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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商业与社会变迁

时间:2009-7-24 13:51:48  来源:不详
间,政府也给予了他们与其他流寓人员同样的可以在异地寄籍暂居或附籍的权利。嘉靖六年(1527年)政府下令:除浮居客商外,“其居住年久,置立产业房屋铺面者,责令附籍宛大二县,一体当差”[167]。这虽是针对长年在京师从商且已置下产业者说的,但由于这类现象在全国已有普遍性,所以也对全国发生影响,各地纷纷效法。有些地方还根据自己需要,对在住地有生理,异籍寄居的客商也予承认,设置浮户专册,将其纳入册中[168]。商人及流民、逃户被允许可在异地寄籍、附籍这一现象的出现,表示了明代臣民户籍“永不可变乱”的法定原则已在松动。到明后期,京城在对住民编保甲时,对在彼地长年经商者就采取了完全认同的做法,
于都重二城内,挨街挨巷挨门,以二十家为一甲,十甲为一保,编成保甲籍……不分戚畹勋爵京官、内外乡绅、举监生员、土著流寓、商贾家下、男下但十六岁以上,尽数书名,并书生理。[169]
此时对“土著流寓、商贾家下”等,已不再予以区别看待,完全等而视之了。
有关附籍政策内涵的演变和商籍的出现。政府允许商人(包括流民、逃户)异地立籍,本意在于使之当差,履行封建义务。但明中叶后,国家赋役制度发生变革,“一条鞭法”的逐步推行,致使户籍制度的一项重要职能——即强制人户履行封建劳役(含以银代役)开始衰褪。但户籍在科举考试中的重要作用却凸现了出来。因为科举选才历来看重参考者的流品和籍类,而户籍则一贯是参考学子资格乃至权利的重要依凭。过去负贩行商居无定处,他们本人及其子女的科举考试因受“籍”的制约,一般不能在行商所在地报名参考,因而很受限制。现在朝廷允许客居商户在异地附籍,这对客商尤其是那些财力丰厚、业儒心又切的富商(主要是大盐商)来说,无疑是个福音,他们可以利用这项政策,使自己这一阶层的人名正言顺地参加科举考试,进入仕途,实现“茂异可以招选,俊良可以登崇”的愿望。                     
河东盐场,早就有运学传统,那是为在此经营盐业的外地商人的子弟解决科举学习之地和提供生员名额的一个权宜之举。嘉靖四十年(1561年)前后,在两淮已立下根基的盐商,提请官府允许其子弟在当地“附民籍收考”,参加当地的科举考试,虽然朝廷没有允诺,但商人们的要求已经摆出。拖到万历十三年(1585年)前后,两淮正式“定商灶籍”。“商籍”之称始见。这是在“两淮不立运学”的情况下,官府为解决盐商及他们的子弟科举考试名额而设置的“商籍”,其内容是允许他们“附入扬州府学”。当时这个“商籍”并不完善,“商籍”中“有西商,无徽商,亦偏而不全”[170]。但毕竟有了“商籍”这个名份,而且确在当地府学中获得了几个学额。万历十九年(1591年),长芦盐场对商人子弟附籍入学的运作也有了明文规定。万历二十八年(1600年),两浙盐场在徽商吴宪、汪文演的倡导下,提出了仿河东、两淮例,兴“商籍”的要求。这一要求得到了巡盐御史、徽商的同乡叶永盛的特别关照和支持,并向朝廷申报后得到承认和批准。朝廷有令:“在浙行盐商人子弟,凡岁科,提学使者按临取士,照杭州府、仁和、钱塘三学之数,另占籍贯,立额存例。”[171]从此,“商籍”无论在名义上还是在事实上都宣告正式确立。差不多同时,其他商人也被允许异地附籍参加科举考试。
“商籍”出现的本身是一件很了不起的事。它是朝廷继经济原因而允许商人在异地“附籍”之后,在政治上对商人作出的一个让步。从允许“附籍”到“商籍”的出现,表明了社会的进步和商人地位的提高,原来被视为“末业”的人,现在不仅可以在异地居住、专事盐务,还可以当地名额参加科考,并拥有另获生员配额之特权,这不仅对当时的户籍制度是个冲击,而且对持续了近千年的封建教育制度、封建科举制度都产生了强烈的震撼作用。
2、促进人们商业观念的转变和各地文化的交流融合
游商的落定,对城镇市场带来的不仅仅是商品的增多、市场的繁荣,而且还对传统的商业经营模式产生冲击,带来了一些新的理念。负贩行商要在异地落户,必须要有自己特色的经营:或者是所营销的商品有特色,或者是经营方式有特色,否则他们就很难在当地落脚生根。行商们经营地方特色商品,如西商在内地南京、开封等许多城市专设的西羢即兰州绒店、在边镇开办潞绸铺,洞庭商在北方经营的丝缎铺等等,或者推销外地的原材料,如山东商人在南方建立的棉花、棉布店铺,湖广人在浙江设置的六陈铺等,都能受到当地人的欢迎和青睐。这些外来商品的进入,有力地促进了各地的物质交流。更重要的是,这种大宗货物的集散和供给,更新了人们传统商业的理念,如前坊后店、小商小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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