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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时期的渔政制度及其变迁(下)

时间:2009-7-24 13:51:47  来源:不详
印记,开造印信手册在官……仍即通行南昌等一十三府及各州县一体查处编立牌甲,严加禁约施行、造册缴报查考。[2]
由上可知,其编审内容极为详细。统计项目有渔户户数、渔丁人口、渔船大小及数量,从事渔业生产的水域。登记渔民人口的年龄、籍贯、相貌,然后将所登记的渔民编成牌甲。与里甲编审基本相同,每十名渔丁编为一牌,从中选出一名大家都信服的人为该牌的小甲。每五牌或六牌编为一甲,根据各个地方渔户数量的多少而定;从中选出一名众人都信任并服从其管理的为总甲。责令各小甲及总甲约束管理好辖下的渔户,在各自原驾驶的渔船船尾粉刷出一尺见方,其上注明户主的姓名、年龄、籍贯、属何牌甲、渔船住泊处及在何处水域打鱼,并用专门的铁铸模件在上面烙出特定的记号。另外再根据以上各项开具详细的印证凭信,编成手册,做为官府稽查的凭据。从调查统计到登记注册到编审管理的一系列程序都十分严密,可见其编审制度之严谨。基于此,通令江西全省包括南昌等一十三个府及其各个州县都按照这一编审制度编立牌甲,严令各级组织加以很好的施行,造成册籍级级上报,以便随时查考。虽然如此,渔户逃徙流亡的现象仍十分严重,江西南昌府五河泊所所辖渔户从明代初年到万历年间“虽渔户册籍如故,而岁久便逃绝影射,莫可胜言”。
有的河泊所所辖水域分属于二个或好几个县,这其间便有一个对渔户的跨界管理的问题。如南直隶宁国府南湖河泊所所辖渔户有五分之三属于宣城县,另五分之二属建平县;渔潭河泊所所辖渔户属宣城县者居三分之二,其余三分之一分属南陵、泾县、宁国三县。有时甚至出现河泊所官署在某府县,而其所辖从业之渔户则大多在另一府县地域之现象。如“应天府溧水县奏三湖葛家埠、三湖新沟二河泊所虽为本县所属衙门,其捕鱼等户俱在太平府当涂县;难于钳制,请改隶当涂县为便”,英宗诏从其请[3]。由此可见,为方便对渔户的管理,在长时期的经验实践后,其体制即有所调整。
2.清代保甲编审 
前述江西虽制定了严密的渔户牌甲编审,但至明代后期仍然出现渔户大量逃亡的现象。这是因为制度行使之初尚能得到很好的执行,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则逐渐松懈,便不能再收到很好的效果。于是,牌甲编审制度便不断地被重申,每隔一段时期就可能出现一轮新的编审。有清一代,对各地渔户仿照保甲法进行编审者多有记载,沿海一带为防渔民为倭寇所胁诱助纣为虐而进行保甲编审者更是层出不穷。
内陆各地淡水水域如鄱阳、洞庭、太湖等地都有对渔户进行编审的记载。如江西鄱阳县居于湖滨,为盜賊所出沒;清道光二十五年(1845)安徽石埭人沈衍庆调任鄱阳知县,“编渔户,仿保甲法行之,屡获剧盗”[4]。凡广阔无际、茭芦丛生的荒僻水域向来即为盗贼出没之地或农民起义的根据地,故官方认为对渔户的编审尤为重要。如清廷官员吳進义上疏言:“太湖界江、浙,渔船奸良难辨。请照海洋例巡哨,支河小汛,饬两省陆路兵巡查,则声势联络,奸宄敛迹。”吴氏因此而受到皇上旨令嘉奖[5]。又有记载云常安久在浙江为官,多有惠政,其中之一就是“尝用保甲法编太湖渔舟,清盜源”[6]。洞庭湖地区同样如此,康绍鏞于道光五年(1825)调任湖南,即“编查洞庭湖渔船,以軍法部伍之,盜無所容”[7];将湖区渔船按军队法制编审,其管理类似于水军。长江中下游一带,凡有长江水師驻守之处,“渔船由水师编号稽查,以清盜源”[8]。凡此种种,都已做为上述官员的良好宦绩而载入史册,可见都是在当时当地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有良好声誉的事迹。
除了防御盗贼外,为便于征收渔业税,也采用渔船编号的方式,“太湖渔船,大小不等。其最大者曰罛船,亦名六桅船,每年编号烙印,各在所属县分,苏属四十八只,常属五十二只”[9]。安徽安庆地区“业渔之人固多属土著,然外来渔船亦间有之,如湖北渔船、江西江苏渔船,每值取鱼时即联翩而至,大率秋来春去、岁以为常”;清时期官方有司每年都必定要派遣人员协同各庄地保将所有土、客各渔船编列号次,以便于稽查[10]。
沿海一带的渔船保甲编审以固海防之例更是不胜枚举。清初平定浙江后,沿袭明制,严守海防。顺治八年(1651),下令宁波、温州、台州三府沿海的居民內徙,以绝海盜之踪。康熙二年(1663),又于沿海设立樁界,增设墩堠台寨,驻兵警备[11]。雍正六年(1728),在迈柱的疏请下,确定沿海商船、渔船各自的帆檣符号,以区別奸良[12]。黄六鸿奏请“渔舟、埠船一例编保”[13]。其后乾隆二十二年(1757),制定了更为严密的牌甲编审十五条,其中之一即为:“沿海等省商渔船只,取具澳甲族邻保结,报官给照”;凡渔船填上“船主年貌籍貫。其內洋採捕小艇,责令澳甲稽查。至內河船只,于船尾设立粉牌,责令埠头查察”;“其渔船网户、水次搭棚趁食之民,均归就近保甲管束”[14]。顺治十一年浙江巡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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