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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7-24 13:51:46  来源:不详
上《职官》*载,该县太平小白龟湖河泊所,“官一员,月支米一石二斗”。嘉靖(南直隶)《太平府志》卷5《食货志·俸给》载其时该府河泊所官五人共俸72石,其中本色米六十石,折色钞240贯,据计算则亦为月支俸米一石二斗。以上二例所反映的河泊官待遇同于前述洪武十六年之制。《明史》卷82《食货志六·俸饷》载,“杂职之禄,凡仓库、关场、司局、铁冶、递运、批验所大使月三石,副使月二石五斗,河泊所官月米二石,闸坝官月米一石五斗”。河泊官之俸米低于仓库、关场等大使,甚至副使,略高于闸坝官。此记河泊官月米二石,但方志中多记其俸为月米三石。弘治(南直隶安庆府)《桐城县志》卷1《公署》*载,民池河泊所,“河泊一员,未入流,月支俸米三石”;其它河泊所并同。嘉靖(浙江温州府)《太平县志》卷4《职官志》载,河泊所“额设大使一员,与仓场大使俱未入流,月支俸米三石”。成化(南直隶常州府)《重修毗陵志》卷10载,“西隔沙子湖河泊所所官一员,未入流,月俸米三石”。方志中也有载河泊官直接令俸银者,如明末崇祯年间“扬州府泰州河泊所大使一员,俸银四两五钱,遇闰加银三钱七分五厘”[20],估计为年俸,但不知其时米石折银价,无法与其它地区做比较。如果按米一石值银三钱计算,则其俸银大致相当于月支米一石二斗。但据以上数例来看,明代年间,大部分地区的河泊官俸粮为月支米三石。

除享受额定俸米外,河泊官还配备有马及马夫、柴薪皂隶等。嘉靖《常德府志》卷11《官守志》载,各河泊所河泊官“未入流,条记章服等项同检校”;检校条下载“钦给马一疋、马夫三十丁,俸每月三石,本色一石、折色二石,续增柴薪皂隶一名”。由此可知,朝廷给每个河泊官配备有一匹马、三十名马夫和一名柴薪皂隶。尽管如此,明代河泊官的地位并不高,较税课、仓场、驿递大使等都要低,不受朝廷重视。税课局大使一般领月俸米五石,有勋阶,为从九品,配备有柴薪皂隶二名。明代文人王直有《过江西河泊所》诗云,“河泊虽卑散,身闲似列仙”[21]。前述儒学教官考不通经者应从同品级内改用“庶改调不至失伦”一事亦可见其卑散之地位。河泊官如有死亡,对其家属也没有抚恤之制。有扬州府人杜氏,为“河泊所张子致妻”,“生子云翼,弥月而夫卒”,“无禄”[22]。河泊官职很多情况下用来安置降职谪调等官吏人员,下文详细论述。



[1] 《明太祖实录》卷150十二月戊戌条,又见《明史》卷75《职官志四》,第1852页。

[2] 嘉靖《瑞安县志》卷2*。

[3] 参考[日]中村治兵卫《中国渔业史研究》,第150页。

[4] 嘉靖《湖广图经志书》卷7。

[5] 万历《大明会典》卷9《吏部八》。

[6] 《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食货典》卷226“杂税部”,第84407页。

[7] (明)蓝仁《蓝山集》卷3《求河泊刘昌期贡余茶》。四库1229-798

[8] 《明太祖实录》卷141,第2227页。

[9] 《明太祖实录》卷154,第2401页。

[10] 《明太祖实录》卷179,第270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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