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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时期的渔政制度及其变迁(下)

时间:2009-7-24 13:51:47  来源:不详
第二节  渔业人户与户籍管理
 
    前已述及,河泊所的主要功能就是管理渔业课税的征解及籍定、编审渔业人户两大事务。本节即对渔户户籍人口与管理这一论题进行探讨。
   一  渔户户籍与渔民人口
1.籍定渔户
初对在全国各地水域专门从事渔业生产的渔民进行定籍,成立了专门的渔户户籍。渔户户籍与军户、匠户等户籍一样,属于世袭性质,且相对于其它户来说属于贱民。如代戴槃所著的《两浙宦游记》上记载,浙江严州府“旧有九姓渔课,由明至今五百余年,遂力请于大府咨部裁革,各今各渔户改贱为良,而积习为之一变”[1],可见,该地区渔户乃明初籍定,渔户户籍未除之前为贱民,其时才“改贱为良”。
明初所籍定的渔户遍及当时政区所辖各地有渔利之水域,包括内陆淡水水域及沿海海域。内陆淡水水域的渔户主要分布在长江中下游地区的江河湖泊,其中尤以湖广的两湖平原、江西的鄱阳湖平原、安徽的沿江平原及太湖流域为最多。沿海海域则以福建、两广及浙江沿海地区为多。官府对每一定水域、一定数量的渔户设有专门的机构――河泊所对其进行管理,如征收鱼课等。明初所籍定的渔户户数规模十分可观,也就是说,专门从事渔业的渔民人口众多。渔户人口为一活动对象,本身即易迁徙,再加上有一自然的发展过程,渔户有死亡、有增殖。因此,对渔户户籍也应该经常进行重新审定编籍。景泰二年(1451)六月,巡按湖广监察御史叶峦奏言“河泊所之盖设,以民间多有置造海溪等舡捕鱼网利,故将有舡编成业户、定立课米”;然而年岁一久,舡舟有损坏、业户有死亡者其课米尚在,另有新置舟船获利者却无课米;乞“令各河泊所核实业户,无舡及死绝者即与开豁,其有新置舡者编户定课,则贫富适均而课米亦不失原额矣”;其事发下户部讨论认为甚好,英宗即从其奏[2]。
2.内陆水域渔户数量及其变迁举例
明代前期,长江中下游地区包括江汉平原、洞庭湖平原、鄱阳湖平原、苏皖沿江平原以及长江三角洲上均有数量众多的大小湖泊,河湖水系密集。这些水域周围聚居着大量专门以打鱼为生的渔民。明中后期,随着河湖的淤废、课税的增加,渔户逃绝流亡,渔民人口急剧减少,有清一代更是如此。
两湖平原:明代前期湖广地区的两湖平原上河湖密集,聚居着相当多的渔户人口,有明人诗文为证:“我闻沔阳湘楚间,楚波浩荡湘洄环”;“水边人家半渔户,唱歌捕鱼自朝暮”[3]。据第二、三章可知,汉阳、承天、武昌、荆州、黄州、岳州、常德等府的渔业经济在地区总体经济结构中均占据着程度不同的重要地位,有的府县甚至在第一产业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王守仁《王文成公全书》卷23《兴国守胡孟登生像记》载,兴国州在弘治七年(1494)以前,“民外苦于盗贼,内残于苛政。滨湖之民死于鱼课者数千余家”;后胡孟登任知州,吏治清明,局面才稍有改观[4]。明初兴国州共设置3个河泊所,此言死于鱼课者即达数千余家,可推知其渔户数量之多。湖广各府所设河泊所多则二、三十个,少也有好几个,且各河泊所所收鱼课绝大部分不低于、甚至远远高出兴国州之河泊所。由此可以想见其专门从事渔业的渔民人口在总人户中是占很大比重的。
南直隶池州府:池州府府属各县之河泊所原额鱼户有2103户,至正统五年(1440)十二月,知府叶恩奏言死亡者已达1396户[5]。池州府明初共设 有8个河泊所,渔户达二千多户,规模颇为可观。然而,从洪武十五年(1382)河泊所官制公布后至正统五年不到六十来年,鱼户死亡达66%,仍存者仅剩34%。当然,其“死亡”鱼户中很有可能包括逃亡人户,因文言词汇“死亡”本身即包括现代词汇中死绝和逃亡两种意义,但总之是渔户人口日益消耗。
扬州府泰州:崇祯年间淤溪薄湖河泊所所辖里图户口有六里,另外,在城里图户口六里中又有船户四里。如此,则船民渔户共十里。泰州所辖五乡二十六都十二场并在城及河泊所人户共有一百八十九里[6]。以此计算,泰州渔户人口居总人口的5%有余。康熙《扬州府志》卷4《赋役志下》载泰州合计共人丁64303丁,河泊所共实在人丁3210丁。河泊所人丁数居泰州人丁总数的约5%,与前述渔户户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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