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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时期的渔政制度及其变迁(下)

时间:2009-7-24 13:51:47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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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明史》卷281《列传第一百六十九·循吏·万观》,第7194页。
[2] 《王文成公全书》卷31。
[3] 《明英宗实录》卷102,第2067页。
[4] 《清史稿》卷491《列传二百七十八·忠义五·沈衍庆》,第13569页。
[5] 《清史稿》卷317《列传一百四·吴进义》,第10730页。
[6] 《清史稿》卷338《列传一百二十五·常安》,第11065页。
[7] 《清史稿》卷381《列传一百六十八·康绍鏞》,第11630页。
[8] 《清史稿》卷135《兵六·水師》,第4024页。
[9] 《太湖备考》卷16《杂记》。
[10] 民国《宿松县志》卷18《实业志·渔业》。
[11] 《清史稿》卷138《兵九·浙江海防》,第4109页。
[12] (清)迈柱《编查渔船保甲疏》,《清经世文编》卷75《兵政六·保甲下》。
[13] (清)黃六鸿《保甲三论》,《清经世文编》卷74《兵政五·保甲上》。
[14] 《清史稿》卷120《食货一·户口》,第3481页。
[15] 《清史稿》卷240《列传二十七·秦世祯》,第9544页。
[16] 《清史稿》卷294《列传八十一·李?》,第10334页。
[17] 成化《杭州府志》卷14-15《公署》。
[18] 嘉庆《无为州志》卷7《食货志·民赋》。
[19] 崇祯《乌程县志》卷3。
[20] 康熙朝《大清会典》卷35《户部·课程四·鱼课》。
[21] 康熙《太平府志》卷10《田赋上》。
[22] 《清史稿》卷120《食货一·户口》,第3491页。

小结
 
    综上所述,元末兵燹,明太祖朱元璋在与湖广渔家子陈友谅争雄时,即已充分认识到渔业的重要性,平陈后沿袭了陈氏对湖广水域的渔业管理,设置了大批渔税征收机构――河泊所,在统一各区域的过程中又陆续于各河湖水域设置该机构,建国后并在全国范围内普遍设置河泊所,建立和完善了一整套严密的渔政制度。早在元代,即有河泊课之征、河泊官之设,但在全国范围内普遍、系统地设置河泊所则自明初始。明代河泊所的分布遍及内陆河湖淡水水域与沿海地区,洪武时期,全国各地之河泊所即已形成基本的分布格局。据笔者所见资料搜集所做统计,可考者达420所,其中以湖广设置数量最多,南直隶、广东、浙江、福建、江西次之,直隶、云南、广西、四川又次之。估计明初所设河泊所尚不止此数,可能多达689所。明初设置河泊所时,对其水域面积、征课数额应达规模可能并没有一个确定的标准。其中一些征课太少,或者鱼利较少而所定课额过高的河泊所,地方官纷纷奏报其存设的不合理性。正统七年朝廷即颁布了一个以各项鱼课征收数额衡量的河泊所存废标准,正统景泰年间即有一批河泊所被裁革,为河泊所大批裁革的第一阶段,但持续时间较短,裁革较为集中。景泰以后至正德末年以前为河泊所存设的一段稳定时期,河泊所裁革极少。明中叶以后,尤其在正德末年以后,长江中下游地区沿江的中小型湖泊淤浅、淤废的速度加快,各河湖鱼利亦大量减少,各河泊所又开始陆续裁革。其中嘉靖后期及隆庆、万历二朝裁革最多,为河泊所大批裁革的第二阶段,且裁革频率日益加快,裁革态势一直持续。时至万历十五年(1587,万历《大明会典》纂修年),全国已只剩103个河泊所。估计其后之裁革趋势未变,仍陆续裁革,直至清康熙二十二年(1683),全国仅剩下21个河泊所。时至清代后期光绪年间全国之河泊所已一所无存。各河泊所一般都建有专门的办公公署,大都由正厅(正堂)三间、门楼一间、官吏厅(私居房或称后堂)三间等建筑所组成。各河泊所一般均设河泊官一名,又称河泊所大使;吏员一名,称为攒典。河泊官吏的主要职责即为征解鱼课,管理渔户。河泊官并未有官阶,属未入流之类。河泊官前期无俸禄,其职薪直接由所管渔户网甲供给;后期则改为由官府发俸,所享俸禄亦因地而异,有月支一石二斗、二石、三石者不等,但大多数地区为月俸米三石。总的来说,河泊官之地位与所享待遇均较低,然出任河泊官者,其素质并不低,有吏员、监生,甚至有为科贡举人者。除云南等偏僻省区之河泊官由土官充任的特例外,其它省区均采用流官制,且同其它职官的任命一样,实行地域回避制,即本地人不在本省区作官而是赴任外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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