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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时期的渔政制度及其变迁(上)

时间:2009-7-24 13:51:46  来源:不详
[11] 《明太祖实录》卷222洪武二十五年(1392)十一月。

[12] 《明史》卷72《职官志一·礼部》,第1746页。

[13] 弘治《兴化府志》卷1《叙官》*。

[14] 《明孝宗实录》卷28,第632页。

[15] 《明太祖实录》卷209,第3121页。

[16] 《清史稿》卷116《职官三》,第3360页。

[17] 《明英宗实录》卷52,第1006页。

[18] (明)蓝仁《蓝山集》卷6《食鱼呈刘河泊》。四库1229-829

[19] 《明英宗实录》卷129,第2574页。

[20] 崇祯《泰州志》卷3《食货志》。

[21] 同治《南昌府志》卷6《地理志·市镇》

[22] 崇祯《泰州志》卷6《人物志·贞节》。

 

三  官员人选、素质及在籍贯上的地域回避

1.官员人选及素质

明代出任河泊官者,其素质并不低,有吏员、国子监监生等,甚至有为科贡举人者。吏员任河泊官者多所见,成化(湖广荆州府)《公安县志》*卷上《宦绩》载该县洋港湖河泊所河泊汤明伦、魏鸾均为吏员,前者为嘉靖六年(1527)任,后者为嘉靖十五年任。弘治《徽州府志》*卷6《吏材》载,婺源人汪文志由府吏转任福建泉州府同安县高浦河泊所官;黟县人杨永祥由吏授广东化州吴川县河泊所官。明代初期并不授国子监监生以税课、河泊等官,正统以后,情形有所改变。正统元年(1436)二月,行在吏部言各处府州县典史、吏目、税课并河泊、仓官多缺员,“今国子监生淹久有白首不能沾一命者,乞毋拘常例将宣德元年(1426)以前入监,年四十、五十之上者授以前职”;英宗以为“太学储育人才以备任用,而淹滞如此,听其授职”[1]。此后,文献中监生为河泊官者在在有之。同前志载公安县洋港湖河泊官李存仁、万哲均为监生,前者为成化元年(1465)任,后者为成化八年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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