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各章对长江中下游地区各分区的渔业经济及整个流域的渔业生产、渔业贸易状况作了较为详细的论述,最后,本章主要探讨明清时期官方所颁布和实际施行的渔政制度,以及征对渔业生产状况的改变其渔政制度所产生的改革和变迁。以下各节分别从河泊所的机构设置、渔业课税的征解与管理、渔户户籍人口与管理三个方面进行论述。
第一节 河泊所的机构设置沿革
一 河泊所的设存与公署规制
1. 河泊所的创设
早在元代,即有河泊课之征、河泊官之设[1]。但在全国范围内系统地设置鱼税征收机构――河泊所,则自明初始。元末兵燹,陈友谅据湖广与朱元璋争雄。陈友谅为湖广沔阳之渔家子,本姓謝氏,祖上入贅於陳,因此改从其姓。少年时曾读书习字,略通文义[2]。陈氏深知渔业之利,起兵后用普颜不花提调湖池鱼课,以为军费资助[3];甚至“以北河渔利充侍妾脂粉费”[4] 。朱元璋破陈氏后,对左相国李善长说:“陈友谅用普颜不花提调湖池鱼课,今既得湖广,仍用普颜不花为应天府知府兼提调鱼课,其原有湖官三百余人,仍旧与联名办课。”[5]可见明太祖朱元璋在与沔阳渔家子陈友谅的争战中充分认识到湖池渔利对财政税收的补益,沿袭并发展了陈氏对湖广水域的渔业管理;其后在统一全国的过程中,又陆续于已攻掠各地河湖水域设置河泊所征收鱼课以助军费。如甲辰(1364)、壬寅(1362)等年份于湖广、安庆等地区设置的河泊所即属此类。《名卿绩纪》卷3载:“太祖为吴王,善长为左相国”;“定楚地鱼税,该隐匿,岁得数百万顷”[6]。《国初事迹》载其在“江西湖广湖池设官办课,岁得谷一百余万石”[7]。
建国后更诏令于全国各地水域包括沿海地区普遍设置河泊所,建立和完善了一整套严密的渔政制度。洪武十四年(1381)至十六年间,中央差派有司官吏下到各地方丈量水域、核定面积并编定鱼课课额。明人的诗文中对此亦有所反映,如在湖南永州地区,“当年差官闸湖荡,尺水从兹起波浪”;“丈量绳引计顷亩,半抑编氓强分受……”[8]。太湖地区也有类似记载,如“皇帝三年秋七月,惊闻大舫湖滨歇(指海防)。里长逋窜甲首出,相将荡漾水晶窟。上下从流细丈量,长绳细算牛毛密。吁嗟乎,河泊编氓居釜底,天赐青草一带水”[9]。可见其丈量计算十分细密,尺水从流即予征课,少有遗漏者。洪武十五年(1382)十一月,定“天下河泊所凡二百五十二”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