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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前期市舶宦官与朝贡贸易管理﹡

时间:2009-7-24 13:51:56  来源:不详
0-75页。
[27] 王应山:《闽都记》卷三《郡城东南隅》,求放心斋道光辛卯年重刻。
[28] 李心传:《建炎以来朝野杂记》乙集卷三《南北内》,四库全书本。
 

二  市舶宦官权势膨胀
 
正统以后,宦官“干与外事”,在朝架空内阁,把持国柄,操纵厂卫,提督京营,如边方镇守、经理内外仓场,提督营造,珠池、银矿、市舶、织染等事,无处无之,形成上自中央,下至地方,遍及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领域的宦官权力体系。武宗继位,刘瑾擅权,打击异己,朝政败坏,史载:“瑾逐去不附己者,矫旨许进、马文升、刘大夏、赵事贤、张津奸邪朋党,为民。”[1]宦官还控制厂卫,开张皇店,监督征税等。
市舶宦官在这一时期权势大为扩张。有些市舶宦官升任本省镇守太监,有些兼掌其他地方官职,权势更加显赫。如弘治十年,福建市舶太监董让迁江西镇守;正德十四年,福建市舶太监尚春升御马监太监、福建镇守;嘉靖五年,福建市舶太监赵诚升福建镇守,都是很有势力的人物
成化间,浙江市舶太监林槐获得提督海道的权力。嘉靖四年,提督浙江市舶司太监赖恩,“比例乞换敕谕,兼提督海道,遇警得调官军。”[2]虽然兵部和都给事中郑自璧皆上言反对,但有旨许之。
成化十一年,韦眷为广东市舶太监,兼“采造进奉品物”, 又任珠池太监;[3]二十三年(1487),韦眷插手盐政,奏请征广州东莞西湖等村各埠场鱼盐之税,“以备入贡之用”。[4]成化二十二年至弘治二年,韦眷以内官监太监兼任两广镇守太监,[5]成为集多种权力于一身的两广头号实权派人物。弘治八年卒于任所。韦眷操控对外贸易二十年,胡作非为,臭名昭著,是成弘间权势最大、为祸最烈的市舶太监。
嘉靖以前,浙江、福建还形成总镇太监管带市舶太监的“事例”。嘉靖八年(1529),广东巡抚都御史林富疏言:
若欲查照浙江、福建事例,归并总镇太监带管,似亦相应,但两广事情与他省不同,总镇太监驻扎梧州,若番舶到时,前诣广东省城,或久妨机务,所过地方,且多烦扰,引惹番商,因而辙至军门,不无有失大体。故臣愚以为不如令海道副使带管之便也。[6] 
这段史料说明浙江、福建、广东三省宦官兼职情况有所不同。浙、闽市舶宦官往往由总镇太监管带,广东则委派专官,原因是两广总镇太监与两广总督驻梧州,市舶太监则驻广州,两地距离太远,不能相兼。
正统以后,贡舶贸易日趋萧条,主持其事的市舶太监无事可管,正如广东巡抚林富疏言:“先年番舶虽通,必三、四年方一次入贡,则是番舶未至之年,市舶太监徒守株而待,无所事事者也”。[7]相反,属于非法的商舶贸易日趋兴旺。两广当局面对紧迫的财政形势,默许商舶贸易发展,放松限制,大概在景泰初年,开始确立“收税则例”,开征市舶之税。正德四年,都御史陈金等提请对番舶抽分十分之三,得到户部同意,“将贵细解京,粗重变卖,留备军饷。”正德十二年降为十分之二。抽分制公开确立,成为“广中事例”的核心内容。[8]
番舶互市有利可图,引起市舶太监的垂涎,广东当局与市舶宦官的权利之争随之展开。正德四年(1509)三月乙未,市舶太监熊宣向朝廷提出要求兼理西洋诸国商舶抽分,结果为礼部所劾,斥其“妄揽事权”,熊宣被勒令回南京管事。[9]
正德五年七月,新任太监毕真援引所谓“熊宣旧例”,再次提出兼理商舶事务要求:
旧例泛海诸船俱市舶司专理,迩者许镇巡及三司官兼管,乞如旧便。礼部议:市舶职司进贡方物,其泛海客商及风泊番船,非敕书所载,例不当预。奏入,诏如熊宣旧例行。宣,先任市太监也,常以不预满剌加等国番船抽分,奏请兼理,为礼部所劾而罢。刘瑾私真,谬以为例云。[10] 
这次争议由地方上升到中央,焦点在于商舶贸易税收。宦官方面认为商舶抽分不宜由镇巡三司兼管,而应由市舶太监专理;礼部以贡舶、商舶管理各有分工,贡舶属太监,商舶归地方,对商舶抽分市舶太监“例不当预”。当时刘瑾掌权,在他活动与支持下,武宗批准了毕真的要求。[11]市舶宦官取得胜利。




[1] 郭棐:《广东通志》卷三十八《郡县志·惠州府》,万历三十年刊本。
[2] 王世贞:《弇州史料前集》卷十五《中官考》,万历四十二年刻本,四库禁毁书丛刊。
[3] 《明宪宗实录》卷一百九十八,成化十五年十二月辛未;阮元:《广东通志》卷二百五十三《方向传》,道光二年刊本。
[4] 《明宪宗实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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