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6;G/12/119,頁117 & 121,1798/02/06,G/12/119,頁126~127,1798/02/11;G/12/119,頁129~130,1798/02/12。
[7] William C. Hunter, The "Fan Kwae" of Canton Before Treaty Days, 1820~1844,Shanghai: Oriental Affairs, 1938, pp. 29~31 ; H. B. Morse, The Chronicles, vol. IV, pp. 59, 348。
1807年間擔任同文行的行商,但同文行在1807年歇業時,潘致祥已經把所有的財產與他的家族分割了,因此他只繼承了部分同文行的資產。潘致祥於1815年新開了同孚行,於1820年去世。去世時留下的財產已達10 000 000元(7 200 000兩)。潘致祥的兒子潘正煒從1821年起繼續經營同孚行,直到1843年整個行商制度廢止為止。數年後,潘正煒的家族所擁有的財產據說更多達20 000 000元(14 400 000兩)。[8]怡和、同孚兩行都在少數幾十年間累積大量的資財,顯然行商的事業相當地有利可圖。
對整體行商而言,經手中外貿易有利可圖的事實更清楚地反應在商品的獲利性上。我們先就行商與英國東印度公司交易茶葉的情形作一研究,便可證明。
英國東印度公司在1760~1833年間為廣東行商最主要的貿易對手。尤其是1784年英國國會通過所謂的“折抵法案”(Commutation Act),將茶葉的進口税由平均120%以上降為12.5%,大大鼓勵了茶葉的消費。此後由英國東印度公司出口的茶葉數量便急速增加(參考圖一)。在此年以前,英國公司每年自中國出口的茶葉,平均不到80 000擔(一擔等於100斤,或60公斤)。從1784~1785到十八世紀末,每年約輸出160 000擔。到了1810年以後,平均每年就高達240000擔上下。根據作者在1989年第二届中國近代經濟史會議的一篇小文的研究,[9]行商可以從經手交易的茶葉上,獲得平均每擔四至五兩的利潤。以每擔四兩來說,整個行商團體在1784年以前,每年可以從與英國公司的茶葉交易上獲取320 000兩銀子的利潤。1784至1800年間,每年的利潤約為640 000兩。1810年以後則每年高達960 000兩。因此,單就與英國東印度公司交易茶葉而言,整個行商團體所能獲得的總利潤是相當可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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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William C. Hunter, Bits of Old China , Shanghai: Kelly and Walsh, 1911, pp. 78~80 ; Lawrence Waters Jenkins, "An Old Mandarin Home, "Historical Collections ( Essex Institute), vol. LXXI, no. 2 (April, 1935 ), p. 106。Cf. W. E. Cheong (張榮洋) , "The Hang Merchants of Canton," Hong Kong - Denmark Lectures on Science and Humanities , Hong Kong University Press,1983,PP.19~36。關於1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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