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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中期(公元1726—1855年)滇东北的铜业开发与环境变迁

时间:2009-7-24 13:51:57  来源:不详
迤东道王廷琬任内东川店卖过铜一百四十四万一千六百八十六斤十五两,每百斤价银十一两,共收价银一十五万八千五百八十五两五钱六分零。”(注:乾隆元年六月二十八日云南巡抚张允随题,户科题本,载中国人民大学清史所编《清代的矿业》,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130—134页。)这是在日本铜的采买尚未停止、滇铜京运还不多的时候的铜价,这份铜价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时市场铜价即私铜价。到乾隆三十三年据总督阿里衮、巡抚明德奏:“采获铜斤交官,每百斤领价银五六两不等,私卖则得银十一二两。”(注:乾隆三十三年八月二十二日阿里衮、明德奏,载中国人民大学清史所编《清代的矿业》,第146页。)可以这样认为,云南私铜的价格每百斤在十一两左右,其随着供求的变化而变化,但大抵不低于此价。这和丁文江的调查基本一致。(注:丁文江:《东川铜矿》,载《游记二种》,辽宁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第126页。)彭雨新认为:“当时滇铜的市价约为每百斤十四两。”(注:彭雨新:《清代前期云南铜矿业及其生产性质的探索》,《武汉大学学报》1984年第5期。)可能所指是运出云南后的价格。

官价只及私价一半,官府因之榨取厂民“余息”,私铜就必然会存在(注:参看韦庆远《清代前期的商办矿业及其资本主义萌芽》,《档房论史文编》。)。私铜的存在是伴随着官铜相始终的。云南巡抚裴宗锡说:“考厥由来,工价不敷,非自今始。由于官买之初,定价较他省本为最轻,而厂民不以为累者,当年大小各厂岁办铜不过八九十万斤,后数年亦不过三四百万斤,比于今日十才二三。发官既少,私卖必多,厂民利有私铜,不计官价。”(注:裴宗锡:《筹滇省铜政疏》,《皇清奏议》卷六一,《续修四库全书》史部第473册。)云南布政使王太岳也说:“名为归官,而厂民私以为利者犹且十常八九,官价之多寡固不论也。”(注:王太岳:《论铜政利病状》,载吴其F《滇南矿厂图略》卷上。)说放本收铜的初期十有八九是私铜,未免过当,但有相当一部分是私铜,却是必然的,这种情况自然也不可能随着官铜定额的增加而消失。

私铜的来源大致不外是两种,一是“小厂之收买,涣散莫纪也……每以一炉之铜,纳官二三十斤,酬客长炉头几斤,余则听其怀携,远卖他方”(注:王太岳:《论铜政利病状》。)从表2可以看出,在34个铜厂中,定额在十万斤以上的仅有8个,其他26个都是小厂,有的年额不过2400斤。年产量这么低而能长期保持生产,自然是有大量的铜被私卖。另一种则是大厂之厂员、厂民相互默契私卖以牟利。针对管厂之员依势强占民开旺硐,裴宗锡就说:“若厂员自行占据,则私卖渔利,竟得肆其侵贪,何所顾忌。”(注:孙士毅:《陈滇铜事宜疏》,《皇清奏议》卷六二,《续修四库全书》史部第473册。)就是对一般的厂民,也有种种陋规,而厂员勒索后,又需向上级层层孝敬。乾隆三十七年所立的碑文说:“衙门使费,俱有陋规,厂员领银,亦多克扣。”(注:《禁革铜厂陋规碑》,乾隆三十七年立,载嘉庆《永善县志》卷下。)一些有大厂的州县,号称“岁入陋规多至二三十万者,有‘金蒙自’、‘银会泽’之称,汉人不得署”(注:贺宗章:《幻影谈》,《杂记》第七,《云南史料丛刊》第12卷,云南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如据民国初年丁文江在东川的调查:“当日官价虽为六两四钱,炉户实收不过五两二钱八分三厘,故有‘五二八三’之通称。”(注:丁文江:《东川铜矿》,载《游记二种》,第125页。)而实际上,官价六两四钱,每百斤铜扣除抽课、养廉等铜外,厂民应得五两四钱八厘左右,中间的差价一钱二分五厘,就是陋规。这当然只是陋规的一种,所有这些陋规,都是羊毛出在羊身上,最后要摊在厂民身上的。因此,厂民就不得不私卖以求生存,厂员则以私卖牟私利。

这种情况朝廷也有所闻,故乾隆四十五年有上谕垂询:“滇省铜斤,官价轻而私价重,小民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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