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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时期的渔政制度及其变迁(上)

时间:2009-7-24 13:51:46  来源:不详
[10],但这只能说明至此时全国已设有252个河泊所,而并不是说自此之后便不再设置。事实上,洪武十五年以后又陆续设置了很多河泊所。据万历《大明会典》卷36所载,河泊所的设置遍及北直隶、南直隶、浙江、江西、湖广、福建、广东、广西、四川、云南共10个省区62个府州。《明史》卷81《食货志五·商稅》上载:“官司有河泊所”,“河泊所惟大河以南有之,河北止盐山县”。事实上,这一史料是不确切的。明初在黄河以北不仅在河间府盐山县有河泊所之设,又设有静海县河泊所;在更北的顺天府武清县亦设有韩家树河泊所。静海县河泊所与韩家树河泊所存设的时间还比较长,前者于宣德七年(1432)裁革,后者于嘉靖元年(1522)才予以裁革[11]。永平府的滦州亦有河泊所之设,如《明实录》载,永乐八年(1410)九月,“改北京滦州河泊所为滦州蚕沙河泊所”[12]。

明洪武时期,全国各地之河泊所即已形成基本的分布格局。其中以湖广设置数量最多,南直隶、广东、浙江、福建次之,其它省分则较少。洪武中后期官方进行了各地水域勘界定课,创建河泊所办公公署等税制管理的完善工作。永乐时期,仍陆续有河泊所的设置,甚至在今越南境内都曾设置过河泊所。如明成祖将交趾地区纳入自己的版图以后,即曾在其地设置过河泊所。《明太宗实录》卷84第1119页载,永乐六年(1408)冬十月,成祖诏令省革交趾威蛮州之山定县,其税课局及河泊所均改隶威蛮州。又弘治《徽州府志》卷6《荐辟》*载,休宁举人王士和曾任“交趾慈廉州上古河泊所大使”。永乐以后,则少有开设河泊所之记载。据笔者所见资料搜集所做统计,可考者达420所(见附表5)。估计明初所设河泊所尚不止此数,万历《大明会典》卷36《鱼课》载:“凡鱼课,每岁南京户科编印勘合。通计四川等布政司并直隶河间等府州县河泊所等衙门该勘合六百八十九道,皆以河字为号,南京户部领回发各衙门收掌。各记所收鱼课米钞若干,年终进缴。”笔者由此推测,明代前期所设河泊所可能多达689所,如此,则尚有271所无考。

2.河泊所的废置变迁

明初设置河泊所时,对其水域面积、征课数额应达规模并没有一个确定的标准,故河泊所设置过多过滥。一些河泊所征课太少,或者鱼利很少而所定课额过高,有司官吏申奏鱼课难以完足。如正统七年(1442)二月,地方官奏“云南等府滇池等处河泊所鱼利绝少,课米办纳甚艰,所司追征多致逼迫逃窜”[13]。在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以后,有些地方因课额难以完纳,有司官吏不得不奏以实情,申请裁革。在此情形下,朝廷陆续诏令裁革课额过少之河泊所。史料多有此类记载,如正统六年十二月,因广西融县奏“旧例各处岁收课钞三万贯者设衙门、铨官吏,是所数未及万,宜革之”;准其奏[14]。因课少之故而与其同时裁革的还有江西吉安府永新县河泊所和临江府新喻县河泊所[15]。景泰四年(1453)十二月,以课米不及千石而革云南通海县河泊所[16]。以事简课少之故,景泰五年五月革云南河西县河泊所[17],景泰六年十二月革广东乐昌县河泊所[18]。征课太低的河泊所省并入他所收管,或由府州县税课局等有司带管。正统四年五月,“革江西九江府德化县沙池、高头湖桑落州二河泊所,并其岁课于小池小江河泊所”[19]。正统七年八月,“革福建延平府南平县西芹河泊所,以其岁课不及数,并归本府河泊所”[20]。景泰七年十二月,馀姚县河泊所又因浙江布政司奏其课少而裁革,岁办课钞则并入该县税课局带管[21]。天顺元年(1457)秋七月,英宗诏令各处税课司局、河泊所等衙门所收课钞不及万贯者俱各革罢,令所在有司带管[22]。应此之诏,天顺二年冬十月,浙江萧山河泊所即因“所收钞不及万贯故”而裁革,其课钞由本县河泊所带办[23]。

许多明代前期鱼利丰富、鱼课很高的湖泊至中后期迅速淤浅、淤废而鱼利无多、鱼课难征,其河泊所亦不得不裁革。这在湖广江汉平原及洞庭湖平原体现最为突出,江西及苏皖沿江也有所体现,详见前文各章所叙。不仅长江流域如此,黄河流域亦见此记载。如《明英宗实录》卷86,第1728页载:“革直隶大名府魏、内黄、元城、长垣四县河泊所,其课钞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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