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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时期的渔政制度及其变迁(上)

时间:2009-7-24 13:51:46  来源:不详
000石者,设官一员;课米1000石至5000石者设官二员;课米5000石至10000石者设置三员[1]。但据笔者所知,设官二员至三员的河泊所于文献记载中很少见,只有少数的几例。浙江温州府瑞安县河泊所于洪武八年(1375)由章宪建言闸办鱼课,十四年差总旗汤来兴一人创建公署主持官政,十六年始设官三员,但后来“仍裁减止一员”[2]。河泊所设官三员者仅见此一例,设官二员者则稍多。洪武《永州府志》*载湖广永州府零陵等县所辖的四个河泊所,“今朝官制,河泊所二员”;文中又有二行六字如“州官、河泊所官二员”的小注,意义不明;姑且将其理解为每个河泊所设了二个河泊官。又如《皇明制书》卷3《诸司职掌》载南直隶应天府龙江里外河泊所官有二员[3]。河泊所设官二员最为明显的例证为浙江杭州府海宁县河泊所,嘉靖《海宁县志》卷5《官制》*载其河泊所官有“张德俊,洪武十五年任;乔榷,洪武十五年任”。由此可知,如无在该年内前一河泊官离任或过世等特殊情况,则洪武十五年该河泊所有河泊官二人。除此寥寥几例外,未见设官二至三员的河泊所,绝大多数河泊所均为设官一人。河泊所官员名称,有的文献中记为“河泊官”,有的则记为“河泊所大使”。“河泊官”与“河泊所大使”之俸禄(下文详述)基本相同,因此估计河泊官又称河泊所大使,其名通用,只是一为俗名、一为正式名。每个河泊所除设有一名河泊官外,一般还配有一名吏员,吏称攒典。明中后期,各河泊所大量裁并,河泊官亦予以裁减,但有的仍保留一攒典掌事。如嘉靖《湖广图经志书》卷7记载,岳州府临湘县松阳湖河泊所“官裁减,攒典一,印信连家湖带管”;华容县延湖河泊所“成化间官裁革,止存攒典,护印附杜家潭”;华容县苏池湖河泊所“成化间官裁革,止存攒典,护印附褚塘湖”[4]。

河泊官的主要职责即为征解鱼课,管理渔户。攒典之职则为协助河泊官征课及处理日常事务。湖广、江西一带的大多数河泊所都辖有多处水域,各水域又常有坍淤消涨变迁,因此又有对各水域的勘界定课工作。一般来说,每个河泊所都管有数十到成百上千户渔户。因此,为很好地完成征课和管理工作,在官、吏之下,又于渔户中选取众所信服者轮充催首、网甲,编定牌甲以方便管理和科征(本章第一节已详述)。明代对鱼课非常重视,在有司官吏授职到任须知的规定中,专门列有鱼湖、鱼课一项,要求“所属境内若有鱼湖,须报总计几处,岁办鱼课若干,内某湖坐落某处,岁办若干,逐一开报,以凭稽考”[5]。河泊官如不能按时足额的征缴鱼课,合理全面的管理好渔户,则要受到朝廷的惩处。有史料记载,清代前期:

人户亏兑课程:凡民间周岁额办茶、盐、商税诸色课程年终不纳齐足者,计不足之数以十分为率,一分笞四十,每一分加一等罪,止杖八十,追课纳官。若茶盐运司盐场茶局及税务河泊所等官不行用心办课,年终比附上年课额,亏兑者亦以十分论,一分笞五十,每一分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所亏课程著落追补还官。若有隐瞒侵欺借用者并计赃以监守自盗论。”[6]

据此可知,河泊所每年所办鱼课多则不论,但不能低于上年课额。凡比上年少10%则打四十大板,每多亏欠10%则多加一等罪,再打四十大板,打完以后仍然要将所亏欠之课追征上缴。如果属于官员玩忽职守,“不行用心办课”之类,则要打五十大板,多亏欠一分,再加打五十大板,也还要追征所亏课额上缴。这之间大多无区别哪种情形属于前者,哪种情形属于后者,所谓“欲加之罪,何患无辞”。出于财政税收的考虑,多半会将其定为后者。有些地区的河泊官则事务少而较为清闲,有时甚至在任职期间改派他用,有诗云,“河官暂托贡茶臣,行李山中住数旬”[7]。当然,河泊官中也会出现“隐瞒侵欺借用”之类的贪官污吏,对他们“并计赃以监守自盗论”是很有必要的。然而,法令虽定,或因执法不严、或因利之所驱,仍不乏以身试法者。如洪武十五年(1382)春正月,刑部奏“湖广江西河泊官侵盗鱼课,法当死”,太祖悯而免其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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