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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清代“不加赋”及其对社会经济的影响

时间:2009-7-24 13:51:31  来源:不详
百姓也”[(19)]。廷臣遵旨将此谕之精神议定为“条例”,该例全文是:“各省丈量田亩及抑勒首报垦田之事,永行停止;违者,以违制律论!”[(20)]律禁止清丈,意味着默认以往隐漏的地亩;法律禁抑勒报垦,则势必对新垦田土升科取宽容态度。乾隆五年修律,将此条例正式载入了《大清律例·户律·田宅·盗卖田宅》律文之后,终清之世,该例仍具有法律效力。
雍乾之际谕禁清丈、首报,影响极为深远。自此以后,清帝并不汲汲于如何迅速增赋,而更多的考虑是以提封之内现有之田养活日益繁衍的人口,对内地及边省新垦零星土地俱永远免其升科[(21)]。以此之故,乾隆以降,尽管田土大量垦辟,但从政府掌握的纳赋田亩而论[(22)],却不能得到真实的反映。且看下表:
明万历末至清代历朝全国纳赋地亩一览表[(23)]
皇朝纪年公元田地(单位:亩)
明万历四十八年(泰昌元年)1620年743931900
清顺治十八年1661年549357640
康熙二十四年1685年607843001
雍正二年1724年723632906
乾隆十八年1753年735214536
嘉庆十七年1812年791525196
咸丰元年1851年756386244
同治十二年1873年756631857
光绪十三年1887年911976606
就全国而论,清初至雍乾之际近一个世纪是逐渐恢复明万历末田赋原额的过程,此后一二百年间虽有增长,但幅度不大。再从各省纳税地亩来看,乾隆朝以后绝大部分省的纳赋田亩增长极微,个别省分甚至负增长[(24)]。总之,雍乾之际以后,政府掌握的纳赋亩数与实际耕地亩数之间越来越大的差距是由清廷既定政策决定的。概括地说,清廷的明令禁止各省清丈田亩及抑勒首报垦田,无异于默许旧有隐占地亩及新垦荒地不照例升科。易言之,清廷所关注的只是复所谓“海内殷富,家给人足”[(25)]时的万历旧额而略有加增的丁粮田赋水平而已,对全国耕地的家底并不想搞个一清二楚。
通过以上十分简略的考察,是不是可以得出以下结论:第一,“不加赋”作为清朝既定国策,有一个形成的过程,历朝执行情况亦不尽相同。“不加征”在顺治初提出,并一度加以实施,但并未严格贯彻;康熙承大乱之后,力复万历末旧额,并将丁银作为常数固定下来,是以有“永不加赋”之说;雍正年间有清丈、报垦之举,致使赋额有所增加;乾隆即位,确定嗣后永行停止清丈、抑勒报垦,其时万历末旧额业已恢复,终清之世,田赋总额仅略有上升而已。第二,除通常理解的未新开税种,加征加派之外,“不加赋”应包涵两重意义:其一,丁银总额固定,田赋总额则大体视万历末旧额而略有加增,并不随实际耕地面积的扩大而相应增长;其二,田赋科则,即税率稳定不变。纳赋田亩数大体稳定和税率不变,构成了“不加赋”的实质性内容。在一二百年间,政府每年所征地丁银稳定在3000万两上下,则证明“不加赋”就政府而言,确是坚持贯彻下来了。据此而论定清帝世守“永不加赋”为大训,甚且说古今中外未有如清朝之赋轻者,亦不为过。然而,在实际上清朝确又存在税重民贫的严酷事实,这又当如何解释呢?
为回答这个问题,恐怕需要对清政府的财政经制作一评析。
所谓“经制”,系指国家每年常规的财政收支均有大致固定的额度。不管社会经济状况如何变化,皆不得突破这一框架。雍正说的“赋有常经”[(26)],乾隆时时挂在嘴边的“国家经费有常”[(27)],都讲这个意思。嘉庆初程含章在《论理财书》中所说“国家出入有经,用度有制”[(28)]更言简意赅地揭示出财政经制的内涵。
清朝每年常规的财政收支,在太平军兴前,以地丁、盐课、关税为最大的三项收入,岁出则恒以兵饷、百官俸廉为大宗。乾隆三十一年岁入各项经费总计四千数百余万两,岁出各项经费三千数百万余两。此后近百年间,一直大体恪守这一收支格局。正如《清史稿·食货志》概括的:“自是至道光之际,军需、河工、赈务、赔款之用,及历次事例之开、盐商等报效、修河工料之摊征,凡为不时之入供不时之出者,为数均巨,然例定之岁入岁出仍守乾隆之旧”[(29)]。
决定这种僵化的财政经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最重要、最直接的一个原因则是岁入中举足轻重的地丁银数被“不加赋”所限制而相对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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