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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清代中葉廣東行商經營不善的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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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7-24 13:51:54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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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潘致祥與其族人分割同文行资產一事,見東印度公司檔案,G/12/273,PP.101~107,1821/10/11。
[9] Kuo-tung Chen (陳國棟) , "Transaction Practices in China's Export Tea Trade, 1760~1833 ," Proceedings of the Second Conference on Modern Chinese Economic History ,臺北:中央研究院經濟研究所,1989年,頁745~770。
不過,行商與東印度公司交易茶葉,依雙方契約的規定,個别行商必須按照其出售給公司茶葉的多寡,等比例地購入公司進口到中國的英國毛料。由於茶葉與毛料的買賣互為要件,因此在計算茶葉利潤時也應該同時考慮經手毛料交易的盈虧問題。一般而言,毛料的買賣對行商是不利的。毛料的價格,如同茶葉,也是行商與公司雙方議定的。公司要求的價格往往高於中國市面上的價格。(因為公司的成本原本就高於中國的市價,但是為了平衡中英之間的貿易,公司又不得不進口毛料到中國。)由於經手茶葉交易的利潤很高,行商為了争取出售茶葉給公司的機會,也就只好在毛料的價格上稍作讓步。因此,行商將毛料轉手出去的時候,大多都有所虧損。换言之,把毛料與茶葉的交易合併考慮時,行商的獲利情形就稍為差些。
表四為1823~1827年間幾家行商獲利率的資料,代表一般獲利的情形。據此,行商若只出售茶葉给公司而不購入毛料,則有平均16%的利潤。當毛料的交易也納入考慮時,平均獲利率就降到13%。表四的獲利率是依東印度公司的買入價格計算的。在1824~1825一年的交易中,行商總共出售210 000擔茶葉給東印度公司,總售價超過7 500 000元(5 400 000兩)。我們即以13%的利潤率計算,全體行商當可獲得702 000兩左右的利潤。當年英國公司把他們的交易分成大略相等的二十五份。其中怡和行擁有四份,廣利、同孚與東生三行各自擁有三份,西成、福隆、東裕、同泰、天寶與萬源各行則分别擁有兩份交易。依據這些比例來計算,大行商怡和行伍秉鑑可以獲得112 320兩的利潤;中行商如同孚行潘正可得84 240兩;小行商如天實行梁經國可得56 160兩。
一般而言,行商如果只與英國東印度公司買賣茶葉,則不但風險不大,而且可以穩獲相當可觀的利潤。因此,一個行商如果周轉不靈,則只有兩種可能:(1)開銷太大,遠非此項交易之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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