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福建、二广趋行朝不远,可并限八月五日锁院。内川、陕(峡?)州军特以六月,若近例类省试,即示以八月五日锁院。[5](16之6)综合上述史料,可知以下几点:一、沈作喆所载“八月一日锁院”有误,应为“八月五日”。二、乡试日期并非“初无定日”,全国大部分地区考试日期是统一的,只是对偏远的福建、四川、广南东西路实行特殊法令,日期提前一至二个月。三、沈作喆所载“绍兴中”的措施,不是一次,而是两次。绍兴十三年八月的诏令,即根据行都在临安府的新地理格局,取消了福建、广南东西路的特殊日期,只保留四川一地(李心传上文漏载)。四、绍兴十三年的诏令并未落实,“然诸军州例选日引试”即可证明。五、绍兴二十四年的诏令,除四川日期再提前外,实际上是重申了绍兴十三年的诏令。在《系年要录》卷166绍兴二十四年正月条下,李心传是这样记载的:“初诏郡国同以中秋日试举人。旧诸州皆自选日举士,故士子或有就数州取解者,至是始禁之。”所谓“初诏”,显然又是李心传的失误。六、这一方法从根本上杜绝了同一次科举中利用时间差在数地应试的弊病。除了还可以三月份在四川考完赶赴其他州军八月的考试外,其他地方若考两地是不可能的。我们注意到,绍兴十三年的诏令未能落实。那么,绍兴二十四年以后的科举是否尊守此令呢?且看宋孝宗淳熙七年的一段“臣僚言”:“科举条例,自八月十五日为始,连日引试三场,此天下通法。独饶州(原误作“川”)试院,乃是隔日入试,凡五日方始终场。乞下漕司严饬饶州,今岁科举须接连三日引试。如敢唱竞,将鼓倡之人填于法。”遂获皇帝批准。[5](16之23)可见八月十五日开考确实并无例外,连饶州用5天而不用3天考完也遭指责并改正。故而,沈作喆才大加赞叹,李心传才说“至是始禁之”。后来的朱熹也对此赞不绝口:“不知谁恁聪明,会思量定作八月十五日,积年之弊,一朝而革,这个方唤做处置事!”[19](券109)
以上可见,宋政府为打击冒贯行为,始终做着不懈的努力,在一定程度上扼制了其泛滥。
此外还应指出,冒贯行为也受到民间的抵制。陈君行曾率子弟旅行,至泗州时,一子弟要先往京师开封,理由是“科场近,欲先至京师,贯开封府户取应。”陈君行制止道:“汝处州人,而户贯开封,欲求事君,而先欺君乎?宁迟数年,不可行也!”[20](卷12)正统的纲常伦理与冒贯作弊格格不入,并斥之为欺君之举。应该说相当一部分举子在儒家思想陶冶下,能够自觉抵制不良行为。这也是宋代科举制度不致惨遭破坏、持续发展并取得巨大成就的思想基础和群众基础。
结 语
宋代科举制为宋代社会历史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在我国科举史上也是辉煌的一页。宋代科举户籍制是科举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和保障机制,发挥着维护科举质量和选拔程序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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