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令,场屋之士亦决不肯相容”,予以拒绝。判词中未提与本地官方户籍核对之事,按理说这是最便捷准确的审查方式,但提到邓杰等一再要求“照县官、保正、乡司勘会收试”,想必既使是妄冒,也一定做好了做弊的户籍。此案的焦点在于,即使有户籍在本府,为何三世以来邓家无人在本府应举?怀疑其另有户籍在潭州湘乡县,所以提出要调查“曾与不曾用湘乡户贯应举,及有烟爨在本县。”[6](卷3)因为一家多户,在宋代是常见现象。这是严格审查户籍的典型例子,以审查不过关而告终。绍兴十九年诏令云:“自今乡贡前一岁,州军属县长吏籍定合应举人,以次年春上之州,州下之学,核实引保,赴乡饮酒,然后送试院。及期投状射保者勿受。”[7](卷156)上述案例正是此规定的具体落实。
南宋绍兴十一年,新增加了对考官的户籍审查。朝廷命各路转运司在乡试前,先行登记各州长官的户贯情况,禁止本地人充任本地主考官和监考官。[5](20之6)以防利用亲属和乡党关系作弊。
临考之际,须先在卷首标明本贯或居住地。[5](15之7)
乡试结束后,下一程序既发解合格举人(贡士)赴中央参加省试。此时仍有两道审查关。一是地方官的审查和同行举人互查。太平兴国七年诏令规定:“诸州长吏解送举人,取版籍分明,为乡里所推,仍十人为保。保内有行止逾违者,连坐,不得赴举”。[8](卷30)景德四年进一步规定:“士不还乡而窃户他州以应选者,严其法。”州县长官要“察行义,保任之”,一旦发现问题,州县官要负连带责任,“皆坐罪。”[7](卷155)南宋淳祐九年的新规定更进一步,除了“本贯保明给据”上报礼部外,还须将名单“各州揭以示众,犯者许告。”[5](16之33)即将考生情况在本地公示,由广大考生和当地人民监督,增强了透明度和监察力度。二是礼部贡院的审查。礼部(元丰改制前为礼仪院)兼领贡院,“掌受诸州解发进士、诸科名籍及其家状、文卷,考验户籍、举数、年齿而藏之。”[7](卷163)礼部审查的主要内容仍是户籍。
在中央考试时,卷首仍须附考生乡贯状。收卷后,编排官将乡贯状收去,“别以字号第之”,即换上密码号。评卷结束,确定等级后,“始取乡贯状、字号合之”,[7](卷155)再次复核。淳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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