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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澎湖地区的自然灾害与相关问题研究

时间:2009-7-24 13:51:39  来源:不详
有关衙门接报后即对灾情展开调查,当年九月(日期及奏报人缺)片曰:“兹据署台防同知会同亲赴各澳查明,澎湖全境共一十三澳,分大小六十八乡,八月二十三夜均被盐水雨点。惟近海之莳里、林投二澳损坏杂粮较多,现在收成四分有余。其离海稍远之鼎湾、奎壁、吉贝、网土安、水土安等五澳收成尚够五分。又赤莰、通梁、西屿东西等四澳,距海最远收成五分有余。又镇海、瓦硐二澳收成共有六分。通盘计算澎湖杂粮收成实有五分,并未成灾。”[33]可见即使在澎湖这样边远地区,对灾害的认定也必须首先由澎湖厅行政长官即澎湖通判提出报告,再由其上司台防同知携员亲赴现场予以评估损失程度;最后由福建巡抚或闽浙总督奏报朝廷予以认可。并严格规定,如果预计收成达到五分即不成灾。但是,有些地方官员因惧怕朝廷责备其施政无方或救灾不力,索性矢口否认遭灾之事,或者力图缩小灾情,以期明哲保身。像道光十二年(1832年)九月二十八日福建巡抚魏元火良奏:“臣查福清、长乐二县地方俱系滨海之区,本年八月二十、二十一两日同时猝被风雨,并值潮涨,长乐县各村庄被淹田园六万八千余亩,福清县属各村庄被淹田四万三千三百余亩。既经印委各员查勘明确,核计分数尚不成灾。”[34]如此轻描淡写,瞒天过海,无疑是推诿塞责,甚至是草菅人命。
4.地方官员可以因灾申请蠲免或缓征银钱税粮
除了对灾害破坏程度确认之外,地方官员还可以申请因灾缓征税粮。如道光十二年(1832年)八月十四日“奉上谕,查勘澎湖风灾,抚恤完竣,应征未完银款,恳恩缓征一折。福建台湾澎湖地方,上年八九月间叠被风灾,秋收歉薄,经刘廷斌等奏明动项查勘抚恤。兹据办理完竣,本年将次收获,贫民尚无缺乏;惟澎属十一年未完地种、船网、沪缯等款银二百九十六两零,若照常催追,民力恐有未逮。著照所请,加恩缓至本年秋收后分作两年带征以纾民力。该总兵等即刊刻誊黄遍行晓偷,务期贫民均沾实惠,余著照所议办理。”[35]这对于长年贫困,又屡遭灾害破坏后澎湖人民来说,也可以稍稍喘一口气。但是所欠税银届时还是非缴不可。散见于《清实录》各年份的颇多类似记载。如《清实录》嘉庆十四年(1809年)十月十三日朝廷下令“赈福建台湾、凤山、嘉义、彰化四县被蝗灾民”;嘉庆十八年(1813年)五月二十五日下令“缓征福建澎湖通判所属上年旱灾新旧地种银”;嘉庆二十一年(1816年)正月八日“缓征福建澎湖厅上年风灾未完额赋”,等等。再如史志所载:“雍正六年,晋江、南安、同安秋旱,十一月,钦奉恩诏闽省州县有数处微欠雨泽,将康熙五十五年起,至雍正四年止,带征民欠地丁银三十三万八千三百余两,概予蠲免。”[36]这次因灾减免地丁银数额巨大,对于灾后闽南经济的恢复和发展起了一定的扶持作用。
5.征调闽台米谷赈济因灾缺粮的邻近省份及天津地区
明清以来福建就是缺粮大省,经常需要浙南、苏南、江西、广东潮汕、惠东一带的余粮接济。乾隆、嘉庆、道光三朝更是输入大量台湾米谷。但是偶尔也有动支存粮赈济邻省,如乾隆五十二年(1787年)正月二十六日闽浙总督常青奏:“乾隆五十年(1785年)浙西杭、嘉、湖三府属夏秋缺雨,客米稀少;经前督臣雅德会奏请照乾隆四十三年之例,动拨闽省福州、兴化、泉州、福宁四府属仓谷十万石,招令浙商赴闽买运,回浙粜卖。后因浙西三郡民居稠密、户口繁殷,仍恐民食不无拮据。又经前督臣雅德奏请续拨台湾府属仓谷十万石,招商赴台领买。均蒙恩准,钦遵办理。”但是在浙商采买十万石米谷之后,浙省灾情趋缓,“前据署福建布政使李永琪详称,查前项续拨谷石已据浙商何永和领买过四万三千六百石,尚存谷五万六千四百石。因浙省粮价渐次平减,经该商呈请停运等情,核以详报前来。臣复查无异。除饬将存动谷数分晰造报,并饬催浙省将浙商先后缴贮谷价银一并汇解来闽,发给台属乘时采买还仓外,所有闽省续拨台湾府属仓谷十万石,已给浙商买运。及截数停止缘由,谨会同福建巡抚徐嗣曾恭折具奏。”[37]原先朝廷严令“台湾米石向系禁止越省贩售”,但道光十一年浙江杭、嘉、湖、宁、绍等府属本地产谷“向来不敷民食,全籍川楚商贩源源接济”,因“湖广、江西、安徽、江苏等省被水,商贩到浙甚稀,米价日形腾贵,亟须购运台米以资接济。”[38]而且是在福建早稻欠收,大田、闽清、建安、瓯宁、宁洋、浦城、屏南、德化等8县严重受灾,奏请平籴的情况下,调运台米入浙救灾。
台湾大米甚至远涉重洋入天津城,以平抑当地粮价。道光四年(1824年)春季华北遭遇严重的旱灾,天津粮价上扬,京城人心浮动。朝廷急令福建巡抚孙尔准赴台调运台米十四万石,以海船运至天津备用。闽浙总督赵慎畛与孙尔准在台湾米价已升至白银二两八钱的情况下,仍“饬令厦防、蚶江二厅雇备坚固大号商船四十只,约计每船可装谷二千余石者前往台湾,将已报运澳谷八万七千七百一十二石零先行运回内地,分雇小船转运沿海各厅县仓交收。”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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