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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前期江南的劳动力市场

时间:2009-7-24 13:51:27  来源:不详
    劳动是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最基本的条件,也是社会经济运行和发展最基本的条件。劳动力市场,无论是传统经济,还是现代经济,都是最重要的生产要素市场。

江南地区(包括苏州、松江、常州、镇江、江宁、杭州、嘉兴、湖州和太仓州八府一州的地区)是代社会经济最发达的地区,劳动力市场亦随之发育。本文拟对清代前期江南地区劳动力市场的发展作点粗略探讨。

(一)

劳动力市场可以是有形的,如从事劳动力交易的场所。它又是无形的,是“看不见的手”,是按照市场规律对劳动力资源进行配置、开发和调节的一种机制。劳动力市场的形成和发育,必须是劳动力成为商品,并且可以无阻碍地作为买卖的对象出现在市场上。这就是说,劳动力所有者必须具有人身自由,在律上是自由人,可以自主地支配和处置自己的劳动力,把自己的劳动力当作商品出卖。同时又可以自由流动。他们为了较好的雇佣条件,既可以在雇主之间、行业之间自由流动,而且可以在地区之间自由流动。否则,劳动力市场既难以形成,劳动力市场对供求、竞争和价格(工价)的调节机制更无从发挥作用,并得到发育。

上述这些条件,虽然是由社会经济发展和生产社会化发展所决定的,但也必须克服传统经济的某些制度性障碍。首先如雇佣制度的封建性束缚。中国古代的雇工,大都与雇主具有人身隶属关系,长工列于雇主的户籍之中,受雇主管束。他们同奴仆一样,同属贱民阶层,法律上与雇主具有不平等地位,雇工与雇主彼此相犯,其处刑规定都是不平等的。直到清初,雇工与雇主之间仍具有主仆名分。他们之间,大都订有契约,议有年限。在议定年限之内,是不能自由辞工的。年限越长,人身束缚就越大。

由于社会经济发展的冲击,实际生活中雇主与雇工之间的人身隶属关系逐渐松弛。封建政权适应政治与经济的需要,对实际生活中的这种发展变化,往往从法律上予以确认。代万历十六年,封建政权颁布条例,解放了农业短工,使他们在法律上与“凡人”处于平等地位。清代乾隆五十三年,清政府又颁布条例,解放了农业和商业雇佣的长工,给他们以人身自由。至于手工业雇工,明代中叶以后,与匠籍制度松弛的同时,在实际生活中已不被视为与雇主有人身隶属关系了。从清代初年起,特别是在乾隆以后,雇工与雇主之间,不立文契,不议年限,明系长工而按月支取工资,口头约定的工期未满而随时辞工等现象,日益增多。因对工作条件不满而辞工离去的也属常见。现存清代刑部档案中所见这类辞工的具体理由有:“工钱少”、“拖欠工钱”、“劳累受骂”、“相待刻薄”、“饭食菲薄”、“工作辛苦”等等。如乾隆间,江南丹阳县长工蔡七因雇主拖欠工银四钱,索讨未得,当即说“我不做了”,丢了镰刀就走①。这些都说明雇工可以自由选择雇主。他们在雇主之间,以至行业之间的自由流动己成为可能。在这一点上,江南地区实开风气之先。明代有人说,“主仆之分有定,然风俗亦有不同,常郡之无锡则于此分最轻,朝暮楚,恬不为怪”②。

对劳动者的人身束缚又来自封建国家的户籍制度和赋役制度。在中国古代,农业人口的增减,是社会经济发展或萎缩的重要标志。作为人户主要部分的农民,既是封建国家赋税徭役的主要来源,也是封建国家军队的主要来源,因此,中国很早就形成了用以稽查户口、征收赋税、调派徭役、维持治安的户籍制度。总的精神是严格限制人户的自由迁徙。用商鞅的话说,就是“使民无得擅徙”③。这种户籍制度实与赋役制度相表里,在赋役并重的时代,这种限制尤为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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