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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时期的渔政制度及其变迁(下)

时间:2009-7-24 13:51:47  来源:不详
nbsp;  明清时期官方朝廷对内陆水域及沿海地区渔户征收的渔业课税名目繁多,有人丁税、鱼课钞、渔船税、渔盐税、鱼苗税等,渔税是政府财政税收的重要来源之一。各项课税因时因地而异,有的税目前期存而后期取消,或者被其它税目所取代;有的税目则一直存在;有的税目某些地区有,其它地区则无。总的来说,鱼课钞及渔盐税自始至终都存在,人丁税和渔船税则有时同时存在,有时前者有而后者无或者刚好相反。各类渔课又细分成多种名目,包括正课银、扛解银、水脚银、耗羡银等。有的细目是随着时间的发展而逐渐增加的。一般在前期税制之初,税目少、税制简单、税额较低;后期则税目多、税制复杂、税额升高。鱼课之外,岁贡也是一项大宗需索。各地名贵鲜鱼如鲥鱼、鳗鲡、鲟鳇鱼、大小黄鱼等以及名优加工特产如鱼鲊等是岁贡鱼产品中的主要贡物。明代前期的渔课按所征之物可分为本色与折色两大类,本色之征一般即为渔民渔获之物或加工产品如干鱼、鱼油翎鳔等,折色之征大多为造船所用物料如黄白麻、铜铁、线胶等。本色、折色之比例因时、因物而异,有的全征本色,有的全征折色,有的本、折各半,有的本三折七。明代后期及清代,原征本色、折色者大都折征银两,不过折算多仍按原本折之比例。折色价有定额,渔民负担前后变化不大,本色之征则因物料价值时有变更而有较大波动。但折色之征因不同时期货币的通行情况有异而时征钱钞、时征银两,间或又兼征铜钱,各地区也有不同。因不同货币在不同时期的使用价值各异,故渔民的课税负担也就因所征货币的种类而有轻有重。明代的征课水域几乎涉及所有的湖泊池潭、江河港汊,甚至浅水高塘等水体。其课分为官湖课、潭钞课、浮办课、浅水课、高塘课等种类。朝廷一般以鱼课初设时有司官吏所点为定额,有明一代,官方朝廷总力求鱼课总数能保持原额而不减少。河泊所每年所征之课如不及上年之数,朝廷要按所亏欠比例杖责其河泊官并追征欠课。然而,由于湖泊的淤塞演变,产鱼水域有坍淤消涨之变化。鱼利渐少,鱼课难征,渔户死亡逃绝的现象日益严重,力求鱼课保持原额的愿望往往难以实现。朝廷即屡屡颁布豁免拖欠已久、难以征收的渔课。但在官府的政令与实际执行措施之间,往往又并不吻合,渔政管理上存在诸多弊端。
    明初籍定了在全国各地水域专门从事渔业生产的渔民,成立了专门的渔户户籍渔户户籍与军户、匠户等户籍一样,属于世袭性质,且相对于农户等户籍来说属于贱民。直至清代,有些地区的渔民仍属贱民一类,沿海地区的蜑民更是众所周知。明初所籍定的渔户遍及当时政区所辖各地有渔利之水域,包括内陆淡水水域及沿海地区。内陆淡水水域的渔户主要分布在长江中下游地区的各江河湖泊,其中尤以湖广的两湖平原、江西的鄱阳湖平原、安徽的沿江平原及太湖流域为最多。沿海海域的渔户分布则以广东、浙江、福建为多。明中后期,随着人口的增加、河湖的淤废、课税负担的加重,内陆水域渔户大量逃绝流徙与死亡,由于官方将逃绝户之课额摊征于仍存之渔户,更形成恶性循环,在籍渔户数量与实有渔民人口都大量减少。清代亦同样如此。沿海地区则由于倭患的影响,官方实行海禁政策,在海洋渔业生产所依赖的沿海各海岛据点更严禁棚民寮户等居住以防患,实际等于断绝了渔民的渔业生产之路。清初为平台湾郑氏所行政策亦复如此,甚至行迁海令。在海禁高压政策下,渔民要么铤而走险而为盗寇,少数违禁私自下海捕捞生产,要么则不得不上岸转营他业。此外,官方又有办渔团、签青壮渔丁为兵等政策,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渔业生产的发展。就笔者所作有限研究所见,其在籍渔户数量及实际渔民人口亦呈下降趋势。渔民以船为家,四时放棹于烟波风浪之中,在沉重的课税负担下大量迁徙逃亡,据湖为盗、劫掠行旅的现象也时有发生。明清时期官方对渔户的管理有同民户里甲相似的一套制度,即严格而周密的牌甲编审制度,其编审内容极为详细,统计项目有渔户户数、渔丁人口、渔船大小及数量、所从事渔业生产的水域,对渔民人口的年龄、籍贯、相貌也有详细记载以备随时稽查。管理渔户的基层组织设有网首、小甲等,即将每十名渔丁编为一牌,从中选一众所信服者为小甲;每五牌或六牌编为一甲,根据各地方渔户数量多寡而定,亦从中选出一名众望所归者为网首或称总甲。即便如此,渔户逃徙流亡的现象仍十分严重,所谓“虽渔户册籍如故,而岁久逃绝影射,莫可胜言”。因此,在河湖逐渐淤浅、渔利逐步下降,渔业经济不断萎缩的情况下,渔民不得不渔农兼营或转营他业。渔户归入民户,渔课摊入田亩、纂入条鞭即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
    总而言之,本章从国家和社会之间的联系这一层面揭示了官方对渔民的控制和渔民对官方的游离及通过渔政制度的改革变迁实现双方关系的逐步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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