝宗信用近習龍大淵、曾覿的浪潮中,成大義無反顧的支持了他的兩位摯友——周必大、陸游因反對龍、曾而去國,成大向他們表示了自己的支持和同情。

乾道元年(1165),成大兼國史院編修官,遷著作佐郎;二年,擢尚書吏部員外郎,旋被言者以超遷論罷,與宮祠,返故鄉。乾道三年十二月,成大被任命權知處州,於次年八月抵達任所[52]。這是成大首任親民官,在任雖僅數月,政績卻值得大書特書。今僅舉其犖犖大者:四年五月,召對,成大上三疏:其一為《論日力國力人力》,日力謂惜寸陰,國力乃資用,人力指思慮智術之所及;其二為《論慎刑》,大抵乞令囚“自通重情,以合其(責狀)款”;務使“伏辜者無憾,負枉者獲伸”[53]。即不枉不縱。其三為《論兵制》,指出當時“法意中弛,戎備久缺”;“簡閱未精,營伍未立”之弊。克服此弊,則“人材可恃”,“紀律可行”,才能成軍隱然[54]。這不僅是成大切中時弊之論,也成為他日後歴宦州郡,膺寄方面的施政綱領。

其一,他在處州力倡義役。其法,民戶按物力高下出田產錢物以助役戶,以免執役時遭破家之患。役法乃宋代政爭之大端,北宋行差役法,王安石變法改免役法,元祐更化,司馬光廢罷新法,復行差役,當時蘇軾等也認為鲁莽滅裂,主張免役法有其合理成份。至南宋初,役法擾民之弊已達極至。誠如乾道三年十月臣僚奏疏中所論:“有弓兵月巡之擾,有透漏禁物之責,有捕獲出限之罰,有將迎擔擎之差,有催科填代之費,有應副按檢之用,有承判追呼之勞”;令執役者無不破家喪產。而“大姓猾民〔為〕避免賦役”,常與“人吏鄉司通同作弊”,詭名析產,“將一家之產”析為“女戶五七十戶,凡有科配,悉行蠲免。”[55]這種情形,較之北宋熙豐變法前有過之而無不及,范成大倡導的義役與王安石的免役法也有驚人的相似之處。由於執行過程中有攤派之弊,且又強令原行助役之官民、僧道重複出錢等,遭到一些人的反對。這僅是執行過程中的偏差,但其立法的本意是使鄉民貧富互助,不為不善,故不僅兩浙路行之既眾,且江南東、西路、福建路等处亦仿效行之[56]。處州義役之爭的實質是:差役法時,吏緣為奸;義役法行,其無所措手,故造為譽論,欲敗成謀。結果乃差役、義役並行不悖,由民自行選擇,庶幾法意完備。

其二,則興修通濟堰,有《堰記》記其事;又確立《堰規》二十條,手書刻石,以永其傳。關於此事周必大《神道碑》有極為生動真切的記載:

 

    處多山田,梁天監中,詹、南二司馬作通濟堰于松陽、遂昌之間,激溪水四十里外,溉田二十萬畝。溪遠田高,堰壞已五十年。公尋故迹,議伐大木,橫壅溪流,度水與田平,即循溪疊石岸,引水行其中。置四十九閘以節啟閉。上源用足,乃及其中,次及其下,而堰可復。議定,官為僱工運石,命其旁食利戶各發丁壯,分畫界至,以五年正月同日興工,四月而成。水大至,如初議。適公被召,躬往勞之。父老歡呼曰:“堰成,公忍去我耶?”公曰:“吾能經始,安能保其無壞!”

    為立詹南廟,作《堰規》,刻石廟中,盡給左右山林為修堰備,至今蒙其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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