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商籌措資金的第二種方式為直接的借貸。不過行商的借貸往往不能遂其所願。這是因為一則行商同業破產的實例經常發生,行商的一般信用難以建立;再則廣州市面上經常短少白銀,現金的來源就已不足。雖然在1820年代以前中國基本上出超,白銀持續地流入廣州一帶,可是這些白銀很快地又透過租税、捐輸和商品(茶葉等)的購買等途徑迅速地流向内地,因此廣州仍然經常缺銀。在此情形下,行商要向貨幣市場尋求資金便往往不能遂其所願。即令有辦法借得,利息也很高。一般而言,l8%的年利率最為通行。然而一旦有急切短期融资的必要時,行商就不得不承受高達40%的利率。[25]
行商籌措资金的第三種方式為操作關税。依據清朝政府的體制,不論進口貨還是出口貨都必須經由行商之手向粤海關繳納關税。此外,外國進口船隻還得繳纳一筆為數三四千兩的“船鈔”與“規禮”(相當於噸税和港口服務費),同樣也由行商代辦。這些税金往往都有數個月到一整年的缴纳遲滯期。迫切需要現金的行商往往先打個七折八扣向當事的中外商人預收這些現金來周轉,等到到期後才向粤海關繳納全額。一收一付之間的差額(通常約為20%~30%)就是挪用這些税金的代價了。[26]
綜上所述,由於资金微薄而需要周轉的現金數額很大,行商不得不採取種種不利的籌措資金的辦法,結果使得他們的債務也随之增加。惡性循環的結果,許多行商在破產時,僅僅是負欠外國債權人的債務常常就高達數十萬兩乃至一二百萬兩(參考表八),更不用說他們同時也都拖欠中國政府關税,積欠中國商人大筆債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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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Michael Greenberg,op.cit.,P.153;G/12/185,P.267,1813/09/12.參考William C.Hunter.The“Fan Kwae”of Canton P.24。
[26] 麗泉行、天實行、萬源行皆以此而享惡名,但是其他行商,如同泰行與福隆行等,也都經常採取這種做法以圖周轉。見東印度公司檔案,G/12/144,P.60,1803/05/06;G/12/174,P.31,1810/10/29;G/12/185,P.53,1813/06/09;G/12/207,P.5,1817/03/30;G/12/231.pp.44~45,1824/05/13;G/12/231,P.8,1824/05/29;Ann Bolbach White,“The Hong Merchants of Canton,”pp.112~113。
六、結 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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