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给地方州郡。这就要求应举者必须拥有本地户籍,也即必须是本地人氏。
宋代科举分三级进行:乡试、省试、殿试。乡试即州郡进行的考试,将本地考生选拔到朝廷礼部贡院参加省试。各地考生人数多少不等,差距大者乃至上百倍,但无论多少,朝廷分配给各州郡的录取指标——解送朝廷的“解额”,在一定时期内却是相对固定的。如治平年间欧阳修言:“今东南州军进士取解者,二三千人处只解二三十人,是百人取一人,盖已痛裁抑之矣;西北州军取解至多处,不过百人,而所解至十余人,是十人取一人,比至东南十倍假借之矣。”[1](卷17)显而易见,在一场乡试中,应举的人越少,竞争对手就越少。事关考生个人利益和州郡集体利益,因此乡试的基本资格——是否在本地有户籍,便成为一个重大问题。要害是防止外地人在本地应试发解,占用本地解额。
由此可见,下至个人,中至地方政府,上至朝廷,三者的利益都对科举制中的户籍资格提出了要求。本贯应举之制始自唐朝。开元十九年敕“诸州贡举皆于本贯籍分明者,然后依例不得于所附贯便求申送。如有此色,所由州县即使催科,不得递相容许。”[2](卷76)高承因而指出:“然则贡举之用乡贯,自明皇始也。” [4](卷3)宋代予以继承和发展。开宝五年十一月,宋太祖下诏:“诸道举人,自今并于本贯州府取解,不得更称寄应。如化外至者,先投牒开封府,奏请得旨,方许就试。” [4](卷13)诏令规定了三项内容:一是考生一律在有户籍的本贯州府参加考试;二是不准以寄居他州的名义应试;三是特殊情况特殊处理。在其基本原则指导下,科举制中的户籍要求贯穿于科举的全过程,形成了科举户籍制。在此,有必要将两宋各朝相关制度列述于下。
应试考生报名,要向州府递交状纸,上列姓名、乡贯、三代情况等内容。地方官据此进行审查,其中乡贯的户籍要求很严格。据《贡举条例》,仅有户籍还不行,须实际居住在本贯才合格,“虽有户籍久离本贯者”,则要有命官担保方可。在开封府应举的户籍规定更严,天圣七年改为须有户籍七年以上并实际居住“即许投状”,户籍不足七年、不住开封者,“不在接收之限。”[5](15之7至8)地方官因负连带责任,一般是慎重对待的。如南宋时,宝庆府收到邓杰兄弟投状“乞行收试”,自称三代居住于本府邵阳。知府胡颖审查后提出疑问:既是三世居住此地,为何多年来无应试记录?邓杰答辩云:高祖以来只是农民,至父辈始读书应举;曾于嘉泰年间就试,被士子攻讦,经转运司审理,裁定下本府收试;但因疾病或服丧,一直未能应试。胡颖反驳道:岂有四十年来一直居丧、养病?“此说不通”。为慎重起见,令府学审议。结果士子们纷纷上书揭发其妄冒。胡颖要求他向转运司陈请,由转运司调查是否曾在外地应试。但邓杰并未照此办理,令人生疑。胡颖下判词云:“殊不思户籍既未明,非特本府不敢有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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