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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澎湖地区的自然灾害与相关问题研究

时间:2009-7-24 13:51:39  来源:不详
沙土不能栽植稻谷。惟春种小米稗,秋植花生、地瓜以赀民食。上年(1831年)十一月三十日据澎湖通判禀报,春间雨泽愆期,及至夏间始获播种。旱秋已歉,交秋之后八月十六日并九月十五至二十日连日暴风大作随浪刮起,碱水飞洒如雨。花生尚未饱绽,地瓜尚未长足,受此碱水……晚作更减。该处地瘠民贫,环海居民虽有讨海而生,唯入冬以来,北凤不息,不能采捕,生计日感困苦。兹于本年正月初五日据该厅具禀,澎湖一共十三澳,大小六十八乡。现已逐加查勘。东南之湖东、湖西、良文港、菜叶、南寮、北寮等乡被灾稍轻,其余六十二乡受灾俱重。”而且灾情有增无减,乃至因风而阻商路,为此,道光十二年六月二十日福建台湾总兵刘廷斌飞报朝廷:“道光十一年八九月间,澎湖叠被风灾,秋收歉薄,……上年入冬以后北风劲发,商艘不通,乏食贫民愈形困顿。”[26]这些灾情报告均经过有关部门官员的实地详勘方予以确认。为未雨筹缪,福建地方当局还在澎湖作了一些粮食储备。如《清实录》乾隆十四年(1749年)八月十二日“户部议准,福建巡抚潘思榘疏称,澎湖孤悬海岛,不产米谷,请于诸罗县仓拨潮谷二千石,运澎仓贮。青黄不接之时,酌量碾粜。粜价仍发诸罗县照数买补,运费令该县先行垫络,于粜价内扣还。” 从台湾或福建调运若干粮食储于该岛,以备不时之需。
2.驻台澎清军官兵受灾之后的抚恤与赈济
暴风等灾害不仅破坏农业生产和岛上居民住房,而且对巡防官兵和换防班兵形成极大的威胁。如汪志伊于嘉庆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又报:“澎湖地方本年七月二十日猝起暴风,至击碎损坏哨船内闽安右营集字二号一船。前据澎湖协副将具报,该船在台配载闽安左右营班兵九十六名,附配连江营班兵二十九名。本船原配舵水目兵四十五名,共一百七十四名,驶至澎湖洋面遭风击碎,全船弁兵落水,军械沉失。又据澎湖协副将先后呈报,澎湖左营之绥字十三号、十四号、十七号三船收风抛泊在澳,……绥字五号一船配载头起换回海坛营班兵,在港候风,均遭风浪飘刮损坏。”[27]赴台班兵在澎湖遭风以致船破身亡的记载十分常见,如嘉庆七年(1802年)台湾镇总兵爱新泰、按察使衔台湾道遇昌报告当年二月初六日由澎湖水师协副将、游击聂世俊驾万字六号哨船,有水兵27名,“在厦配载”漳州班兵60名、汀州班兵60名自厦门港“放洋出口”,于初八日夜二更“驶近澎湖大洋,陡遇飓风,……舵杆拗折,大桅拔起”,“初九日寅刻冲著姑婆屿外洋沉礁击碎,全船弁兵同军装、器械、钤记、公文概行落水”;全船官兵共计151名,除洪清海等4名逃生外,捞获尸身16具,其余131名失踪。[28]嘉庆十五年(1810年)六月二十五日由厦门放洋的商船载长福营、建宁中营、铜山营、同安营班兵共计175名,船至台湾鹿耳门重汕突遇狂风骇浪,“漂冲马鬃隙外洋沉礁击碎”。此次海难淹毙外委2名,班兵98名。[29]又如嘉庆二十三年二月初六武隆阿奏“八月十四日据署澎湖通判详据台协左营管驾定字一号哨队目翁福寿报称,于五月初一日由大担门出口放洋,因风信不顺收泊金门候风。至十四日复行开驾。不虞驶至大洋风浪狂大,船上杠具被风刮坏,船底发漏。二十一日收泊澎湖龟头澳,赴汛报明募匠修葺。至六月初四日将次完竣。不料是夜三更时候陡起东北飓风,浪涌滔天,船上正副碇索被风刮断,哨船随风打出外洋。四更以后风浪益加猛烈,哨船勒肚被浪刮断,桅舵拗折,船无把握人力难施,船只漂冲鸡笼屿外洋,沉礁击碎,全船目兵同防舵器械概行落海。”[30]造成人员、器械的重大损失。类似例子比比皆是。
对于官员、士兵在海事中遇难,清政府有不同的抚恤和赈济方法。如乾隆九年(1744年)六月二十二日闽浙总督那苏图、福建巡抚周学健报经朝廷批准,给予乾隆八年六月十三日在澎湖隙仔冲搁铁板沙汕的遇难哨船官兵予以如下抚恤:“臣查海汛战舡因公遭风击碎,历蒙恩旨准销动支钱粮造补。又定例内沿海弁兵因公差委,遭风溺水,幸获生全者,官照军功加一级,兵照军功头等伤例赏给;其飘没身故兵丁,照阵亡例给予祭葬银两。又定例兵丁阵亡给银五十两,如无妻子亲属,给奠银二两,遣官致祭。军功头等伤给银三十两。各等因遵行在案。”[31]说明诸如在海难等自然灾害中丧生或受伤者,参照军功给予抚恤与奖励。
3.澎湖地区自然灾害的认定程序与灾害破坏程度的评估
但是,能否成灾,并非由某个官员擅自拍板论定。清朝廷与地方政府对自然灾害的认定有一个比较严格的程序,因为这涉及到蠲免田赋徭役以及调拨钱粮赈济灾民等重大决策,因而必须多方勘察比较。如嘉庆二十年八月二十七日(奏报人缺)片:“据澎湖通判禀称,澎湖孤悬海中,八月二十三夜起至二十四日酉刻止,大风猛烈并下咸雨,二十七日晴霁。亲诣各乡查勘,地瓜、花生枝叶均已焦黑,询之乡农佥称,此番咸雨一日一夜之久,复经日晒,以致杂粮焦黑,现计收成不过四五分。其民房、桥梁、道路均无倒坏。”[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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