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Ⅲ.PP.121~136。
五、行商的資金規模與周轉能力
以上的討論,說明了在特定情况下(只與東印度公司交易兩種商品,且不考慮行商的營運資本),行商的收支至少可以平衡。然而如果把行商經營與資金運作的情形也納入考慮,行商周轉困難的問題就凸顯出來了。以下即將說明,行商由於資本的規模太小,而所需周轉的現金數額太大,加上他們又没有自由退出這個行業的自由,因此他們不得不採取飲鴆止渴的手段以拖延時日。結果多數的行商到後來都累積了大量的債務,終於不得不因為周轉困難而失敗。
先說資本的規模太小。東印度公司的檔案以及當時其他外國商人的記載大多證實行商在開業時資本十分有限。一般而言,行商在準備領取執照的時候,手上的资金往往只有四五萬兩之譜,至多的情形也不過是一二十萬兩。[20]從第一代行商在開業以前所經營的事業,或從其社會關係來看,他們也不可能自籌或募集到更多的資金(參考表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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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Ibid. , ch. IV, "Hong Merchants' Financial Predicaments," pp. 152~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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