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会员中心 在线投稿
| 网站首页 | 中国历史 | 世界历史 | 历史名人 | 教案试题 | 历史故事 | 考古发现 | 历史图片 | 收藏 | 社会
相关文章    
您现在的位置: 历史千年 >> 教案试题 >> 历史论文 >> 正文
试论耶律楚材在蒙元时期
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史注体
从流民法看都铎时期议会
对后文革时期中国近代史
从考古发掘资料看唐宋时
宋元时期的赌博管窥
论民国时期的研究审查与
“五四”时期的中国史坛
明清易代的偶然性与必然
史学理论研究与新时期中
最新热门    
 
明清时期的渔政制度及其变迁(下)

时间:2009-7-24 13:51:47  来源:不详
秦世祯上疏言“沿海渔舟,往往通寇”,请求按照保甲法进行编审;编审方式为以二十五舟为一队,沿海无事之时仍旧听渔民採捕打渔为生,有战事爆发时则协助守御。其疏言均得到采纳[15]。另一浙江总督兼管巡抚事的李卫对此则采取“渔舟入海,给牌察验;鱼盐征稅,充诸项公用”的办法[16]。关于沿海的渔民户籍管理,欧阳宗书先生的《海上人家——海洋渔业经济与渔民社会》一书有详细的专门论述,此不赘语。
3.甲首职任与户籍改革
渔户牌甲或保甲中选出的牌长、保长、甲长或称网首、催首、业甲、小甲等,其职任除协同官方管理渔民外,主要即负责征收各自所辖渔户应缴纳的渔业税贡。如杭州府仁和县临平河泊所设有网首20名、小甲200名,海宁县河泊所设有网首22名,硖石河泊所设有网首10名[17];又据表7.4.3所示则可以推知,大约每百户左右设网首一名,每十户左右设小甲一名。各河泊所网首、小甲负责相应对象的鱼课收解。
由于渔民的居住方式与生活习性最易于迁徙,沉重的课贡负担更促使其迁徙逃亡,故渔业课税的征解相对于定居一地之民户的农业赋税来说便要困难得多。其管理制度也就有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如无为州之渔课原以里长任催征,渔人收解;但由于渔人与里长素不相习、平时少有交往,而且渔人以舟为家,易于迁徙,在不堪渔业课税的重负下纷纷逃亡;以致任催征之里长因为“无能问渚水滨”而“赔累不堪命”。康熙六年(1667),在本州士绅联合议定下以渔户催征、并以渔户收解,各部门都以为便,于是里长赔累之苦才得以消[18]。
在河湖逐渐淤浅、渔利逐渐下降、渔业经济不断萎缩的情况下,渔户归入民户、渔课摊入田亩即成为大势所趋。事实上原来专门从事渔业的渔民大多也已转为渔农并作或改从农业,原来的渔业课税多已变质而非纯为渔业税,或者有的只是沿袭旧名而实质上已是垦殖税。如崇祯年间乌程县岁征渔课钞1344锭,由全县渔户办纳解府再转解户部。万历元年(1573)巡按御史庞准条陈将“渔户归民户”,渔课“纂入条鞭随粮带征”。后至万历三十六年因水灾,钱糖县之田赋钱粮停征,“惟渔户得利,丁钞似难概免”,故又单独划出“零征府库起解”。但至四十一年间“仍旧纂入民户条银,一体征解”。志书之纂修者并慨叹曰,“今之渔丁绝者多,即百长未必业渔。况入条鞭之后,其于渔绝不相干矣”;再加上“奸胥时一挑弄,几至捕风捉影”,致使小民“手足无措,良可悯叹”;此情此景,时人呼吁“须贤明父母大为清审,从业渔之家就其殷实者立为百长,而素不业渔者悉行开释,庶为公私两便”[19]。渔民的逐渐消亡、渔业经济的日益衰落、税收制度的弊端丛生由此清晰可见,不合理的制度亟待改革。
清初年间,“各省河泊所有专设所官者、有归并有司兼理者,其税课或征之渔户、或编入地丁”[20]。又如康熙年间太平府芜湖县所征“路西湖草场银”数注明为渔户办纳,又“江南省兵部黄马群场租银”224两,在府总条下注明系芜湖县佃户办纳,而在芜湖县条下则注明系渔户办纳,可以推知原来从事渔业的渔户其时已转从佃业。另有“兵部青峰草场”及玉脸、枣骝、陆户三群场租银,前者系当涂、芜湖二县佃户办纳,后者系繁昌县佃户办纳;万春湖于万历初已成为青峰草场并使民取草纳租,此处对“路西湖”所征亦为“量出草场银”[21]。据此,路西湖、万春湖水体与草场草地之间的变迁互换关系已非常明显,至少也有相当部分湖面成为草场。由此即不难推知,上述当涂、芜湖、繁昌三县的佃户原来可能都是从事渔业的渔户。而在水面涣散、水体萎缩后渔户开始兼业或已转业。如此看来,渔户归入民户、渔课纂入条鞭一体征收的改革即使偶尔有所反复,也已经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
内陆地区的渔户与闽广沿海的蜑民一样,属于为别人瞧不起的贱民一类。如前述清光绪年间将浙江严州府九姓渔课之各渔户改贱为良之例。可见,渔户原为贱民,归入民户后才算是“改贱为良”。闽、广沿海的蜑民更是自古以来就被视为贱民,不许其上岸陆居,不许改营他业,更不许与别族通婚。如雍正以前,“广东蜑戶以船捕鱼,粤民不容登岸”,雍正七年(1729),世宗特谕禁止这种不公平的行为,准许蜑民在近水的村庄居住,并与齐民一体编入保甲”。看来似乎蜑民所受的不平等待遇已得到改观,但事实上,来自社会的一种深层的歧视和偏见很难在短时间内彻底消失。例如时至乾隆三十六年(1771),户部尚议定凡“广东之蜑户,浙江之九姓渔船”,以及诸如此类者,必须在“报官改业”经四代以后,“本族亲支皆清白自守,方准报捐应试”[22]。
&n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Copyright 2006-2009 © www.lsqn.cn All rights reserved
历史千年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