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某些官銜或资格訂定一個價目表,讓人民來購買。幾乎所有的行商在開業之初或開業之前都已透過這種方式取得某種官銜。這種捐官方式花費不大。普通為數百兩或數千兩,少時則不過數十兩銀子而已。[14]因為價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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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Anonymous, "A Dissertation upon the Commerce of China," in Rhoads Murphey ed. , Nineteenth Century China : Five Imperialist Perspectives, Michigan Papers in Chinese Studies, no. 13, Ann Arbor: Center for Chinese Studies, the University of Michigan, 1972, p. 39;
東印度公司檔案,G/12/21 1,頁45,1818/02/02。
[12] 有關兩淮鹽商的奢侈性行為,請參考注[1]。類似的行為在行商身上極少見到。
[13] Josiah Quincy ed. , The Journal of Major Samuel Shaw, the First American Consul at Canton, Boston: Crosby & Nichols, 1847, p. 179。
[14] 許大龄《清代捐纳制度》,北京:燕京大學,1950年,頁97~112;近藤秀樹《清代の捐納と官僚社會の終末》,《史林》46卷2~4號(1963年3、5、7月)。
不高,所以稍有貲財的商人都有能力捐納官銜,[15]更不用說行商了。“捐輸”實際上是政府向商人要求的一種强迫捐獻。就行商的情况而言,這種要求通常都以全體行商為對象。政府一次提出一筆數目,然後由全體行商分期來繳納。由於每家行商的交易規模大小不同,他們所個别分攤的捐輸也就有多寡的差别。政府在每次捐輸終了就依個别行商分攤數額的多寡,分别給予不同的官銜或其他獎勵。行商在捐輸上的支出雖然很大,而且随著時間的下移又有增加的趨勢(參考表五),但是自1780年為始,行商團體就以“行用”的名義,在經手每筆交易時加收一定分量的費用,以應付各類政府對全體行商的需索。捐輸的支出自然也用“行用”來支付。因此,捐輸對於行商既得的利潤並不發生减少的作用。總之,無論捐輸與捐纳,行商都因而獲致官銜,然而卻很少影響到他們財富的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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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舉例言之,在一部清代福建省地方行政的參考書《福建省例》中,我們甚至可以看到1770年前後,漳州府龍溪縣一個小小的買賣黄麻的牙行商人(柯西銘)和他的兒子(柯冰霜)都有能力捐纳。見《福建省例》第五册,臺北:臺灣銀行,1964年,頁61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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