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檔案,G/12/167,頁110,1809/06/21,東印度公司廣州特别委員會(Select Committee)致全體行商函件。
[23] 梁廷柟《粤海關志》第二册,臺北:成文書局,清末民初史料叢書,第21種,頁703~734。

行商在純粹商品交易以外的支出每年需要1 000 000~2 300 000兩白銀。然而行商自有的资金極其有限。即使他們在開業之初未曾被地方官吏剥削,每家的資本以100 000兩計,全體行商的资本總額也不過只有1 000 000兩。若把開業之初被地方官吏强行取去的數目去掉,行商真正可用來周轉的資金可就少得可憐了。雖然關税、捐輸與夷債等款項都可以自其交易中取回,或者可以轉嫁到本國商人身上,可是行商往往得預先墊付。由於行商自有的資金遠不及需要周轉的總數,因此行商除了以各種方式籌款外,也不得不擴大交易的對象與商品的種類,藉著買空賣空的手段,增加現金周轉的速率,挪新掩舊,以應付燃眉之急。因為這個緣故,行商在商品交易上所需的周轉金也跟著擴大了。
先就茶葉的買賣而言。行商每年賣給東印度公司的茶葉總價在3 000 000~9 000 000兩之間。為了取得這些茶葉,無論是透過事先訂購或是在廣州市場上現地採購,行商都必須在茶葉到手之前先付給茶商及茶行相當高比率的訂金。幸而東印度公司本身為了確保茶葉的品質與數量,在其手頭资金許可的情形下,也願意墊發訂金給行商(當然,在此情形下行商必須犧牲一部分利潤)。因此,行商在與東印度公司交易茶葉一事上對周轉金的需求倒不是那麽地迫切。但是在其他商品或與其他貿易對手交易時,情况就不同了。行商與印度港脚商人的棉花買賣就是一個顯著的例子。港脚商人自1784年以後大量地進口棉花到中國,行商競相購買轉售(參考圖二)。然而他們很少出口中國的商品。因此,行商對港脚商人就有很大的逆差。港脚商人在每年七、八月間來華,而於十二月底以前返航。返航之前行商必須以現金和他們結清債務。這時候行商手上的棉花通常尚未脱手,因而需要大筆現金來周轉。以一擔棉花十兩白銀計算,行商在棉花的交易上所需的現金不下2 000 000~4 000 000兩一年。
假定茶葉方面的周轉問題都由東印度公司代為解决了(實際上行商往往還是得自行設法籌措部分的資金),而且棉花之外也没有其他商品需要現金周轉(事實上則有此需要),則整個行商團體一年所需的周轉總金額當在1 000 000~6 000 000兩之譜(參考表六)。為了籌措這些周轉金,行商採取了以下三種方式:(一)擴大交易的對象,增加買賣的商品;(二)向貨幣市場借貸;(三)操作關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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